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4月18日,这样一个荒唐的离婚协议被株洲市石峰区法院宣告无效,原告王-进(化名)的离婚诉求没有得到法院的支持。
认识三个月女方已怀孕
2009年2月,39岁的王-进与40岁的陈-莉(化名)经人介绍认识,因志趣相投,他们很快陷入热恋并同居。期间,陈-莉曾随王-进回老家拜祭其亡故的父母,而王-进也与陈-莉一同前往她的家乡河南洛阳,拜见了陈-莉的家人。
同年5月,陈-莉意外怀孕,两人的关系因此急转直下。王-进认为两人的感情还未到谈婚论嫁的程度,陈-莉是故意怀孕,想以子逼婚;而陈-莉则认为,两人感情稳定,怀孕实属意外。
结婚前先签订了离婚协议
一个要结婚,一个宁死不从,这样一对恋人该如何解决才好?为了让孩子不成为私生子,王-进想出了在结婚前签订离婚协议的办法。2009年7月22日,王-进与陈-莉签订了一份协议书,两人约定在本周内到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待孩子出生并办满月酒的一周内办理离婚手续,离婚后,孩子的抚养权归男方等内容。第二天,两人便一起到民政局办理了结婚手续。
法院判决离婚协议无效
婚后好景不长。2010年2月19日,他们的小孩平安降临。3月7日,王-进就迫不及待地向法院递交了请求离婚的诉状,陈-莉则称双方夫妻感情并未完全破裂,坚决不同意离婚。株洲市石峰区法院经公开开庭审理后认为,王-进和陈-莉两人于2009年7月22日签订的离婚协议,为离婚这一民事行为附加了期限,故这一协议应属无效协议,不能以此作为解除婚姻关系的依据。
“判断夫妻是否应当离婚的依据是夫妻感情是否完全破裂,而原告、被告婚后感情一般,原告未提交证据证实夫妻双方感情已经破裂,故法院最终判决不准予原告、被告离婚。”
[法官说法]
离婚协议不能附期限
办案法官说,离婚是一种与人身有着密切关系的民事法律行为,依其强烈的人身性,离婚必须是即时发生法律效力的行为,不允许其处于一种效力不稳定,不确定的状态。若为离婚附上条件或期限的话,则使得本应确立的夫妻关系处在无法确定的状态,不仅违背了离婚的法律性质,也使配偶双方当事人的地位无法确定,因此该类协议是无效的。
法官还说,婚前对财产的归属作出约定则是有效的。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规定:夫妻双方可以约定结婚以前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属,例如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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