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司法鉴定投诉处理办法是什么?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4-02-01 23:34:11 314 人看过

现实生活中,处理法律问题中会出现各种各样的问题。比如司法鉴定过程中,如果有投诉的情况时,我们应该处理?很多地方都有相关的法律条例来对这个问题进行规定,那么,江苏省司法鉴定投诉处理办法是什么呢?对于这个问题是如何规定的呢?

江苏省司法鉴定投诉处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司法鉴定投诉处理工作,加强司法鉴定执业活动监督,根据《江苏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司法部《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本省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在登记、执业活动中违法违规的,有关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未经登记而在省内从事国家登记管理制度范围内的司法鉴定业务,或虽经登记但从事的司法鉴定业务超越登记范围的,可向司法行政机关投诉。

第三条投诉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是案件当事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

(二)有明确的被投诉人;

(三)有具体的投诉请求和事实依据;

(四)属于司法行政机关受理范围。

第四条投诉应当向司法行政机关提交书面投诉材料,出具投诉书,提供司法鉴定协议书、司法鉴定文书等相关证明材料。

投诉人委托他人代理投诉的,应当提交投诉人的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第五条投诉人应当在投诉书中记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及代理人的姓名、性别、住址、联系方式,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姓名、职务;

(二)投诉请求及事实、理由;

(三)相关证明材料目录。

第六条涉及司法鉴定人、司法鉴定机构在申请登记过程中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骗取登记的投诉,由省司法行政机关负责处理。

第七条涉及下列事项的投诉由设区的市司法行政机关负责处理:

(一)未经登记从事应当登记的司法鉴定业务;

(二)超出登记的业务范围从事司法鉴定活动;

(三)司法鉴定机构组织未经登记的人员从事司法鉴定业务;

(四)司法鉴定人私自接受司法鉴定委托;

(五)司法鉴定机构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司法鉴定委托;

(六)停业处罚期间继续从事司法鉴定业务;

(七)司法鉴定人私自收取费用或收受当事人财物;

(八)违反保密和回避规定;

(九)司法鉴定人违反司法鉴定程序规则;

(十)司法鉴定人经人民法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绝出庭作证;

(十一)因不负责任给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

(十二)司法鉴定人故意作虚假鉴定;

(十三)违反司法鉴定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八条下列投诉事项,司法行政机关不予受理:

(一)投诉事项已经司法行政机关处理,或经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结案,且没有新的事实和证据;

(二)对人民法院采信或不予采信鉴定意见有异议;

(三)仅对鉴定意见有异议;

(四)对司法鉴定程序规则、司法鉴定技术规范有异议;

(五)投诉事项不属于违反司法鉴定管理规定。

第九条司法行政机关收到投诉后,应当即时登记,向投诉人出具收件清单,填写《司法鉴定投诉登记表》,将相关信息录入江苏省司法鉴定管理信息系统。

第十条下列投诉,投诉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三条、第四条规定出具投诉书,并提供相关材料:

(一)投诉人通过电话或当面以口头方式提出投诉的;

(二)投诉人向司法行政机关有关工作人员个人提出的投诉;

(三)上级机关、信访部门和其他部门移交的投诉。

第十一条投诉请求不明确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要求投诉人书面说明或确认;投诉材料不齐全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告知投诉人及时补充。

第十二条投诉符合本办法规定形式要件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在七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决定受理的,应当向投诉人出具《司法鉴定投诉受理通知书》;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向投诉人出具《司法鉴定投诉不予受理决定书》。

情况复杂,需要延期作出受理决定的,应当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并将延期的理由书面告知投诉人。延期作出决定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五日。

第十三条经审查,投诉事项不属于受理范围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可以向上级司法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四条只有部分投诉事项符合受理条件的,司法行政部机关应当受理,对于不符合受理条件的部分,应当在受理通知书中明确说明不予受理。投诉人如有异议可以就不予受理的部分向上级司法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五条司法行政机关受理投诉后,应当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调查应当依法、全面、客观、公正。调查工作不得妨碍被投诉人正常的司法鉴定活动。被投诉人及其所执业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配合调查。

第十六条司法行政机关受理投诉后,除按照规定告知投诉人外,还应当及时将投诉书副本或复印件发送被投诉人,要求其在一定期限内书面答辩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七条司法行政机关的调查方式包括分别询问当事人、查阅资料、实地查验以及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核实情况、收集证据、征询意见等。

第十八条调查应当有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进行。调查人员与被调查事项或投诉人、被投诉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九条调查人员调查前要熟悉基本案情,列出调查提纲。需要向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了解情况的,应当出具协助调查函。需要调取司法鉴定委托书、协议书、意见书等证据材料的,应当书面列出调取材料目录并告知提供材料的时间和方式。

