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听证依照以下程序组织:(一)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三日内提出;(二)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三)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公开举行;(四)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五)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六)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七)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当事人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有异议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执行。
听证会前的准备
(一)听证会前的准备
1、在举行听证会前7天时间以上向案件委托法院送达商请法院举行听证会的函,送达通
知患方参加听证会的函和通知医方参加听证会的函,以便各方做好参加听证会的准备。内容包括:
(1)举行听证会的目的,是否参加听证会是当事人的权利,并非强制性规定,逾期未出席的视为当事人放弃参加听证会的权利,听证会仍按时举行;
(2)举行听证会的时间、地点以及鉴定机构的联系电话。
(3)当事人应准备的材料,如身份证、律师证、授权委托书,鉴定材料不齐时告知应补充提交的材料,补充提交的材料应在听证会前交法院质证和认证;提交陈述书,并告知陈述书的主要内容;
(4)介绍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的基本情况,有回避要求的向法院或鉴定机构提出,并说明理由;
(5)每方参加听证会的人数限定在3人以内。
2、鉴定人在听证会前应熟悉案情,就听证会需重点了解的事情和询问的问题有针对性的拟出听证提纲。
3、做好制作听证笔录的准备,会前确定记录人员,最好由法医助理担任,记录人也应事先熟悉案情,以便记录时抓住重点。司法鉴定是为诉讼活动服务的,是一种法定的证据调查方法,是一种科学技术实证活动,司法鉴定听证会具有准司法性的属性。笔录是记载整个听证活动的书面凭证,听证结束后,听证笔录需交医患双方当事人审核签字,然后归档备查。有条件的鉴定机构可以在做好笔录的同时,将整个听证会的过程进行录音、录像,进行体检的也应录像或拍照。进行录音、录像前应向双方说明并取得同意,以便作为法定证据使用。
(二)医患双方均应提交书面陈述书
不管是否举行听证会,医患双方均需提交书面陈述书。
患方陈述书的主要内容包括:
(1)当事人(或联系人)的身份;
(2)详细医疗过程;
(3)医疗机构存在的不当或过失;
(4)患者的损害后果;
(5)医疗不当或过失与损害结果存在的因果关系、责任程度或参与度等。
(6)以上内容字数不限,另附300字以内概括总结(鉴定意见书予以引用的内容)。本人签名并按手印。
(7)有条件的在提交书面陈述书的同时提交该陈述书的电子文档。
陈述书应当简明扼要、条理清晰地阐明己方的观点,对照有关法律、法规、诊疗规范和技术常规说理,在听证会上由当事人自己或其代理律师陈述时尽量做到有理、有据、有利、有节,主要让证据说话,动之以情,晓之以理,以说服鉴定人,打动鉴定人。作为患方尤应注意切忌冲动,莽撞无理,否则,反而不能获得鉴定人的同情。
医方陈述书的主要内容大致与患方陈述书相同,针对医疗事件争议的焦点,尤其是患方质疑之处,对己方过失不掩饰,以取得患方的理解,对非过失,根据事实,对照有关法律、法规、诊疗规范和技术常规提供不存在过失的依据。近年来医师出身的律师越来越多,医疗专家充当原告“咨询师”的也越来越多,况且鉴定人就是医学专家,医疗过失不可能蒙混过关。在听证会上,作为医方切不可盲目自大,目中无人,尤其是大型医院参与鉴定时,如果自恃在当地的学术权威地位,反而最终有可能造成对己不利的后果。
鉴定意见书中应当有听证会医患双方各自陈述的主要观点的内容,根据以往的经验,陈述书的概括总结,作为鉴定意见书双方陈述意见引用,一定要让各方自己提交。如果鉴定人自己进行概括摘要,有时可能费力不讨好,有的当事人可能认为没能反映其真实意思,也可能认为概括的不全面,从而提出异议。
(三)专家咨询
1、专家咨询的必要性。在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中,《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25条规定,涉及的主要学科的专家一般不得少于鉴定组成员的1/2;涉及死因、伤残等级鉴定的,并应当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法医参加专家鉴定组。各级医学会充分发挥了在医务工作者中的协调、
组织作用,普遍建立起专业配置合理、技术满足要求的专家库,这是能够进行有效鉴定的基础和条件,可以对鉴定中涉及的技术问题作出判断解决。在医疗过失司法鉴定中,由于各鉴定机构规模不同,鉴定人的人数、专业分布和水平参次不齐,有时可能没有涉及被鉴定案件本专业的鉴定人参与。医疗过失鉴定涉及临床每一个科室和专业,其医疗范围广、原因错综复杂、任何一个鉴定人都不可能单独完成每个鉴定需要解决的所有问题。因此,针对不同专业的医疗纠纷,请相关专业的临床专家会诊、咨询,是鉴定过程中必不可缺少的部分,也是鉴定质量的保证。《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25条规定,司法鉴定机构在进行鉴定的过程中,遇有特别复杂、疑难、特殊技术问题的,可以向本机构以外的相关专业领域的专家进行咨询,但最终的鉴定意见应当由本机构的司法鉴定人出具。一般在专家咨询中采取听证会前咨询、邀请专家参加听证会和邀请专家对鉴定文书审查的方法。
2、听证会前咨询。在收齐鉴定材料后,邀请资深专家针对案件中的难点或较强的专业技术问题进行分析,对医疗过失作出技术判断,并提出听证会重点需要了解和提问的问题,提高听证会的质量和鉴定质量。
3、必要时邀请专家参加听证会。
4、邀请专家对鉴定文书审查。为了保障鉴定质量,除了在鉴定文书形成过程中认真执行“鉴定三级审核制”(指在司法鉴定文书形成过程中实行鉴定人拟稿、复核人审核、机构负责人或其指定代理人签发的三级审核制),还应实行鉴定人集体合议制度,并邀请案件相关专业专家参加,对鉴定人拟写的初稿进行讨论、修改、提出建议,司法鉴定人对所采用的专家意见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四十二条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听证依照以下程序组织:
(一)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三日内提出;
(二)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三)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公开举行;
(四)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五)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
(六)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
(七)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当事人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有异议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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