农村占用耕地、建房纠纷如何处理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5-02 19:12:18 428 人看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一条第三款、第四款规定,乡镇企业、农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建设,不得占用规划区内的农用地确需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办理农用地专项用途审批手续,并报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由市、县人民政府颁发农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和个人取得《农村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土地使用审批手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农村村民居住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审批。

即农村居民需要建房的,应当先提出申请,取得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部门核发的《农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取得许可证后,由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县人民政府批准。只有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后,才能进行建设。

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一旦发现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擅自建房的行为,将按照法定程序坚决处理,人民法院受理后也将依法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弄虚作假,非法占用土地建房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侵占、拆除违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房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三条规定:依照本法规定,建设单位或者个人被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必须立即拆除停止建设,自行拆除;继续建设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有权停止建设。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对责令限期拆除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又不自行拆除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但是,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应当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费用由违法者承担。《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但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除外。

为解决发生时的问题

通常,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发现违法占地、违法建筑时,应当首先调查取证、核实。确属违法占地建房的,依法作出限期拆除的处罚决定,限期拆除。同时,被处罚人可以自收到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上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也可以自收到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撤回行政诉讼,即:也就是说,被处罚人可以选择向人民法院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撤诉;逾期不申请复议又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自行撤销的,作出处罚决定的土地管理机关应当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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