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双规的人员只是在犯罪事实上有一定的嫌疑,算不上严格意义上面的犯罪嫌疑人。只是监察部门的一个调查措施,根据我国刑法的无罪推定的原则,任何人不经法院判决都推定为无罪。
一、无罪辩护是否影响量刑
无罪辩护对量刑是有一定的影响。如果做无罪辩护的话,就说明犯罪嫌疑人从始至终都不认为自己有罪,这样的话最终就有可能会失去从轻量刑的机会,也会失去减刑的机会,但自首对量刑的影响是很有有利的,可以从轻量刑。
无罪辩护是指被告人和其辩护律师在庭审中为被告人作无罪的辩解,结果只有两个:一个是公诉人得到法院支持,被告人被判决有罪;一个是辩护观点被法院采纳,被告人被判决无罪。
无罪辩护的原则,是指律师在为被告人进行辩护的过程中必须遵守的准则。
二、拘留37天内签了认罪认罚书是不是等判刑
拘留37天内签了认罪书不是就要等判刑了。
检察院还要核实是不是自愿认罪的,法院也会核实,认罪认罚的后果会一次又一次重复说明,最终法院开庭之后做出判决,所有流程跟不认罪是一样的,只是可以简化,可以用简易程序,快一点判决。判刑需要经过法院判决,才是符合法定程序的。但是,如果签了认罪认罚书,法院会判决有罪。
认罪认罚书是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主动承认错误或罪行,并认真改过自新的一种认罪的法律文书。通俗点说就是犯罪嫌疑人直接自己认罪,并主动供述犯罪事实的行为。
如果对认罪认罚书的内容无异议,可以在律师的陪伴下签署认罪认罚书。还要积极地退赃、退赔,主动缴纳罚金,积极赔偿被害人家人,获得谅解书。
如果签了认罪认罚书,说明你已经认罪,对自己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如果情节严重,嫌疑人态度恶劣,即使签了认罪认罚书,法院也会重新考虑该不该减刑。
嫌疑人涉嫌危害国家安全、造成的社会影响恶劣、犯罪嫌疑人犯罪主观恶意深、嫌疑人以犯罪为常业等案件。
如果罪行较轻,并积极处理善后,获得被害人的谅解或积极偿还赃款,可以给予30%的以下的量刑优惠。
如果你确实无罪千万不要签署认罪认罚书,走正常程序就好,等待相关部门的调查结果,也可以上诉请个好律师为你做无罪辩护。
一般情况下如果案情没有犯罪事实证据,但嫌疑人却签署了认罪认罚书,律师很难在帮助嫌疑人进行有效的辩护。
三、论羁押必要性审查有哪些原则
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比例原则,无罪推定原则,司法中立原则。现代国家基于人权保障原则、无罪推定原则,普遍认为审前羁押(未决羁押)只是一种例外。而我国刑事强制措施的适用中,审前羁押是一般,不予羁押是个别,“一押到底”的现象在刑事诉讼程序中较为常见。
(一)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
新《刑事诉讼法》第2条明确规定了“尊重和保障人权”,《刑事诉讼法》第93条规定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仍应当对羁押必要性审查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羁押必要性审查是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的具体化。“减少羁押”、“逮捕与羁押分离”的理念的确立才能最终的保障人权。根据羁押必要性变化情况开展审查,能够避免超期羁押,不当羁押,从而保障在押人员的人权。
(二)比例原则
比例原则又称为相应性原则,是指是否采取强制措施,采取何种强制措施,要与所追究的犯罪行为相适应。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也体现了相应性原则,既要考虑羁押的适当性,又要考虑其适度性。
(三)无罪推定原则
无罪推定原则已然成为法治国家的共识。羁押只是保障刑事诉讼顺利进行的措施,审前羁押应是一种例外适用,而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以非羁押诉讼为主。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的设立要求对羁押措施的严格审查适用,恰恰是无罪推定原则的运用。
(四)司法中立原则
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对逮捕和羁押实行的是司法中立原则,即是否逮捕和羁押,由处于中立地位的法官决定。而在我国,羁押必要性审查权由处于法律监督地位的检察机关来行使,这就决定了检察官要处于中立地位,客观作出是否继续羁押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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