第二十条调查人员应当充分听取被投诉人的答辩意见。被投诉人应当如实陈述事实,提供有关材料,不得提供虚假、伪造的材料或隐匿、毁损、涂改有关证据材料。

对于被投诉人及有关单位、个人提供的材料和其他证据,调查人员应当进行登记、审核并妥善保管;不能保存原件的,应当核对后保留复印件。

第二十一条调查人员应当制作调查笔录,交被调查人阅后签名;被调查人拒绝签名的,应当在调查笔录中注明。对需要现场录音、录像的,应当告知被调查人,并在调查笔录中注明。

第二十二条投诉调查涉及专业技术问题需要相关领域专家提供协助的,司法行政机关可以向省司法鉴定专家库的专家咨询,也可以委托司法鉴定协会相关专业委员会协助调查。

司法行政机关处理投诉,不介入技术争议,不得要求司法鉴定人改变司法鉴定意见。

第二十三条司法行政机关在调查投诉事项时,可以将已经查实的投诉人或被投诉人的陈述作为证据,但是不得直接引用作为认定意见。

第二十四条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自投诉受理之日起六十日内办结投诉事项;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办结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并应当将延长的理由书面告知投诉人。

第二十五条调查终结后,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根据调查结果,在规定时间内作如下处理,并书面告知投诉人查处结果:

(一)被投诉人有违法违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由省司法行政机关按照行政处罚程序办理;

(二)被投诉人违法违规情节轻微,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可以给予其批评教育、训诫、通报、责令限期整改等处理;

(三)投诉事项经查证不实或无法查实的,对被投诉人不作处理。

第二十六条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自作出处理决定之日起七日内将处理结果以《司法鉴定投诉处理结果告知函》告知投诉人、被投诉人。对于上级机关交办或信访部门转办的投诉,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将投诉处理决定抄送交办机关或信访部门。

《司法鉴定投诉处理结果告知函》可以采取直接送达、留置送达或邮寄送达等方式送达投诉人、被投诉人。

第二十七条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在《司法鉴定投诉处理结果告知函》中告知投诉人权利救济途径。

投诉人对司法行政机关的处理决定有异议,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第二十八条司法行政机关调查处理结束后,应当按照档案管理规定,建立投诉案件卷宗,一案一档,妥善保管使用。

第二十九条省和设区的市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对被投诉人履行处罚、处理决定、纠正违法违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省司法行政机关对全省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对于设区的市司法行政机关有违法、违规、不当行为的,责令改正。有关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及时上报纠正情况。

第三十一条设区市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每半年将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工作情况报省司法行政机关。涉及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投诉处理情况应当及时报告。

第三十二条司法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投诉处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应当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三条设区的市司法行政机关应当督促本辖区司法鉴定机构建立健全投诉处理机制,重视委托人反馈信息,妥善处理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的投诉,及时化解矛盾。

第三十四条涉及侦查机关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的投诉处理另行规定。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三十日施行。

