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虚假诉讼的审查是应当严格审查借贷发生的原因、时间、地点、款项来源、交付方式、款项流向以及借贷双方的关系、经济状况等事实,综合判断是否属于虚假民事诉讼。
一、民间借贷虚假诉讼如何处理
对于民间借贷虚假诉讼,法院一般依职权或者提请有关部门调查取证,查清事实真相。经查证确属虚假诉讼的,驳回其诉讼请求,并对其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依法予以制裁;对于以骗取财物、逃废债务为目的实施虚假诉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民间借贷虚假诉讼如何认定
下列情况认定为虚假诉讼:
1、出借人明显不具备出借能力。
2、出借人起诉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明显不符合常理。
3、出借人不能提交债权凭证或者提交的债权凭证存在伪造的可能。
4、当事人双方在一定期间内多次参加民间借贷诉讼。
5、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委托代理人对借贷事实陈述不清或者陈述前后矛盾。
6、当事人双方对借贷事实的发生没有任何争议或者诉辩明显不符合常理。
7、借款人的配偶或合伙人、案外人的其他债权人提出有事实依据的异议。
8、当事人在其他纠纷中存在低价转让财产的情形。
9、当事人不正当放弃权利。
10、其他可能存在虚假民间借贷诉讼的情形。
三、借款如何定性为诈骗
借款主要可以定性为民间借贷、欺诈式民间借贷和借款型诈骗。民间借贷,就是单纯的出借人和借款人之间的民事借贷法律关系;欺诈式的民间借贷,是借款人在借贷过程中使用了捏造事实、隐瞒真相的欺诈手段,但借款人没有非法占有、拒不归还借款的目的;而借款型诈骗,属于刑事犯罪,除包含民间借贷、欺诈式民间借贷的全部特征之外,还在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拒不归还借款的目的。
完整的借款型诈骗由下列构成要件组成:借款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拒不归还借款的目的+捏造事实、隐瞒真相的欺诈行为+民间借贷的外在形式+出借人陷入错误认识,上当受骗而处分自己的财物+借款人获得财物。
一、审查行为人是否构成借款型诈骗,基本原则是三个综合:
(1)综合欺诈行为、还款能力、款项到账后行为、还款行为、未还款原因等多个因素,来判断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是否构成诈骗罪。
(2)综合主观认识、客观行为来判断,遵循主客观相一致原则。
(3)综合事前、事中、事后,在时间的维度上去考量。任何片面的、单一的考虑因素,都不足以准确认定借款型诈骗罪。
二、诈骗的后果如下:
1、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诈骗案的立案标准如下:
1、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所有权;
2、在客观上表现为使用欺诈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
3、主体是一般主体等。
总之,借款被定性为诈骗需要构成使用虚假的证件和财产证明去贷款并长时间未偿还贷款、存在隐瞒事实的手段等条件,一般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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