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天河区某电脑城二楼购买了一台品牌一体机电脑,付款后由该商家的员工将电脑送至楼下,我到路边和一部小货车驾驶员谈好运送价钱后,发现该员工和由其看管的电脑都不见了,后来该员工跑来说是电脑被人偷走了,他去追却追不到,后来我们报了警。商家认为电脑是交给我带出电脑城外被人偷盗的,责任不在他们;但我觉得该员工在没有正式将电脑交给我之前被人偷盗,是他未尽看管责任,是不是应该赔偿我的经济损失呢?
张小姐
广州市消委会表示,张小姐当时要求该商家帮她将电脑搬送到楼下乘车,而该员工把电脑搬到路边放在张小姐身边就走了,没有留意到张小姐还要和货车司机谈价钱,结果走了几步后发现电脑被人偷盗,虽追贼又没追到。由于该商家在二楼经营,帮顾客把电脑搬运到楼下虽然是无偿的,但这也是为了方便顾客购买电脑而提供的服务,会给商家带来潜在的商业利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经营者提供的服务,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害的,应赔偿损失。
经消委会调解,商家最终同意赔偿张小姐电脑一台。张小姐对调解结果表示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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