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代的变迁为公司法、证券法理论的更新与法制的变革提供了机遇和空间,两法的改革和完善正是基于对商法自由、效率、进步精神的时代演绎。在对旧法的原则、体例和内容的科学配置和修订中,新公司法确立了“企业制度的本质重在监管”、“公司高度自治和司法有限介入”的现代理念;新证券法则明确了“最大限度地保护投资者利益”的现代理念。总之,两法统筹兼顾,贴近现实,真正体现了全面、协调和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
理念之所以倍受世人热衷和推崇,是因为在一国制度移植、变迁、改革之际,一切条规取舍、设计皆召唤着一种最高理想的支配与统帅,此思想之根本、核心、灵魂谓之理念。新公司法、证券法颁行至今已一年有余,作为长期研究、思考和执行公司法和证券法的法官而言,对于两法所诠释并确立的科学发展观,似有“回看射雕处,千里暮云平”之感。新公司法、证券法的修改和完善,完全是现代社会经济发展与时代精神的浓缩。
新公司法从根本上贯彻了商事主体维持和自治原则,规制的是公司的组织和运作秩序,保障的是资本市场进入和退出的顺畅机制,其宗旨在于注重股东利益、债权人利益和公司员工利益乃至整个社会利益的协调保护,以牟取公司利润、社会财富的最大化。而新证券法以规范证券交易大众化而引发的安全问题为出发点,规制的是证券市场的运行秩序。作为调整证券市场和证券行业的特别规范,其强调证券价格形成的公正、公平、公开,资本市场运行的有序、透明、安全。
中国公司法和证券法对于中国资本市场的草创、建立之推动作用功不可没,但两部旧法在历史上所遗留、埋藏的很多不协调、不成熟、不完善的因子,随着中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发展和壮大,致使问题日益凸现、弊害所生渐多,日渐成为影响资本市场发展的桎梏。
进入二十一世纪,高科技、网络化的发展日新月异,以知识为第一生产要素,以技术创新为增长动力的经济模式已经完全替代了过去以土地、资源、资本等生产要素的传统模式。
据此,以人为本为价值关怀的“新资本主义”公司体制和市场机制应运而生。同时,利益追求的巨大化、盲目化必然导致风险控制的不确定性和复杂性,信息的不对称、竞争的不公平、地位强弱的不均衡等诸多不合理现象,也在直接影响着资本市场的稳定和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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