相信大家通过上面的内容,对于江苏省司法鉴定投诉处理办法的情况已经有所了解了,对于居住在江苏的市民,这个问题是应该有所了解和认识的。社会在不断地发展,法律在不断地更新以适应社会发展的情况,学习这些新更新的法律知识,有助于我们做一个合格的公民。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1月30日 16:53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法律综合知识相关文章
  • 江苏省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收费管理办法
    发文单位:江苏省物价局文号:苏价费[2002]368号发布日期:2002-10-12执行日期:2002-10-12一、省级、设区的市级地方医学会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可以收取鉴定费,具体执行下列有关规定。(一)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费标准;(1)参加鉴定的专家在7人以上(含7人)的,按首次鉴定2200元/例次,再次鉴定3200元/例次收取。(2)参加鉴定的专家在7人以下的,按首次鉴定1700元/例次,再次鉴定2200元/例次收取。(二)委托省级、市级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应在签收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受理通知书后,按照下列要求缴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费:(1)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预先缴纳鉴定费。(2)卫生行政部门移交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的当事人预先缴纳鉴定费。经鉴定属于医疗事故的,鉴定费由医疗机构支付;经鉴定不属于医疗事故
    2023-06-08
    446人看过
  • 镇江司法鉴定两年零投诉
    据《江南时报》报道,近日,镇江市召开全市司法鉴定机构工作会议,总结交流全市司法鉴定工作,并对下一步工作进行部署。镇江市现有司法鉴定机构8家,执业司法鉴定人65名。自2005年以来,该市司法局建立健全司法鉴定工作各项管理制度,并坚持把好四关:一是把好准入关,确保鉴定机构资质和鉴定人执业资格;二是把好上岗关,加强鉴定人岗前培训;三是把好学习教育关,提高鉴定人素质;四是把好自律关,连续两年实现了司法鉴定零投诉。(李红根王超刘和平)
    2023-06-06
    288人看过
  • 江苏省消费者协会农机投诉站分站管理办法-法律法规
    发文单位:江苏省人民政府发布日期:2003-9-5执行日期:2003-9-5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管辖第三章机构性质第四章职责第五章其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农业机械使用者和农民的合法权益,更好地为农机购买者、使用者和农民解决农机产品质量、作业质量、服务质量(以下统称“农机质量”)方面的投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加强监督站、投诉站管理工作的通知》(苏消协[2002]第30号)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分站是指在各市、县(市)农机主管局或其直属事业单位设立的江苏省消费者协会农机投诉站分支机构:江苏省消费者协会农机投诉站××市、县分站。第三条根据维权工作的新形势、新要求,设立分站的目的是要进一步方便广大消费者投诉,把大量的投诉受理工作落实在基层。第二章管辖第四条分站按地域管辖受理农机投诉。第五条省站在省消费者协会、省
    2023-06-07
    260人看过
  • 投诉司法鉴定的鉴定材料怎么处理
    一、投诉司法鉴定的鉴定材料怎么处理1.面对投诉司法鉴定的鉴定材料,这些材料应由专门的司法鉴定机构进行细致的处理。这包括但不限于对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审核,以及对鉴定过程中的技术操作、方法是否符合规定进行复核。2.如果鉴定材料存在瑕疵或争议,鉴定机构还需组织专家进行会诊或重新鉴定,以确保鉴定结果的公正性和准确性。3.在处理过程中,鉴定机构应出具详细的鉴定报告,对鉴定结论进行充分论证,并附上必要的证据和依据。对于投诉人提出的合理质疑,鉴定机构应给予充分的解释和回应。二、司法鉴定材料处理规定是什么?关于司法鉴定材料的处理规定,主要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具体来说,这些规定包括但不限于:1.鉴定材料的收集、保管、使用应遵循合法、公正、客观的原则;2.鉴定机构应对鉴定材料进行严格审查,确保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3.鉴定过程中应遵守规定的程序和技术要求,确保鉴定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4.鉴定报
    2024-08-21
    402人看过
  • 江苏司法鉴定机构名录
    司法鉴定机构
    机构名称:南京红十字血液中心司法鉴定所住所:江苏省南京市紫竹林3号机构负责人:孙启俊许可证号:320105001电话:025-86086082邮编:210003业务范围:法医物证鉴定(亲子鉴定)机构名称:南京医科大学司法鉴定所住所:江苏省南京市汉中路140号机构负责人:王建文许可证号:320105002电话:025-86862896邮编:210029业务范围:法医临床鉴定,法医物证鉴定法医病理鉴定机构名称:徐州医学院司法鉴定所住所:江苏省徐州市淮海西路84号机构负责人:蔡红星许可证号:320305001电话:0516-5748442邮编:221002业务范围:法医临床鉴定,法医物证鉴定法医毒物鉴定,法医病理鉴定机构名称:常州市德安医院司法鉴定所住所:江苏省常州市桃园路11号机构负责人:张慰良许可证号:320405001电话:0519-8122810-8132邮编:213003业务范围:法医
    2023-06-05
    351人看过
  • 江苏司法鉴定有哪些规定
    江苏司法鉴定的规定有:司法鉴定机构应当统一受理办案机关的司法鉴定委托;委托人委托鉴定的,应当向司法鉴定机构提供真实、完整、充分的鉴定材料,并对鉴定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诉讼当事人对鉴定材料有异议的,应当向委托人提出等。《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十一条司法鉴定机构应当统一受理办案机关的司法鉴定委托。第十二条委托人委托鉴定的,应当向司法鉴定机构提供真实、完整、充分的鉴定材料,并对鉴定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核对并记录鉴定材料的名称、种类、数量、性状、保存状况、收到时间等。诉讼当事人对鉴定材料有异议的,应当向委托人提出。本通则所称鉴定材料包括生物检材和非生物检材、比对样本材料以及其他与鉴定事项有关的鉴定资料。
    2024-04-22
    480人看过
  • 江苏省船舶检验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证船舶具备安全航行、作业的技术条件,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防止水域环境污染,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区域内:(一)在本省登记或者将在本省登记的在用船舶;(二)新建、改建和修理的船舶;(三)船舶所使用的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检验的有关交通安全和防止水域污染的重要设备、部件和材料(以下简称船用产品)。下列船舶不适用本办法:(一)军用舰艇、公安船艇、渔业船舶、体育运动船艇;(二)依法不需要登记的其他船舶。第三条省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依法设置的船舶检验机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实施船舶和船用产品检验工作。第四条船舶和船用产品的设计、制造和修理应当执行国家有关规范、规则、规程和技术标准以及中国政府缔结或者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第二章船舶和船用产品检验第五条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必须申请下列检验:(一)新建和改建船舶时,申请建
    2023-06-08
    331人看过
  • 江苏省轻微交通事故当事人处理办法说是什么
    一、轻微交通事故是什么轻微交通事故是指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的,不涉及人员伤亡,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的交通事故,如仅车身前后保险杠,车灯,引擎盖,门窗,后视镜等外部部件损坏,车辆可以继续驾驶的事故。二、江苏省轻微交通事故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办法如果责任明确,轻微追尾,建议路边报案。否则原地报警,等待交警认定责任。经验不足最好还是报警122,然后保险公司报案。私了只适合轻微剐蹭或者对损失自己心里有底。否则省的来年那点保险前,还不够这次赔的。
    2023-05-09
    301人看过
