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业限制协议是不是真的可以不签订吗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8-08 21:34:04 65 人看过

根据《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最大限度地保障了用人单位的权利,即竞业限制。《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法律中使用的是可以一词,即竞业限制条款不是强制性条款,劳动者可以选择签订或不签订。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六个单位可以单方面辞退员工,不需要支付辞退的经济补偿,但这六种情况不包括不签订竞业限制协议的情况。因此,单位不能以员工不签订竞业限制协议为由辞退员工,否则将构成非法解除。

如何规避竞业限制协议

一、如何规避竞业限制协议

1、合理地规避竞业限制协议,只需要规避开竞业限制协议约定的范围、地域、期限,不到有竞争关系的企业工作。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

【竞业限制的范围和期限】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第二十五条

【违约金】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二、竞业限制协议可以不签吗

竞业限制协议可以不签,必须由用人单位和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协商一致才能签订竞业限制协议。但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劳动者,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保密义务和竞业限制】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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