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市工伤与劳动能力鉴定标准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5-02 21:54:04 91 人看过

第十三条职工有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情形的,劳动者被用人单位安排到疫区工作,感染疫病的,认定为工伤或者认定为工伤,第十四条职工有《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经认定伤亡不属于工伤或者不属于工伤的,视为工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五条规定,劳动者发生意外伤害或者被诊断为职业病的,应当以法定主管部门或者法定鉴定机构出具的书面结论为依据,其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之日起30日内,向协调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有关部门申请工伤鉴定。因交通事故、失踪、工伤事故或者其他不可抗力因素,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提出申请的,经协调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可以适当延长申请期限,但用人单位未依照前款规定申请工伤认定的,最长不得超过九十日,受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可以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或者死亡之日起一年内,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第十六条对工伤认定管辖权有争议的,经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的工伤,由上一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指定管辖根据工作需要,根据属地原则确定雇主所在地,省辖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委托县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工伤认定的具体事宜

第十七条申请人应当申请工伤认定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一)申请超过法定期限的;(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无管辖权的;(三)不予受理的在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职权范围内

(四)受害人是用人单位聘用的离退休人员

(五)劳动者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依法不予受理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条认为是工伤,但雇主没有,用人单位应当承担举证责任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劳动者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提出的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用人单位提供有关证据组织。用人单位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20日内未提供有关材料或者不履行举证责任的,第十九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受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提供的证据,依法作出工伤认定结论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自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之日起15日内,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及其直系亲属和所在单位,并抄送本单位。经认定为工伤或者认定为工伤的,无偿发给工伤证明。

工伤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统一印制。

第二十条,经治疗后伤势相对稳定,或停工留薪期满后伤残,影响劳动能力的,劳动能力鉴定由省、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医学专家组提出的鉴定意见对受伤职工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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