  •  司法鉴定投诉管理暂行办法中规定的处理工作原则是什么?
    根据司法鉴定投诉管理条例,处理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首先,应尊重科学规律,以确保司法鉴定的中立性;其次,应注重教育引导,以促进和谐稳定;再者,应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最后,应坚持客观公正,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司法鉴定投诉管理条例,处理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首先,应尊重科学规律,以确保司法鉴定的中立性;其次,应注重教育引导,以促进和谐稳定;再者,应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最后,应坚持客观公正,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司法鉴定投诉条例处理工作应当遵循哪些原则?根据《司法鉴定投诉条例》第三条,司法鉴定投诉处理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 依法独立处理:司法鉴定投诉处理机关应当依法独立进行处理,不受其他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2. 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司法鉴定投诉处理机关应当充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因处理投诉而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3. 高效便民:司法鉴定投诉处理机关应当高效便民
    2023-08-28
    426人看过
  • 江苏省工伤认定办法是怎样的
    如果在工作过程中遇到事故伤害,应当马上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同时,根据江苏工伤认定办法要及时向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工伤职工如果对劳动保障部门工伤认定结论不服(如不认定为工伤),还可以在收到工伤认定书60日内提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还可以在15日内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一、工伤认定程序怎么走?(1)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所需材料;(2)提交相关材料;(3)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决定是否受理。(4)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调查核实申请工伤认定程序及所需材料百科。(5)当事人举证。(6)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工伤认定决定。(7)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将工伤认定决定送达双方当事人,并抄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二、申请工伤认定期限是多久?当职工发生事故受到伤害后,作为用人单位也好,受伤职工也好,除了积极治疗外,首先要把握好申请工伤认定的期限,这是受伤职工合法
    2023-03-29
    168人看过
  • 江苏省卫健委投诉热线
    江苏省卫健委投诉热线为025-83620503。江苏省卫健委主要职责如下:1、贯彻实施国民健康政策,拟订全省卫生健康事业发展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政策、规划,制定地方标准和技术规范。统筹规划卫生健康资源配置和信息化建设工作,指导全省卫生健康规划的编制和实施。制定并组织实施推进卫生健康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普惠化、便捷化和公共资源向基层延伸等政策措施;2、负责健康江苏战略协调推进工作,研究提出健康江苏建设的政策建议、制度措施和职责分工并协调实施。统筹全省健康促进与健康服务工作;3、协调推进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重大部署、政策、措施的建议。组织推动公立医院综合改革,推进管办分离,健全现代医院管理制度,制定并组织实施卫生健康公共服务提供主体多元化、提供方式多样化的政策措施,提出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政策的建议。法律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七条
    2023-08-12
    192人看过
  • 江苏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实施办法》的
    发布部门:江苏省建设厅发布文号:苏建房[2007]114号各市房管局,宿迁市建设局:为了规范本省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管理市场的公平竞争,我厅制定了《江苏省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执行中的情况,请及时告我厅房地产业处。二00七年四月三日附件:江苏省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实施办法一、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本省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管理市场的公平竞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建设部《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关联法规:第二条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是指在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管理企业之前,建设单位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合同约定对物业管理区域内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
    2023-06-07
    92人看过
  • 江苏省购房定金怎么处理
    关于定金协议的性质与效力,该协议自支付定金的那一刻起便正式生效且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我国现行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的各项条款和法律原则,在房地产交易的实践操作中,如果卖方在收取了买方支付的购房定金之后,未能遵守先前的承诺,那么此时便应适用定金罚则,即卖方有义务向买方全额归还原本的定金款项,同时还须承担双倍的赔偿责任。在这个过程中,定金的具体金额可由买卖双方自行商定,然而值得注意的是,定金的数额不得超过交易标的物价值的20%,否则超出部分将失去法律效力。另外,对于接受定金的一方来说,如果未能按照约定履行相应义务,同样需要双倍偿还定金;而对于支付定金的一方来说,如果因为自身违约行为导致交易无法达成,那么他们所支付的定金将无法通过法律途径予以追回。《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明确指出,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另一方支付定金以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正式成立。定金的数额由当事
    2024-08-10
    402人看过
  • 江苏司法鉴定人资质的规定
    一、江苏司法鉴定人资质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经所在鉴定机构推荐,市司法行政部门组织考核合格,颁发鉴定人资格证书,可在核定的范围内从事司法鉴定活动:具有司法鉴定各专业大专以上学历,从事司法鉴定工作二年以上的;具有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从事司法鉴定工作三年以上的;在司法机关从事司法鉴定工作六年以上的;具有司法鉴定各专业或相关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司法机关鉴定机构具备以上条件之一的人员,经市级司法机关考核合格,颁发鉴定人资格证书后,可在核定的范围内从事司法鉴定活动。二、主管机关第八条司法部负责全国司法鉴定人的登记管理工作,依法履行下列职责:指导和监督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对司法鉴定人的审核登记、名册编制和名册公告工作;制定司法鉴定人执业规则和职业道德、职业纪律规范;制定司法鉴定人诚信等级评估制度并指导实施;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司法鉴定人专业技术职称评聘标准和办法;制定和发布司法鉴定人继续教育规划
    2023-04-04
    484人看过
换一批
#法律综合知识
北京
律师推荐
    #法律综合知识 知识导航
    展开

