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小区停车位属于业主还是开发商
住宅区域中的停车泊位之所属权利,通常以泊位类别及所在地理位置为依据。
各类型停车泊位的归属状况皆有所差异。
住宅小区中停车泊位的所有权往往由该停车泊位所处的地理位置以及它是否纳入建筑物公共分摊面积决定。
在建筑物范围内部的地面停车泊位及地下停车场泊位,若未包含在建筑物公共分摊面积之内,那么它们通常将归属开发企业持有;反之,若已纳入到公共分摊面积之中,便应视为全体住户所共有。
若某个停车泊位占用了业主共有的道路或其他公用场所空间,那么这些停车泊位理应被认定为全体业主所有。
而首层架空停车场泊位与人防工程车位同样被认为是全体业主共有的。
至于独立式车库亭,则毫无疑问地归属开发企业持有。
《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五条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后的续期,依照法律规定办理。该土地上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七条
房地产转让,是指房地产权利人通过买卖、赠与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将其房地产转移给他人的行为。
二、小区自治组织已欠物业费将业主姓名贴上公示栏合法吗
物业可依法在小区范围内公开拖欠费用的信息。
物业管理机构将滞纳金缴纳者的详细资料予以公示,从专业法律的角度来看,此举并不存在任何侵权行为,同时也极好地保护了每个住户的个人隐私权。
毕竟,物业费用作为小区全体居民共同承担的公共责任,以此形式在小区内部展示并公告,并未背离我国法律法规中关于公共事务的规定。
欠债理应偿还,况且事实本就是如此。
至于是否确实存在欠款以及物业费用如何按期支付等问题,则属物业服务协议中的约定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章 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第二百七十五条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n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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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地下车位所有权属于开发商还是物业?浙江在线咨询 2022-09-14随着私家车的增多,小区业主与小区物业间就车位问题发生纠纷的情况越来越多。停车位的归属问题,应该结合法律相关规定和或停车租售合同来确定车位的归属。 1.地面停车位归属地面停车位包含两种类型的停车位,一种是建筑区划内的,另一种是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①建筑区划内的地面停车位属于专有权的客体,所有权属于开发商所有,业主和开发商可以通过约定的方式确定业主是有偿或无偿使用车位。②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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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车库开发商和物业售卖合法吗,所有车库车位是否属于业主呢浙江在线咨询 2022-09-231、住宅小区的停车位是作为配套设施用房纳入小区规划,同时报建、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的,停车位与住宅小区的主体建筑具有密不可分的主从关系,相对主题建筑来说,具有一定的附属性和非独立性。因而,住宅小区内部的停车位不能脱离小区住宅房屋而单独买卖。2、按照建设部住宅小区规划建设的有关规定,住宅小区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和公用配套设施的配建水平,必须与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在住宅区建设一定数量的车位,规划部门是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