逾期改变诉讼请求会怎么处理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4-21 18:33:11 183 人看过

在人民法院审理民商事案件过程中,当事人有权对其先前提出的诉讼请求进行增加或者变更。然而,我国有关民事诉讼的法律对该项制度规定的很少,在司法实践中,给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和法院审理案件造成了较大的影响。因此,有必要从时限上来完善对增加、变更诉讼请求制度的规范。

(一)增加、变更诉讼请求的含义:所谓增加诉讼请求,就是指在起诉,反诉时的诉讼请求的基础上再加多一些其它的诉讼请求事项。包括两种情况:第一是诉讼请求事项的增加。如借款合同纠纷案件中,原告起诉时的诉讼请求是要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借款本金,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增加要求被告支付从借款时至借款本金还清时的利息。第二是诉讼请求量的增加。如在侵犯名誉权案件中,原告起诉时的诉讼请求是:

1、停止侵害;

2、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3、赔偿其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在诉讼请求项目不变的情况下,将精神损害抚慰金提高到10000元。这提高的5000元,就是增加的诉讼请求,属量的增加。所谓变更诉讼请求,是指当事人将先前提出的诉讼请求更换为新的诉讼请求,包括原告诉讼请求的变更、被告反诉请求的变更、第三人参加诉讼的诉讼请求的变更。变更诉讼请求有两种情况:第一种是当事人要求相对方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的更换;第二种是当事人认为提出诉讼时其主张的法律关系的性质或者民事行为的效力发生变化,需要变更诉讼请求。

(二)限定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时限的必要性。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时限,是指在民事诉讼中,法律规定或者法院指定的当事人能够有效增加、变更诉讼请求的期限,因此,从时限上来完善增加、变更诉讼请求制度是很有必要的。

1、限定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时限,可以化解当事人之间的矛盾和减少当事人与人民法院的对抗。但由于指定期间的随意性大,影响了人民法院执法的严肃性。为此,有必要从法律上来限定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的期限。

2、限定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时限,可以提高办案效率。当事人无期限地一次又一次地增加、变更诉讼请求,对方当事人一次又一次地应诉,对于某些增加、变更诉讼请求的情况,还必须给对方当事人的答辩期限,使法院的审理期限一再拖延。既影响了对方当事人正当权利的行使,增加讼累,又影响人民法院的正常工作安排,使有限资源得不到合理发挥,更严重影响了办案效率。很多案件审理期限的拖延,就是因为当事人不断地变更、增加诉讼请求造成的。为减轻当事人负担,减少诉讼成本,提高办案效率,有必要限定增加、变更诉讼请求的期限。

变更诉讼请求的相关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56条、在案件受理后,法庭辩论结束前,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四条,当事人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证据材料,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

对于当事人逾期提交的证据材料,人民法院审理时不组织质证。但对方当事人同意质证的除外。

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起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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