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土地管理局对辽宁省土地管理局关于对执行《土地管理法》第十九条规定的请示的批复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05 17:52:14 109 人看过

辽宁省土地管理局:

你局《关于对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九条规定的请

示》(辽土字[1994]50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土地管理法》第十九条第二项关于“未经原批准机关同意,连

续2年未使用的”由土地管理部门收回用地单位土地使用权,这一规定中

的“未使用”是指用地单位未按批准机关或土地管理部门的要求,对建设

项目主体进行实际投入;属于大中型建设项目的,是指对土地的开发没有

达到项目建设的必需条件。土地管理部门对未经原批准机关同意,连续2

年未使用的土地使用权的收回,属于行政处罚,其地上建筑物、附着物以

及对土地的其他投入,均不予补偿。

二、辽宁省盘锦市双台子区土地管理局依据《土地管理法》第十九条

的有关规定,收回盘锦市场乡镇企业局综合企业公司(以下简称企业公司

,即现在的劳动服务公司)征用的城郊乡高家村9.18亩土地使用权的

行为,是合法的、适当的。

1、企业公司虽在依法批准用地后垫了土、修了道口、圈了围墙,但

未按征地申请建设石油液化气站。石油液化气站不属大中型项目,上述所

做工作,不能视为对土地的使用。企业公司在土地管理部门作出收回其土

地使用权决定前的二年半时间内,无工程建设所需资金,原合作单位又抽

回资金不予合作,使石油液化气站的建设项目根本无法落实,造成土地不

能得到充分、有效的合理利用,属于“圈而未用”。

2、企业公司在石油液化气站建设项目不能落实的情况下,也未向原

批准机关或土地管理部门及时提出必要的申请,没有得到原批准机关的同

意。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2月21日 01:26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土地管理相关文章
  • 辽宁省土地管理局关于印发《辽宁省城镇集体企业土地资产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市土地管理局、城镇集体经济办公室:现将《辽宁省城镇集体企业土地资产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有问题,请及时反馈给省土地局地籍规划处和省城镇集体经济办公室资产管理处。辽宁省土地管理局辽宁省城镇集体经济办公室一九九七年十二月八日辽宁省城镇集体企业土地资产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建立城镇集体企业土地资产管理制度,加强集体企业产权变动中的土地资产管理,盘活存量土地资产,促进土地资产保值增值,根据土地管理和城镇集体企业资产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经国家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为城镇集体所有制性质的企业(以下简称集体企业),在兼并、分立、破产、解散、出售、出租、搬迁、改造、合资合作、改建公司及组建集团中引起划拨土地使用权转移和改变土地使用用途的,必须遵守本规定。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依法按照下列程序对集体企业土地资产进行立项确认、处
    2023-06-10
    329人看过
  • 国家土地管理局转发《吉林省监察厅、土地管理局关于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行政纪律处分的规定》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省辖市土地(国土)管理局(厅):现将经吉林省人民政府批准,由吉林省监察厅、土地管理局联合下发的《吉林省关于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行政纪律处分的规定》转发给你们,供参考。附:吉林省监察厅、土地管理局关于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行政纪律处分的规定(1989年12月6日)为认真贯彻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切实保护耕地,特制定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政纪律处分规定。第一条本规定适用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和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企业、事业单位的领导干部。国营企业职工的行政处分,按国务院1982年4月10日发布的《企业职工奖惩条例》有关规定执行。第二条对违反国家《土地管理法》和《吉林省土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给予行政处罚外,按照本规定给予行政纪律处分。第三条对违反《土地管理法》第43条和《条例》第66条规定的给予下列宁纪处分:(一)违法占用城
    2023-06-10
    199人看过
  • 国家土地管理局地籍司对大连市土地局“关于以国有土地联建其土地使用权归属问题的请示”的答复
    辽宁省土地管理局:你省大连市土地管理局“关于国有土地‘联建’其土地使用权归属的请示”答复如下:土地使用者以城镇国有土地为条件联建住宅的,属于擅自转让土地使用权行为,应予以制止。过去已经联建的,应参照国家计委1989年6月13日计投资(1989)679号文精神进行查处,凡符合报告要求的,可按实际使用土地情况分别申报,确权登记,联建各方之间能够划清独自使用土地范围的,分别确定土地使用权;无法划分土地使用范围的,可确定土地共有使用权,并按土地申报、登记的有关规定计算各自的分摊面积。
    2023-06-10
    411人看过
  • 国家土地管理局对安徽省关于土地有偿使用中几个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失效]
    安徽省土地管理局:你局《关于土地有偿使用中的几个问题的请示》〔皖土(籍)字(1993)第004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一、划拨土地使用权补办出让手续,其性质仍属于土地使用权出让,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此种行为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批准。二、有偿划拨土地使用权是一些地方在土地使用制度改革中的新尝试,但在目前缺乏法律依据的情况下,应按划拨土地使用权进行管理,在未办出让手续前不得转让、出租、抵押。三、出让土地的类型应以出让当时的土地利用现状为依据,按照《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技术规程》确认。如兴办开发区征用耕地须按征用耕地有关规定报批和支付费用;征地后,经过开发再出让则应按非耕地(建设用地)处理。四、国发〔1992〕61号文件规定“集体土地股份不得转让”是指已作入股的集体土地资产权属关系不能擅自变化,以保证集体土地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
