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涉外仲裁机构与的历史局限性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05 21:24:50 223 人看过

我国设有专门仲裁机构的历史不长,在1949年新中国成立以前,中国并无独立的处理国际商事仲裁的机构。中国当事人在国际商事交易中的争议,只能提交国外的仲裁机构仲裁。1953年7月至11月间,中国畜产公司和英国油饼油籽公司用电报成交29吨绵羊毛。电报成交后,英国公司将印好的书面确认书寄给中国公司复查并签字。确认书规定该笔交易如果发生争议,将由英国的布兰福特尔协会仲裁。中国畜产公司对在英国仲裁一事感到不安,但是又苦于国内没有专门的涉外仲裁机构。中国畜产公司面临的这种困境,在当时中国对外贸易中颇有代表性。

为了适应新中国对外贸易事业发展的需要,在中国设立专门处理对外贸易争议的仲裁机构,势在必行。为此,1954年5月6日,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在其215次政务会议上通过了《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关于在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内设立对外贸易仲裁委员会的决定》,设立了中国对外贸易仲裁委员会(ForeignTradeArbitrationCommission,FTAC),旨在根据我国外贸公司与外国当事人之间达成的仲裁协议,解决我国对外贸易契约及交易中可能发生的争议。从此,我国历史上首次出现了独立自主地审理国际商事争议的仲裁机构。

20世纪70年代,随着我国国内施行经济改革和对外开放的政策,为了适应国内外经济发展的需要,1980年2月26日,国务院发布《关于将对外贸易仲裁委员会改称为对外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的通知》,对外贸易仲裁委员会改名为对外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ForeignEconomicandTradeArbitrationCommission,FETAC)。1988年6月21日,国务院又批准了将对外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改名为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ChinaInternationalEconomicandTradeArbitra-tionCommission,简称贸仲或CIETAC)至今。继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于1994年成为国际商会的国家会员后,同时启用中国国际商会的名称。与此相适应,经中国国际商会批准,自2000年10月1日起,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在使用CIETAC名称的同时,启用中国国际商会仲裁院(TheCortofArbitrationofChinaCham-berofInternationalCommerce,简称CCOICCortofArbitration)的名称。1996年以前,贸仲是受理国际经济贸易争议的唯一的涉外仲裁机构。

所以,我国1982年民诉法第20章(第192条至195条)、1991年民诉法第28章(第257条至261条)规定的是涉外仲裁机构及涉外仲裁(机构)裁决,均指贸仲或者贸仲裁决。换言之,贸仲就等于涉外仲裁机构,涉外裁决就是贸仲裁决。1982年和1991年民诉法关于涉外仲裁机构与涉外仲裁机构裁决的提法,无疑是准确的,符合我国有关涉外仲裁的立法与司法实践。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5年03月11日 13:40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涉外仲裁相关文章
  • 我国涉外仲裁现状
    我国的涉外仲裁在短短几十年时间里得到了长足发展,但是,还存在进一步改善的空间。第一,仲裁国际化程度仍待进一步提高。但是我国国内仲裁机构发展水平不均衡,大多数仲裁机构与国际上著名的仲裁机构相比,案件质量存在一定差距,其重要原因就在于仲裁机构的国际化水准有待提高。第二,要防止仲裁的诉讼化倾向。与诉讼相比较,仲裁具有程序灵活、高效、费用低廉、充分体现当事人意思自治等特点,因而其不能够为诉讼程序所替代。只有保持仲裁程序的独特性,才能发挥仲裁在纠纷解决机制中的特殊作用。多年来,贸仲委的仲裁实践始终坚持与国际惯例相一致的做法,发挥了仲裁在解决经贸争议中的独特作用。但是,鉴于我国仲裁立法起步较晚,以及纠纷解决机制长期由诉讼主导,一些仲裁机构的仲裁程序出现了诉讼化的倾向,仲裁程序繁缛冗长,缺乏灵活性,甚至在某种程度上照搬诉讼程序,从而弱化了仲裁程序的鲜明特点,不利于发挥其独特价值。第三,仲裁机构日趋专业化
    2023-06-05
    192人看过
  • 我国涉外仲裁机构仲裁案件时怎么办理财产保全
    我国涉外仲裁机构仲裁案件时需要财产保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涉外仲裁机构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提交被申请人住所或者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可以进行审查,决定是否进行保全。驳回采取保全的,应当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能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一方当事人因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可能使裁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可以申请财产保全。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提交人民法院。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2024-05-06
    235人看过
  • 如何执行中国法院和国外涉外仲裁机构的裁决
