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仲裁和诉讼受理的范围,劳动争议的处理办法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07 20:15:33 235 人看过

一、劳动争议仲裁和诉讼的受理范围

劳动争议仲裁和诉讼的受理范围如下:

1、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2、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3、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4、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5、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6、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7、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后,请求用人单位返还其收取的劳动合同定金、保证金、抵押金、抵押物产生的争议,或者办理劳动者的人事档案、社会保险关系等移转手续产生的争议,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后,当事人依法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8、因企业自主进行改制引发的争议,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二、劳动争议的处理办法

1、协商

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首先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一致的,当事人可以形成和解协议。但和解协议不具有强制执行力,需要当事人自觉履行。协商不是处理劳动争议的必要程序,当事人协商不成或不愿协商的,可以依法申请调解和仲裁。

2、调解

(1)调解组织

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基层人民调解组织以及在乡镇、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

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企业代表组成。

(2)调解协议书

调解协议书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盖章,经调解员签名并加盖调解组织印章后生效,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应当履行。

(3)调解协议的履行

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可以依法申请仲裁。

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赔偿金事项达成调解协议,用人单位在约定期限内不履行的,劳动者可以持调解书向法院申请支付令。

3、仲裁

(1)劳动争议仲裁的特点(与《仲裁法》规定的仲裁比较而言)

主体不同:劳动仲裁委员会是行政机关;商事仲裁是民间组织;

解决对象不同。

管辖不同:劳动仲裁是法定管辖;商事仲裁是约定管辖。

与诉讼关系不同:劳动仲裁是先仲后诉;商事仲裁是或仲或诉

(2)劳动争议仲裁解决原则

一次裁决原则、合议原则以及强制原则。

(3)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与仲裁庭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

仲裁庭:仲裁庭在仲裁委员会领导下处理劳动争议案件,实行一案一庭制。

仲裁庭由一名首席仲裁员和二名仲裁员组成。简单案件,也可一名仲裁员独任审理。

仲裁委员会或仲裁庭组成人员的回避

(4)劳动争议仲裁的申请与受理

申请时效期间为1年。注意中断(主观事由)与中止(客观事由)的条件。

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5日内受理。受理后5日内送达仲裁申请书副本。10日内提交答辩状。

申请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中途退庭,视为撤回申请;被申请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中途退庭,可缺席裁决。

部分事实清楚的,可就该部分先行裁决。

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仲裁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4、诉讼

劳动争议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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