    2023-06-10
    163人看过
  • 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对四川省国土(88)籍函字070号文的复函
    四川省国土局:你局国土(88)籍函字070号文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一、关于军队用地登记发证的单位。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九条和《全国土地登记规则(试行)》第十八条有关规定和要求,军用土地原则上都由直接使用土地的军事单位,单独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土地管理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经审核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准予注册登记,颁发国有土地使用证书。凡是经常换防的哨所、营房用地,均以一宗地为单位,由部队团级以上驻军机关填写土地登记申请书,到土地所在地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手续。二、关于铁路、公路部门用地登记、发证单位。铁路路基用地由铁路分局到路基所在地的县级土地管理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经审核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土地使用证书发给铁路分局。公路路基占地由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进行登记造册,不发证书。除上述路基以外,铁路、公路部门使用的其他土地,一律按《全国土地登记规则(
    2023-04-22
    216人看过
  • 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对砂金生产用地意见的复函
    国家黄金管理局:你局国金安环字〔1989〕第138号关于商砂金生产临时用地有关问题的文收悉。经研究,现将我们的意见函告如下:一、砂金生产企业在生产过程中破坏了集体所有土地,凡在三年内经复垦能够恢复原用途、国家建设又不需要的,可以按照《土地管理法》及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用地三年后未完成土地复垦的,其土地视为征用,由用地单位补办征地手续。二、为了加强土地复垦工作,切实保护耕地,对能够复垦的土地,砂金生产企业应依照《土地复垦规定》,积极制定土地复垦规划,落实土地复垦措施,及时复垦。
    2023-06-10
    491人看过
  • 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对土地使用权设定抵押权登记机关的请示的复函[失效]
    福建省土地管理局:你局闽土〔1991〕009号《关于以土地使用权设定抵押权登记机关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抵押权附属于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属于变更土地登记的一项内容,以初始土地登记为基础。没有初始土地登记,自然无所谓变更土地登记。我国目前实行土地与房产分别登记制度,有关土地使用权的初始土地登记和变更土地登记由土地管理部门办理,这也是土地管理部门进行土地权属管理的基础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七条,规定的是在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各环节中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对涉及属于各自业务范围的标的(土地或房屋)的变更分别办理登记,而不是在不同的阶段由不同的部门登记。
    2023-06-10
    80人看过
  • 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对土地使用权出租、抵押有关政策问题的请示的答复
    四川省国土局:你局《关于土地使用权出租、抵押有关政策问题的请示》[川国土函(1992)381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一、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文件规定,土地登记属于土地管理部门职责。国务院55号令进一步明确了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抵押登记都是土地登记的内容,应到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手续。二、目前,许多地方制定的国务院55号令实施办法规定土地增值费由土地管理部门收取,这是符合土地统一管理原则的。
    2023-06-10
    442人看过
  • 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收取土地登记费办法
    根据国家土地管理局、国家测绘局、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土地登记收费及其管理办法》(〔1990〕国土〔籍〕字第93号)中的规定:“用于土地权属调查和注册登记、发证工作的经费……3%上交国家土地管理局(由省级土地管理部门代收代交)”,为保证国家土地管理局如实收到上述款项,特制定本办法。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土地(国土)管理局(厅)财务部门,在每年度年终财务决算审查汇总结束后,根据汇总的土地登记费收入决算数,按照93号文件规定的3%的上交比例,计算出应上交国家土地管理局的费用,于3月底前交到国家土地管理局。二、国家土地管理局于每年度四、五月份召开全国土地管理系统财务决算报表汇总会、组织联审复查并进行评比表彰。并将是否按规定比例、时间、足额上交土地登记费作为评比的重要条件。只有报表及时、全面、数字准确、按时、足额上交土地登记费的单位,才能经过评比,作为财务管理先进单位予以表彰;凡未按规定比例,
    2023-06-10
    153人看过
  • 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粤国土(地籍)字〔1990〕115号文的复函
