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缺陷产品致人损害案件赔偿责任的承担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7 16:15:42 199 人看过

2003年7月,原告王财生在江西省铅山县湖坊镇经营超市期间,被告苏代良向其推销唐山市田力乳业有限公司生产的田力牌奶粉。该奶粉的生产厂家为唐山市田力乳业有限公司,其生产的奶粉在2003年11月经国家调查组在安徽省阜阳市的抽检中列为不合格奶粉。被告苏代良系江西省横峰县龙门乡的个体工商户,向被告供货的为唐山市田力乳业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原告购得该奶粉后,在当地进行销售,因奶粉质量不合格,导致湖坊镇二名婴儿营养不良,造成了人身损害。铅山县工商局将该奶粉送检,结果表明奶粉中蛋白质含量明显低于国家标准,系劣质奶粉。事后,原告对二名婴儿进行了赔偿。同时,铅山县工商局对原告作出没收违法所得与罚款的行政处罚。原告就上述损失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赔偿各项损失34280元,并承担诉讼费用。

横峰法院审理认为,涉案的田力牌奶粉质量不合格是因蛋白质含量明显低于国家标准,该产品缺陷通常是在产品投入流通时就已存在,原、被告在保质期内销售该奶粉,并已尽了审查、保管等必要的法定义务,没有证据表明在销售或消费环节导致了该奶粉的质量问题,故可认定双方对造成产品缺陷均没有责任。原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35条规定,认为向消费者赔偿后,可向其他销售者即被告追偿的理由与法律规定不符,法院认为销售者向供货者或生产者追偿的前提应为供货者或生产者具有造成产品缺陷的责任。本案中,原、被告对此均无过错。原告向消费者赔偿源于法律对消费者的特殊保护,消费者有权选择起诉的对象,但销售者或生产者赔偿后,只能向责任人追偿。《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也作了相应规定。因此,原告选择被告追偿,而被告又不具有造成产品缺陷的责任,故对原告的请求予以驳回。

原告对此判决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认为,原告王财生与被告苏代良产品责任纠纷一案,原、被告都是销售者,而且双方对产品缺陷均没有责任,被告苏代良在一审时提供了其所销售给原告产品的供货商,该供货商应是本案的必要共同诉讼当事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撤销一审判决,发回一审法院重审。重审中,原告不同意追加被告,该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1、因产品缺陷引起的纠纷中,消费者可以要求生产者,也可以要求直接的销售者进行赔偿,由此可能会产生无过错的销售者或生产者代人受过的情形,此情形的出现是源于法律对处于弱势地位的消费者的特殊保护。当然,法律也规定了相应的救济措施,即无过错方向责任人追偿,本案中原告既已向消费者进行了赔偿,实际上承担的是一种垫付责任,根据法律规定,他的权利应在生产者身上得以实现,而不是由被告进行二次垫付,然后由上家供货商逐级垫付,最终才让生产者承担责任。这样不仅与法律的明文规定相悖,而且在程序上也是不科学、不合理的。

2、本案中原告可以起诉被告,但原告只能请求被告承担违反合同的违约责任,也就是说,原告只能提起违约之诉,对于合同利益以外的损失,原告不得主张,除非被告具有造成产品缺陷的过错,才可根据法律规定,要求被告承担侵权责任

3、有人认为将供货商作为必要共同诉讼当事人,有利于查清产品的来源,从而确定产品是否为三无产品或假冒伪劣产品,但即使是假冒伪劣产品,无须通过追加供货商为诉讼当事人的方式查明,只须由作为被告的生产者提出抗辩,进行鉴定即可,如属假冒伪劣或三无产品,那么原、被告本身存在相同的责任,原告不能就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的违法行为所造成的损失向被告追偿,而是原、被告违法行为均应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后果严重的甚至可以追究刑事责任

4、原、被告虽然在广义上同属销售者,但其地位、责任是不同的,因为原告是直接面对消费者的销售者,是处于销售环节的终端,出于对消费者的特殊保护,原告承担了比供货商更大的责任,同时也就要求其尽更大的注意义务,法律规定消费者因缺陷产品造成的损害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当然指的是直接将产品销售给消费者的销售者,法律同时规定了销售者赔偿后,属于生产者责任的,向生产者追偿,如果是在运输、仓储过程中导致的产品缺陷,也可向该责任者追偿。