    法律综合知识是指涵盖法律领域各个方面的基础知识和应用技能。它包括法律理论、法律制度、法律实务等方面的内容,涉及宪法、刑法、民法、商法、经济法、行政法等多个法律领域。... 更多>

    #法律综合知识
    相关咨询
    • 江苏省笔迹司法鉴定单位
      内蒙古在线咨询 2021-08-14
      1、南京师范大学司法鉴定中心:法医物证鉴定(含亲子鉴定,个体识别),法医毒物鉴定[常见毒(药)物检验,酒精检验,金属毒物的检验],文书鉴定(笔迹鉴定,文件技术鉴定),痕迹鉴定,微量鉴定,声像资料鉴定 2、南京东南司法鉴定中心:法医病理鉴定,法医临床鉴定(一般活体鉴定,听觉功能鉴定,视觉功能鉴定),法医物证鉴定(含亲权鉴定,个体识别),法医毒物鉴定[常见毒(药)物检验,酒精检验,金属毒物的检验],文
    • 江苏省车祸事故的司法鉴定原则是什么
      河北在线咨询 2023-06-09
      交通事故责任的划分依据主要如下: 1、当事人有无违章行为 2、违章行为与事故之间有无因果关系 3、违章行为在事故中的作用有多大。 如果有违章行为,且行为与事故之间有因果关系,这时就应根据当事人的违章行为在事故中的作用大小来估定事故责任。事故责任分为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 江苏省司法鉴定物证类鉴定的类别
      江苏在线咨询 2023-06-16
      物证鉴定的种类分为两大类,一类叫同一认定,另一类叫比对检验。常见的同一认定可以分为以下两类: 1、人体个体识别。 2、整体分离技术。比对检验有许多物质其本身并不具有特异性,无法进行同一认定,只能进行种类认定。
    • 江苏省高院司法鉴定有何规定?
      浙江在线咨询 2023-09-21
      江苏省高院司法鉴定委托鉴定工作的意见: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接受人民法院委托,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委托鉴定工作由审判(执行)部门、司法技术部门依据各自的职能,以分工协作的方式进行。
    • 江苏省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是什么?
      云南在线咨询 2023-04-12
      1、交通部门现场勘查。交警部门对现场勘查记录经复核无误后应要求当事人或见证人在现场图上签名。为检验需要,可以扣留肇事车辆和当事人相关证件。 2、交通部门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交警部门经过调查后,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3、交通部门组织赔偿调解。在确认伤者治疗终结或确定损害结果后,如果事故当事人同意进行赔偿调解,交警部门可以组织调解。调解次数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