    广东省国土厅:你厅粤国土(地籍)字〔1990〕115号《关于制作土地权属图及土地权属调查登记费上交比例问题的请示》收悉,现答复如下:一、关于编制土地权属界线图问题,为宏观管理土地和以村、农、林、牧、渔场土地登记发证的需要,要严格遵守规程要求,泅好土地权属调查,并绘制土地权属界线图。至于绘制分幅的,还是按乡(镇)编制土地权属界线图,两者均可。二、关于〔1990〕国土〔籍〕字第93号文件中规定土地权属调查、注册登记发证费向国家土地局和省局各上交3%问题,这是经财政部和我局等四个部局研究商定的,不能改变,且上交款的使用,主要用于为下级服务,如培训人员、配置仪器设备等项支出。
    2023-06-10
    399人看过
  • 国家土地管理局、国家黄金管理局关于砂金生产土地复垦有关问题的通知[失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土地(国土)管理局(厅)、黄金管理局、黄金公司,解放军土地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土地管理局:近年来,我国砂金生产发展较快,“八五”期间将有更大发展。由于砂金资源中约有60—70%被农田覆盖,因此,砂金生产势必要破坏部分农田。目前,对砂金开采过程中破坏的农田,大部分砂金生产企业能够及时复垦,交还农民使用;砂金生产地区的土地管理部门也能积极帮助砂金生产企业解决用地上出现的问题,支持了砂金生产。为了贯彻落实《土地复垦规定》,进一步促使砂金生产企业搞好土地复垦和促进砂金生产,完成一九九○年和“八五”期间黄金生产计划,现对砂金生产中的有关土地复垦问题通知如下:一、凡新开辟采金点,在工程、工艺设计中应有土地复垦内容和要求,作出土地复垦规划、计划,征得当地土地管理部门同意,并严格按照复垦规划、计划进行复垦。对生产建设过程中破坏的农用地原则上应恢复原用途,及时归还农民使用
    2023-04-22
    294人看过
  • 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土地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有关问题的答复
    安徽省土地管理局:你局《关于执行土地法律、法规有关问题的请示》(皖土[法]字[1993]第062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一、《土地管理法》第十九条所称“土地管理部门”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批准权限与原批准用地的审批权限相同。人民政府对用地单位已经撤销或者迁移的;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其土地使用权的收回,是一种行政处理决定。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时,其地上建筑物、附着物可酌情予以补偿。对未经原批准机关同意,连续2年未使用的;不按批准的用途使用的土地使用权的收回,属于行政处罚。其地上建筑物、附着物以及征地费等不予补偿或返还。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决定由市、县土地管理部门依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下达。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的报废,应由其主管部门核准,土地管理部门依据其主管部门核准报废的决定,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后,收回土地使用权。二、《
    2023-06-10
    53人看过
  • 辽宁省国有土地租赁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规范国有土地租赁管理,完善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家、省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实行国有土地租赁,必须遵守本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是国有土地租赁管理的主管机关,负责本行政辖区的国有土地租赁管理工作。?本规定所称国有土地租赁是指国家将一定年期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租给土地使用者使用,由土地使用者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签订国有土地租赁合同并支付土地租金的行为。国有土地租赁是国有土地有偿使用的一种形式,是出让方式的补充,是土地一级市场行为。?第三条根据需要,下列建设用地应当实行有偿使用的,可以实行国有土地租赁:?(一)原有划拨土地因发生转让、出租和改变土地用途的;?(二)出让土地在出让年期内需要改变有偿使用方式的;?(三)企业改造或改组为股份制公司、组建企业集团、改组为股份合作制企业、企业实行
    2023-06-10
    207人看过
  • 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执行《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国务院5号令有关问题的批复
    (国地批(1996)89号)湖南省国土测绘管理局、福建省土地管理局:你们先后报送的《关于贯彻执行和国务院55号令有关问题的请示》(湘国土测绘办函〔1996〕第13号)和《关于如何适用法律对出租划拨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行为进行管理问题的请示》(闽土法监函〔1996〕027号)收悉。中文所提问题涉及到《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即国务院55号令在执行中如何衔接问题。为了确保《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国务院55号令的正确贯彻实施,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维护土地市场秩序,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的有关规定,现就法律应用问题,作如下批复:一、关于国务院55号令与《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以下简称法律)在执行中如何衔接的问题。法律施行后,国务院55号令继续有效,国务院55号令的规定与法律的规定相一致的,应结合起来执行;法律没有规定而国务院55号令已有明
    2023-06-10
    137人看过
换一批
#土地管理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土地管理是指国家以法律形式规定的,关于土地权属、利用、保护、开发、利用的监督等的一系列措施、办法的总称。土地管理包括土地登记工作,如土地总登记、初始登记、变更登记及注销登记;土地调查和统计工作;地籍档案管理;土地分等定级、估价和土地利用规划... 更多>

