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股东未足额出资债务的法律责任及其影响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7-07 14:44:15 289 人看过

股东应当在未缴出资范围内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依据法律规定,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债权人主张未缴出资股东,以及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或者发起人在未缴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出资未到位与抽逃出资有何区别

出资未到位与抽逃出资的区别是出资未到位是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出资的财产,而抽逃出资是出资后,又将资金收回。出资未到位一般是在公司成立前,而抽逃出资一般是在公司成立后。

公司注册资本不到位是指在公司的资本从来就没有充实过,这种现象常存在于投资公司和八十年代以前的企业。抽逃出资的现象较为普遍。投资不到位,投资人应当承担的责任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二十八条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十条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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