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方不还钱能不能找担保人
可以
债务人欠债不还,债权人可以让担保人还。担保人需要按照约定承担一般保证责任或者连带责任保证,而在担保人承担责任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可以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七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第六百八十八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第七百条
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二、保证人的保证范围有哪些
主债权以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1、主债权的全部
在保证合同中,如无具体的专门约定,应认为是担保主债权全部。
2、利息
利息有法定和约定两种,凡是因主债权所生的利息,不管是法定的还是约定的,均应列为保证担保的对象。法定利息,如迟延履行所生之利息(迟延利息),本来就是由主债权派生的,应属保证之列无疑;而约定利息及当事人另外约定的,虽也是从属于主债权的,但要适用前述限制性作法,亦只有在事先成立保证合同时直接约定的,方可计入保证担保的债权范围。当然,如约定利息显失公平或法律有专门限定的,则应作适当调整或依法定。
3、违约金
必须是就主债权所应付的违约金,才能予以保证担保。违约金虽说具有从属性,但有一定的独立性,需在主债权之外另定违约金合同或者另立独立的条款,因此,在适用保证时,与约定利息一样,采取限制性作法,也就是对于违约金的保证,应以保证合同与主债成立的同时约定为限。
4、损害赔偿
由主债而生的损害赔偿之债,应当予以保证,在这种情况下,不论损害赔偿之债的发生是因为债务不履行还是迟延履行,只要归结到债务人头上的,保证人就有代为赔偿或连带赔偿责任的义务。
5、实现债权的费用
如代理费用、公证费用、诉讼费用等原则上都是债权生出的负担,当列于保证范围之内。
注意: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
担保人根据约定可以对主债权以及利息、违约金和损害赔偿金等相关的费用进行保证,一旦按债务到期以后债务人无法偿还债务的时候,那么债权人就可以按照约定找担保人偿还债务。如果不清偿债务,债权人可以起诉债务人要求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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