    #土地管理
    相关咨询
    • 我国土地管理法中国土地管理法对宅基地规定
      宁夏在线咨询 2022-08-17
      土地管理法中宅基地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村村民每户只能有一处宅基地,并且面积不能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宅基地已达到规定标准的不能再申请新的宅基地,可在原宅基地上改建,或退出原宅基地再申请新宅基地。宅基地达到标准的也不得再购买住宅。对由于房产继承等原因形成的多处住宅(包括宅基地),原则上不做处理,但房屋不得翻建。房屋损坏后,应退出多余的宅基地。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村
    • 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土地招拍挂是什么意思?
      黑龙江在线咨询 2021-12-29
      土地招标、拍卖、挂牌制度是指我国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转让管理制度。经营用地必须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向社会公开转让国有土地。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出让方式在土地的地表、地上或者地下设立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适用本规定。
    • 土地管理法第33条对土地管理的内容是什么
      吉林省在线咨询 2022-09-16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除采取《》第六十七条规定的措施外,还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询问违法案件的当事人、嫌疑人和证人;(二)进入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非法占用的土地现场进行拍照、摄像;(三)责令当事人停止正在进行的土地违法行为;(四)对涉嫌土地违法的单位或者个人,停止办理有关土地审批、登记手续。(五)责令违法嫌疑人在调查期间不得变卖、转移与案件有关的财物。
    • 土地管理法对于土地征收的规定是怎样的?
      河南在线咨询 2022-11-02
      在土地管理法中,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照合法、公正、公开的原则制定严格的程序,给予公平补偿,保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有改善、长远生计有保障,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征地补偿包括土地补偿,被征地农民的安置补助与社会保障费用,农村村民住宅补偿,以及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和青苗补偿;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补偿安置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依照国务院制定的具体办法,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规定补偿安置的具
    • 新土地管理法关于征用土地补偿的规定管理法第四十七条是怎样规定的
      上海在线咨询 2022-01-24
      《土地管理法》关于征用土地补偿的规定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征用土地的,按照被征用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用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第四十七条征用土地的,按照被征用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用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