    当事人要求执行中国涉外仲裁机构作出的有效仲裁裁决,被执行人或者其财产不在中国境内的,应当直接向有管辖权的外国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由于中国是1958年《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的成员,当一方当事人请求外国法院承认和执行中国法院或涉外仲裁机构的有效裁决时,中国涉外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可在世界上90多个已加入《公约》的国家和地区得到承认和执行,它必须提供以下文件:(I)有效裁决的副本(2)送达收据或其他已送达的证明文件,如果审判中存在违约判决,还应提供缺席判决合法的相关法律文件(III)上述文件的翻译应采用另一方当事人或中国人民法院提出请求后通常使用或批准的语言,外国法院与中国有司法协定、条约的,按照协定、条约规定的内容审查;与中国没有条约关系的,按照对等原则审查。通过考试的人员应按照国家法律规定的程序予以认可和实施
    2023-05-03
    183人看过
  • 国际金融机构历史发展历程
    国际金融机构(InternationalFinancialInstittion,IFI)什么是国际金融机构国际金融机构又称国际金融组织,是指世界多数国家的政府之间通过签署国际条约或协定而建立的、从事国际金融业务、协调国际金融关系、维系国际货币和信用体系正常运作的超国家金融机构。国际金融机构的形成和发展1、一战以前没有国际金融机构。因为当时实行金本位制,有自动调节机制,汇率稳定,加上主要资本主义国家的国际收支多呈顺差,货币信用和国际结算制度也未建立起来。因此,在当时的情况下,国际金融机构没有产生的需要。2、第一次世界大战的战胜国集团为处理战后德国赔款问题,在瑞士巴塞尔成立了国际清算银行,这是最早的国际金融机构。3、二战后,为了结束国际金融秩序混乱的局面,世界各国普遍希望建立新的稳定的国际金融秩序。国际金融机构的作用1、组织商讨国际经济、金融领域中的重大事情,协调各国间的相互关系。2、提供短期
    2023-06-07
    350人看过
  • 有哪些涉外仲裁机构
    1、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最初名为“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对外晚仲裁委员会”,是根据1954年5月6日前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关于在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内设立对外贸易仲裁委员会的决定》,于1956年4月2日正式成立的。为了适应中国对外经济贸易关系不断发展的需要,1980年2月26日国务院发出《关于将对外贸易仲裁委员会改称为对外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的通知》,决定将对外贸易仲裁委员会改称为对外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扩大其受案范围。1988年6月21日,国务院又批准将对外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改名为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其受案范围扩至为国际经济贸易中发生的一切争议。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设在北京。仲裁委员会设名誉主任一人、顾问若干人。仲裁委员会由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和委员若干人组成。主任履行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赋予的职责,副主任受主任的委托可以履行主任的职责。仲裁
    2023-08-04
    316人看过
  •  我国税种立法的历史与现状
    本文列举了现行有效的十部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和车船税相关法律,以及尚未立法的六部税种,包括增值税、消费税、土地增值税、关税、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1.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自1980年9月10日起施行)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3.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4.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5.中华人民共和国烟叶税法6.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吨税法7.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8.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9.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10.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11.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12.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目前尚未立法的6个税种:1.增值税2.消费税3.土地增值税4.关税5.房产税6.土地使用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立法经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立法经过可以追溯到上世纪80年代,当时中国开始实行个人所得税制度。此后,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
    2023-11-13
    118人看过
  • 什么是涉外仲裁机构?
