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避领域是指与哪些与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有利害关系的人作为案件当事人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应当回避。
一般认为,回避领域是:
1.当事人中有其亲属的。这里的亲属毕竟包含哪些人,各国的法律规定并不一致。瑞士《行政程序法》规定“为当事人之直系血亲或三亲等内之旁系血亲或与当事人有婚姻、婚约或收养关系者。.奥地利《行政程序法》将“配偶、血亲、姻亲之尊卑亲属、侄(甥),或其他更近之血亲或同等之姻亲”列为亲属.葡萄牙《行政程序法》规定了“其配偶、任一直系血亲或姻亲、二等亲内之旁系血亲或姻亲”为亲属.各国不同的规定至少阐明了在这个问题上,不必强求统一的规定。国情不同,会导致即使是同等亲属,他们之间关系的密切度也是不同的。
2.与当事人的代理人有亲属关系的。当事人参与行政程序,有时聘请代理人为其供给法律赞助,以便更好地掩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处理本案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该代理人之有亲属关系,实际与无异于与当事人的亲属关系,在此种情况下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不回避,可能会导致案件处理不公。
3.在与本案有关的程序中担负过证人、鉴定人的。行政案件在调查程序中,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作为证人向调查人员供给了证言,或者以专家的身份就案件的专门问题做出鉴定结论,他们供给的证据成为行政机关处理本案的证据之一。当案件进入听证程序时,他们又成为该案件的听证主持人,则应当回避担负本案的听证主持人,否则“先入为主”足以使当事人的听证权流于情势,也会使当事人感到他们作为听证主持人不可能公平行事。
4.与当事人之间有监护关系的。监护是指对未成年人和精力病患者的人身、财产以及其他一切合法权益的监督和掩护。这种职责的承担者在法律上称为监护人。监护人可以是近亲属,但在没有亲属的情况下,法院可认为其指定监护人。如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为法院指定为监护人,而被监护人又为本案的当事人时,该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法律上就是本案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具有与当事人同等的法律地位。
5.当事人为社团法人,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作为其成员之一的。现代社会国民有结社的自由。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具有的国民身份不影响其参加社团组织,如集邮协会、书法协会等,当这些社团组织成为案件一方当事人时,作为成员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因与该社团之间的关系,失去了处理本案的资格。
6.与当事人有公开敌意或者密切友谊的。公开敌意是指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曾公开向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在当事人不在场的其他公开场合表现过对其的仇恨,或者极不友爱的言语。在著名的辛*森案件中,警官佛-曼曾在一位剧作家的录音带中公开宣称洛杉矶市政府里的黑人都该一起枪毙掉。在十四个小时的录音中,他不止四十次用了“黑鬼”这个词.这是警官佛-曼对黑人的公开敌意,如果由他来处理一方为黑人的案件,足以构成回避的理由。同样,与当事人之间的密切友谊也可能会影响案件的公平处理。这种密切友谊可能是恋人关系,或者是救命恩人,也可能是生逝世之交等。这种关系的存在足以影响到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处理案件时内生偏心,不能公平行事。
7.其他有充分证据可以证明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不能公平处理案件的。这是一个兜底阐明。除上述情况外,如一方当事人有充分证据证明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可能有偏私的情况,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即丧失处理案件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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