作者:童来旺章镇荣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7月05日 13:56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产品相关文章
  • 产品缺陷损害赔偿责任的赔偿方式
    一、产品缺陷损害赔偿责任的赔偿方式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产品缺陷由生产者造成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理解本条需注意以下三点:一是被侵权人,是指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之后,有权要求获得赔偿的人。包括直接购买并使用缺陷产品的人,也包括非直接购买使用缺陷产品但受到缺陷产品损害的其他人。二是被侵权人请求赔偿有两个途径:一个是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另一个是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也就是说,只要是缺陷产品引起的损害,被侵权人可以向生产者和销售者中的任何一方提出赔偿请求。如果二者不予赔偿,被侵权人可以生产者和销售者中的任何一方为被告提起民事诉讼。三是生产者、销售者中先行赔偿的一方有权向应当承担责任的一方追偿自己已经向被侵权人垫付的赔偿费用。
    2023-06-06
    80人看过
  • 因产品缺陷致人损失如何承担责任
    根据《产品质量法》规定,缺陷产品造成财产损害不包括对缺陷产品本身的损害。缺陷产品造成他人财产损失的,侵害人应当恢复原状或折价赔偿,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权人应当赔偿损失。其他重大损失是指实际的经济损失,如财产损害的施救费用,以及可得利益的损失,如被损害财产的利润损失。《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规定:售出的产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给购买产品的消费者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当赔偿损失。该条规定给出了销售者承担产品质量的修理、更换、退货和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赔偿责任的前提条件是:“售出的产品”。也就是说,只有在销售者将产品销出之时,产品的质量责任才能产生,产品未售出,不可能产生质量责任。产品售出,是指消费者接受销售者交付的产品,消费者向销售者支付产品价款的物权转移的行为,通过这种行为,消费者从销售者手中取得了产品的所有权,只有在物权发生这种转移时,销售者才
    2023-05-01
    189人看过
  • 产品缺陷损害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
    一、产品缺陷损害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一)过错责任原则是指以过错作为归责的最终构成要件。即行为人的侵权行为给对方造成损害,须行为人在主观上存在过错才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过错责任是侵权责任的一般归责原则,除法律法规规定的特别侵权行为外,一般侵权行为均适用过错归责原则。(二)过错推定责任原则是指基于法律的特别规定,推定加害人存在过错而应承担侵权责任,加害人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过错推定责任原则主要情形有:1.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驾驶者适用过错推定;2.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致人损害,堆放物致人损害,适用过错推定;3.林木折断造成他人损害,对林木所有人或管理人适用过错推定;4.动物园发生动物致人损害时,对动物园适用过错推定;5.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因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致在其学习、生活
    2023-06-06
    294人看过
  • 产品缺陷如何承担赔偿责任
    产品缺陷责任是指产品制造者、销售者或者提供有缺陷产品导致他人遭受财产、人身损害后所应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构成产品缺陷责任,在当事人之间产生损害赔偿法律关系。赔偿法律关系的当事人,包括赔偿权利主体和赔偿义务主体。(一)赔偿权利主体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受害人,受害人残废或死亡的,是其受害人本人或继承人。一般情况下,受害人主要是自然人,但在造成财产损害的场合,受害人也包括法人。受害人依其赔偿请求权,可以向加害人要求赔偿。请求的内容,是赔偿损失,包括恢复原状,但不包括修理、重做、退换缺陷产品的合同责任形式。(二)赔偿义务主体1、产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运输者、仓储者对此负有责任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有权要求赔偿损失。生产者和直接销售者是基本的责任主体,而其他人员,如运输者、仓储者、非直接销售者虽然对产品缺陷负有责任,但消
    2023-03-03
    497人看过
  • 缺陷产品致损案件中销售者责任的认定是怎样的
    由于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也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供货者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受害人人身伤害的,侵害人应当赔偿医疗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费用;造成残疾的,还应当支付残疾者生活自助具费、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以及由其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造成受害人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亡赔偿金以及由死者生前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受害人财产损失的,侵害人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应当赔偿损失。律师补充: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以下简称他人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生产者能够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一)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二)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
    2023-05-06
    410人看过
  • 产品质量缺陷导致人身损害赔偿的责任的认定
    今年年初,某经营管理中心的部分员工到某县大峡谷风景区团体旅游。到达的当日中午下起了小雨。此团体的部分人员乘坐景区内某滑道公司经营的滑道车下山。因雨水冲刷滑道及滑道车,导致部分滑道车刹车失灵相撞,致使于先生骨折。于先生为此支付医疗费4万余元。不久,于先生以侵权为由将滑道公司告上法庭,并追加提供滑道设备的某设备公司为共同被告,要求二被告对自己遭受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责任。经法院审理查明:滑道公司与设备公司是两个独立法人,滑道公司的滑道设备由设备公司制造并负责安装。法院应当事人申请,委托有资质的鉴定中心对滑道公司的滑道车进行了技术鉴定,确认滑道车是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有质量瑕疵的产品。分歧意见对于本案中损害赔偿责任的承担主体,合议庭产生两种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对于先生的损失,滑道公司与设备公司应承担连带责任,法院应判决支持于先生的诉讼请求。本案涉及到产品质量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因滑道车质量不合
    2023-06-06
    75人看过
换一批
#消费知识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产品
    词条

    产品是指被人们使用和消费,并能满足人们某种需求的任何东西,包括有形的物品、无形的服务、组织、观念或它们的组合。产品一般可以分为五个层次,即核心产品、基本产品、期望产品、附加产品、潜在产品。 产品是“一组将输入转化为输出的相互关联或相互作用的... 更多>

    #产品
    相关咨询
    • 产品缺陷致人损害的责任主体及承担
      澳门在线咨询 2022-05-04
      因劣质产品致人损害的赔偿责任,受害人要求损害赔偿的两个途径: 一个是可以要求产品的生产者赔偿; 另一个是也可要求产品的销售者赔偿。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属于产品的生产者的责任,产品的销售者赔偿的,产品的销售者有权向产品的生产者追偿。属于产品的销售者的责任,产品的生产者赔偿的,产品的生产者有权向产品的销售者追偿。
    • 因产品缺陷造成损害,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缺陷产品的供货者承担责任
      海南在线咨询 2022-04-28
      我是昭通的邓军律师,你说的这种情况如前几位律师所述属产品质量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二条由于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也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供货者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三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属于产品的生产
    • 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由谁承担举证责任?
      重庆在线咨询 2022-11-01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因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产品的生产者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
    • 产品缺陷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如何承担
      湖北在线咨询 2022-10-16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产品缺陷由生产者造成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 因运输者、仓储者等第三人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因产品缺陷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生产者、销售者承担停
    • 产品缺陷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怎么承担
      澳门在线咨询 2023-01-15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产品缺陷由生产者造成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 因运输者、仓储者等第三人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因产品缺陷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生产者、销售者承担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