    中国涉外仲裁机构是我国设立的专门仲裁在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中,以及对外贸易有关业务中所发生的一切争议的组织。为了适应对外贸易事业发展的需要,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于1954年通过了《关于在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内设立对外贸易仲裁委员会的决定》,根据这个决定,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于1956年成立了对外贸易仲裁委员会,并制定了《对外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程序暂行规则》,正式开始受理有关对外贸易合同和交易的争议案件。一、国内有哪些涉外仲裁机构?1.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是1956年4月正式成立的,它是以仲裁的方式,独立、公正地解决契约性或非契约性的经济贸易等争议的常设仲裁机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设在北京,在深圳设有仲裁委员会深圳分会,在上海设有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仲裁委员会分会是仲裁委员会的组成部分。当事人在签订仲裁协议时,可以约定将其争议提交仲裁委员会在北京进行仲
    2023-06-24
    421人看过
  • 我国仲裁机构制度的改革与完善
    我国现行的仲裁立法,除了我国政府与其他一些国家在双边投资保护协定中有关于通过临时仲裁机构组成的仲裁庭解决有关争议的规定外,《仲裁法》中尚无关于临时仲裁机构解决争议的规定。我国《仲裁法》上只就常设仲裁机构作了规定,并无有关临时仲裁的规定。这不能说不是立法上的一个缺憾,而我国在临时仲裁机构上的缺乏,正是这一立法所产生的后果。随着我国仲裁事业的逐步普及与深入,临时仲裁制度和临时仲裁机构,也应当逐步地为我国法律所认可。在国际商事仲裁立法与实践上,仲裁的概念既包括机构仲裁,也包括临时仲裁。联合国贸法会在1976年制订的《仲裁规则》,其本意主要是为了满足临时仲裁的需要,尽管许多仲裁机构均允许当事人选择适用该规则。在国际商事仲裁实践上,尽管机构仲裁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但临时仲裁也有方便快捷、为当事人节省费用的特点。特别是一些争议金额不大当事人有希望尽快解决的案件,他们更希望找到一位双方均信赖的专家,在最短
    2023-06-14
    253人看过
  • 我国涉外仲裁存在的分歧
    双方当事人取得外国仲裁裁决后,面临的是在国内申请我国法院承认与执行的问题。目前,我国对这种无涉外因素的外国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有三种观点:一是否定观点。如果允许境内外资企业将不具涉外因素的合同纠纷在境外商事仲裁,则会给我国境内的商事仲裁带来冲击,且可能影响内资企业的仲裁利益,另外还考虑到可能因外国仲裁员不熟悉中国法律而导致适用法律错误。二是有限承认与执行的观点。只要国内当事人不是刻意规避法律,损害境内公共秩序,逃避内国法上强制性规定的管辖,则应当对该类商事仲裁进行具体分析,不应简单一律加以禁止。三是肯定观点。裁决当事人的国籍与争议是否具有国际性均与外国裁决的认定和《纽约公约》的适用没有关系。如果我国认定国内当事人将无涉外因素的争议约定提请外国仲裁的协议无效,这无疑会导致因此种仲裁协议而在我国境外其他缔约国作出的涉及双方中国当事人之间纠纷的外国裁决在中国将无法适用《纽约公约》得到承认和执行,
    2023-06-05
    139人看过
  • 内部仲裁员与外国仲裁机构不同的是什么
    世界各国立法对仲裁员的资格的规定不尽一致。个别国家对仲裁员的资格作了比较严格的规定,如中国台湾地区及韩国、意大利等,对仲裁员予以严格的规定,还规定了不得担任仲裁员的一些情形;但大多数国家则规定得较松,如德国、日本,这些国家从总体上说只要是有行为能力并且品行端正,公正无私的自然人即可担任仲裁员;还有少数国家对仲裁员的资格并未作明确的规定,像英国1996年仲裁法对受聘为仲裁员的人员并没有法定条件的限制。我国1994年《仲裁法》第13条是这样规定仲裁员的资格条件的:仲裁委员会应当从公道正派的人员中聘任仲裁员。内部仲裁员与外国仲裁机构不同的是,中国大多数仲裁机构都有一定数量的内部仲裁员。内部仲裁员虽然学历和素质比较高,而且也比较熟悉仲裁程序,但大量内部仲裁员的存在,却将会严重影响中国仲裁制度的长远发展。第一,在某种意义上,内部仲裁员的职业性质和法官相似,将导致仲裁程序朝诉讼化方向倾斜,这将有悖于仲
    2023-06-12
    325人看过
