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医疗事故鉴定程序应该按照哪些规定进行
医疗事故鉴定程序应该按照以下规定进:
1.医患双方陈述意见和理由;
2.专家鉴定组提问;
3.专家鉴定组根据双方当事人提供的书面材料、陈述及答辩等进行讨论;
4.鉴定组形成鉴定结论。
根据《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一至四项规定,鉴定由专家鉴定组组长主持,并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双方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分别陈述意见和理由。陈述顺序先患方,后医疗机构;
(二)专家鉴定组成员根据需要可以提问,当事人应当如实回答。必要时,可以对患者进行现场医学检查;
(三)双方当事人退场;
(四)专家鉴定组对双方当事人提供的书面材料、陈述及答辩等进行讨论。
二、医疗事故鉴定要多久
鉴定医疗事故需要45天的时间。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负责鉴定的医学会应当在接到当事人提交的有关材料、书面陈述及答辩之日起45日内组织鉴定并出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应当自接到当事人提交的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材料、书面陈述及答辩之日起45日内组织鉴定并出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
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可以向双方当事人调查取证。
三、对医疗事故鉴定结果不服怎么办
不服医疗事故鉴定有3种处理方法:
1.当事人对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不服的,可在收到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医疗机构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再次鉴定的申请。
2.可向中华医学会申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
3.进入诉讼程序后,可再申请司法鉴定。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章 医疗事故的技术鉴定 第二十九条 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应当自接到当事人提交的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材料、书面陈述及答辩之日起45日内组织鉴定并出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n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可以向双方当事人调查取证。
-
医疗事故司法鉴定都鉴定哪些,医疗事故的司法鉴定程序
238人看过
-
交通事故的车辆鉴定按照哪些流程进行
267人看过
-
按照法律规定医疗事故鉴定费用应由谁支付
489人看过
-
医疗事故罪应该从哪些方面进行认定
330人看过
-
北京鉴定医疗事故在哪进行鉴定?
472人看过
-
发生医疗事故按照哪些程序处理?
470人看过
-
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程序,需要遵循哪些规则?山东在线咨询 2023-02-18一、与具体案件的医疗事故等级相适应。 二、与医疗过失行为在医疗事故损害中的责任程度相适应。 三、客观考虑患者原有疾病状况与损害后果的关系,似不属于医疗事故,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医疗主体只对因自己过错直接造成的患者人身损害承担赔偿责任。而对非医疗事故责任倒置患者在接受治疗过程中,与医疗措施有关的其他损害后果不承担赔偿责任。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 第三十六条 专家鉴定组应当综合分析医疗过失行
-
医疗事故如何进行鉴定?医疗事故如何进行鉴定?材料应包括哪些内容辽宁在线咨询 2022-04-23医疗事故如何进行鉴定? 1、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医学会的通知之日起10日内提交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材料、书面陈述及答辩。医疗机构提交的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材料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住院患者的病程记录、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会诊意见、上级医师查房记录等病历资料原件; (二)住院患者的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
-
医疗事故要按哪个程序进行处理?安徽在线咨询 2023-11-11发生医疗事故的处理程序是患方和院方协商解决医疗事故赔偿争议,并达成和解协议;协商不成的,可以通过卫生行政部门,进行医疗事故赔偿调解;调解不成的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医疗事故责任鉴定应该按照什么分级?湖南在线咨询 2023-06-28《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把医疗事故划分为四级: 一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的; 二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三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四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49条规定:“医疗事故赔偿,应当考虑下列因素,确定具体赔偿数额: (1)医疗事故等级; (2)医疗过失行为在医
-
工伤事故发生后,应当按照什么的程序进行伤残鉴定?如何进行鉴定?广东在线咨询 2022-02-12向人社局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伤残鉴定。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第二十二条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