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清算债权人都有哪些权利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8-04 15:31:06 186 人看过

破产清算债权人的权利如下:

1、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享有表决权。

债权人可以通过债权人会议积极性行使行使以下职权:

(1)核查债权;申请人民法院更换管理人,审查管理人的费用和报酬;监督管理人;

(2)选任和更换债权人委员会成员;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3)通过重整计划;

(4)通过和解协议;

(5)通过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

(6)通过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

(7)通过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

(8)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债权人会议行使的其他职权。

破产清算先偿还债权人

破产清算并不是先偿还债权人,其有一定的偿还顺序。具体内容如下:

企业被法院裁定破产的,企业的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对破产债权应该按下列顺序进行清偿:

1、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2、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3、普通破产债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五十九条

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享有表决权。

债权尚未确定的债权人,除人民法院能够为其行使表决权而临时确定债权额的外,不得行使表决权。

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人,未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对于本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项规定的事项不享有表决权。

债权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债权人会议,行使表决权。代理人出席债权人会议,应当向人民法院或者债权人会议主席提交债权人的授权委托书

债权人会议应当有债务人的职工和工会的代表参加,对有关事项发表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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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7月27日 05: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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