  • 我国仲裁机构性质应该怎样定位
    [摘要]:最近,国务院领导批示,要求尽快研究并解决贸仲委的体制问题,以更好地发挥涉外仲裁在对外经贸事业中的作用。又值仲裁法修改征求意见之际,深入探讨仲裁机构的性质极为必要。[英文摘要]:[关键字]:仲裁性质仲裁机构性质[论文正文]:最近,国务院领导批示,要求尽快研究并解决贸仲委的体制问题,以更好地发挥涉外仲裁在对外经贸事业中的作用。又值仲裁法修改征求意见之际,深入探讨仲裁机构的性质极为必要。一、关于仲裁性质和仲裁机构性质1、对仲裁的性质,国内仲裁界、司法界和学界一直存在争论,没有取得一致看法。一种意见认为是准司法性质。理由是可以仲裁的事项、终局的裁决权、裁决可强制执行等,都是国家通过法律授权的。这与诉讼有相似之处。另一种意见认为仲裁是民间性的非诉讼的争议解决方式。因为仲裁不是专职的司法人员而是非专职的专家办案。仲裁的主要依据是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是仲裁的核心和基础,国家授权只
    2023-06-06
    320人看过
  • 签订涉外合同的原则,涉外仲裁与国内仲裁的区别
    一、签订涉外合同的原则(一)维护国家主权的原则订立涉外合同时,不得违反我国的司法管辖权、税收管辖权等,不得有损于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道德。(二)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这一点同国内的合同是相同的。(三)适用国际惯例的原则适用国际惯例是当今国际经济交往的趋势。当前,国际上影响较大的国际惯例有:国际商会制订的《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国际法协会制订的《华沙—牛津规则》,国际法协会500号文件《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此外,还有一些通过标准合同所形成的行业惯例和长期流行于某些行业中的惯例。二、涉外仲裁与国内仲裁的区别涉外仲裁是对具有涉外因素的经济、海事等纠纷进行审理和裁决的活动。与国内仲裁相比,涉外仲裁有很大的不同:(一)仲裁机构的选定可选中国的,也可选另一方当事人所在国或第三国的仲裁机构。目前,国际上比较著名的常设机构有:英国伦敦国际仲裁院、瑞典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香港国际仲裁中心、国际商会仲
    2023-06-05
    332人看过
  • 我国与外国仲裁裁决的法律关系
    关于仲裁裁决国家间的承认和执行,早在1923年就有《日内瓦仲裁条款议定书》和1927年的《日内瓦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但由于在执行外国仲裁裁决上条件过严,手续复杂,不能适应国际经济贸易发展的新形势。因此,1958年联合国经济和社会理事会在纽约召开了有45个国家和有关国际组织的代表参加的国际商事仲裁大会,于6月10日通过了《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简称《纽约公约》,并于1959年6月7日生效。《纽约公约》规定,各缔约国必须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除非当事人证明有第5条规定的五项情形之一的,被申请执行的法院可以拒绝承认和执行。日前已有一百二十多个国家加入丁《纽约公约》,这为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提供了保证和便利,为进一步开展国际商事仲裁活动起到了推动作用。我国自1987年4月加入《纽约公约》后,中国的仲裁裁决就可以到上述一百二十多个国家或地区申请承认和执行,而无须考虑这些国家是否与我国
    2023-02-25
    71人看过
  • 涉外仲裁机构受案条件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第3条规定:仲裁委员会根据当事人在争议发生之前或者在争议发生之后达成的将争议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的仲裁协议和一方当事人的书面申请受理案件。因此,仲裁协议是提请涉外仲裁的首要条件,其次必须有一方当事人的书面申请。(一)仲裁协议的形式一项有效的仲裁协议,必须具备合法形式。各国仲裁法对仲裁协议形式的规定虽然不尽一致,但绝大多数国家的法律都要求仲裁协议必须用书面形式作成。我国仲裁法和民事诉讼法都要求仲裁协议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书面仲裁协议的最典型形式是主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和在主合同之外单独订立的书面仲裁协议。除此之外,还有函电形式,援引形式,推定形式等。(二)仲裁协议的内容总结归纳各国进行国际商事仲裁的实践作法,一项完善的仲裁协议通常包含以下内容:1.仲裁事项。仲裁事项即当事人意图通过仲裁方式解决哪些争议。2.仲裁地点。3.仲裁机构或仲裁庭的组成方式。4.仲裁程序规
    2023-06-06
    133人看过
换一批
#涉外法律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涉外仲裁是指按照当事人的合同约定,涉外仲裁委员会依据法律对申请人、被申请人之间的纠纷居中裁判的制度。经过涉外仲裁机构委员会裁决的,仲裁裁决书制作出来就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不可以再以同一个纠纷向人民法院起诉,也不得向其他机构提出变更仲裁裁决的... 更多>

    #涉外仲裁
    相关咨询
    • 经我国涉外仲裁机构所作的裁决是终局吗,如何申请执行涉外仲裁裁决
      江苏在线咨询 2022-05-04
      经我国涉外仲裁机构所作的裁决是终局的,一经作出立即生效。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59条规定,“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仲裁机构裁决的,当事人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人须提出申请执行涉外仲裁裁决书,应提出书面申请,并附裁决书正本。如果申请人为外国一方当事人,其申请书须用中文本提出。当事人应当依照仲裁裁决书写明
    • 外国法院与涉外仲裁机构实行什么裁决的
      湖南在线咨询 2022-11-10
      根据我国与外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和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和涉外仲裁机构裁决应符合以下条件: 1.当事人所在国或请求法院所在国与我国订有司法协助协定或共同参加有承认和执行内容的条约或存在互惠关系; 2.须有当事人或外国法院向我国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承认与执行某裁决的请求; 3.请求承认与执行的裁决确已生效; 4.制作该裁决的法院或涉外仲裁机构对裁决事项拥有管辖权,并不在我声明保
    • 限制性规定的历史历史
      北京在线咨询 2022-10-25
      商品经济发展早期,人们认为债是特定人之间发生的、基于特定的人身和信任的一种特殊关系,因而对债权转让和债务转移持否定态度。“罗马法以债权为连结债权人与债务人之法锁,变更任何某一端,则债权失其同一性。”故在当时,债权是不可转让的,债权两端的双方当事人是不可变更的。英国普通法的早期也不允许债权转让。按照普通法规定,债是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关系,不应允许第三人介入。第三人的介入势必引起法律上的诉讼。A等人主张
    • 涉外仲裁机构的设立
      香港在线咨询 2022-10-20
      涉外仲裁机构的设立根据仲裁法第66条的规定,涉外仲裁委员会可以由中国国际商会组织设立。涉外仲裁委员会由主任1人、副主任若干人和委员若干人组成。主任履行本规则赋予的职责,副主任受主任的委托可以履行主任的职责。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可以由中国国际商会聘任。涉外仲裁委员会设有秘书局,在仲裁委员会秘书长的领导下负责处理仲裁委员会的日常事务。涉外仲裁委员会设立仲裁员名册,仲裁员由涉外仲裁委员会从法律、经济贸易、
    • 我国有哪些不受理涉外案件的仲裁机构
      湖北在线咨询 2022-10-22
      (一)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是1956年4月正式成立的,它是以仲裁的方式,独立、公正地解决契约性或非契约性的经济贸易等争议的常设仲裁机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设在北京,在深圳设有仲裁委员会深圳分会,在上海设有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二)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成立于1959年1月,是以仲裁方式,独立、公正地解决产生于A、近洋、沿海和与海相通的可航水域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