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股权资本显著不足。
2、股东与公司之间人格的高度混同。
(1)股东与公司之间在资产或财产边界方面的混淆不分。
(2)股东与公司之间在财务方面的混淆不分。
(3)股东与公司之间在业务方面的混淆不分。
(4)股东与公司之间在机构方面的混淆不分。
(5)股东与公司之间在人员方面的混淆不分、母子公司之间的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交叉任职过多过滥。
(6)子公司的机关陷入瘫痪状态,母公司直接操纵子公司的决策活动。
(7)其他方面的人格混同。
《公司法》
第二十条
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债权人适用公司人格否定之诉案例解析
案情:金阳市新兴集团有限公司(下称新兴),系天津气压机有限公司(下称气压机)的控制股东和80%的控股股东;新兴同时又是天津新立部件有限公司(下称新立)利用气压机的有效资产另行设立并控股的中外合资有限公司;天津电机工业集团有限公司(下称电机集团),系气压机的最大的债权人,同时又是气压机3600万金融债务的连带责任担保人,此外新兴为电机集团的3600万的担保债权提供了连带信用反担保。
气压机在2005年的4—10月间,连续两次脱壳。第一次脱壳是气压机改制为民营企业后,在2005年4月,将其全部股权以200多万的价格转让给新兴和一名自然人股东,使新兴可以直接操控了几千万的资产;第二次脱壳是在2005年10月,新兴将气压机的全部设备转移走,据说是转移到某区的新立;据初步了解,新兴利用气压机控股股东的地位,于2005年又将气压机的全部房产抵押给了新兴的控股公司,并在房管局办理登记,该抵押的目的或搞资本运作,或利用抵押来规避巨额债务;气压机的现有有效资产已被新兴基本掏空,气压机偿还债务的基本能力大大减弱。因此,电机集团对气压机的2500万到期债权和3600万的担保责任已面临着巨大风险,即气压机的全部债务基本被架空
本案疑点:新兴投入到新立的出资全部是设备,而所谓外方投入的也都是设备。这些设备是新兴借抽逃气压机资产过来的,还是新兴从气压机买过来的,还是出租借过来的?由于证据的缺失,无法要求新兴因抽逃气压机资产而承担连带偿债责任。另外,该房产抵押属于企业间的抵押,该抵押是否合法有效?这些疑点如果不通过诉讼过程中的司法审计,电机集团不可能获取要求新兴承担连带偿债责任的直接证据。即由于新兴滥用公司法人人格的隐蔽性,造成电机集团的举证困难。
电机集团的诉讼要求:由电机集团以债权人的名义起诉气压机,借助于诉讼过程中的司法审计,查清并获取要求新兴承担连带偿债责任的直接证据,并依法追究新兴法律责任。
关于对电机集团要求新兴承担连带偿债责任的法理分析:
修订后的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这是将公司人格否定制度或揭开公司面纱规则引入我国法律的重要体现,对于作为气压机控股股东的新兴来说,应当依据该规定进行法理方面的分析和判断。
气压机具有公司独立的法人人格,意味着气压机独立于股东,成为以自己的名义和财产进行民事活动并承担民事责任的独立主体。其直接后果是导致气压机资产的经营权与所有权分离、新兴投资财产与气压机财产分离,新兴在享有气压机盈利受益权的同时,仅以其投资额对气压机债务承担责任。一旦气压机的独立人格和股东的有限责任被滥用,将导致电机集团等债权人利益遭受损害。我国自实行公司制度以来,类似滥用公司法人人格制度和股东有限责任制度的现象迅速蔓延,严重损害了公司债权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由于本案中新兴滥用公司法人格的情形相当隐蔽,而且修订后的公司法第二十条的有关规定出于衡平性规范,体现出原则性、模糊性和补充性等特点,未对公司人格否定制度或揭开公司面纱规则的具体适用标准作出明确规定,只有根据我国司法实践,在具体适用该制度规则时,注意考虑以下三个方面的要件。
(一)谁属于适格的诉讼主体
诉讼主体包括原告和被告两方:原告即因公司法人格被滥用受到损害并有权提起适用公司法人格否定制度之诉的电机集团;被告即公司法人格的滥用者新兴。
就原告电机集团而言,是因新兴滥用公司法人格的行为而受到损害的气压机的债权人。就被告而言,应只限于实施了滥用公司人格和股东有限责任的行为的积极的控制股东新兴。将新兴列为被告的依据是:新兴是该公司中握有实质控制权的股东,属于控制股东或支配股东。控制股东并不一定必须持有公司多数股份,而应以实际对公司的控制作为主要特征;新兴作为控股股东同时还具备了积极股东的特征,如果新兴属于不作为的消极股东,即没有参与气压机经营管理的权利或者虽有权参与公司经营管理但不能或不愿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的股东,不应因此而受到牵连;气压机的公司董事、经理或其他高管人员也可能利用职务之便滥用公司法人格,向公司转移风险,以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谋取自己的私利,但是公司董事、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在本案中不能成为被告,只能根据公司章程和有关公司法之规定追究董事、经理的赔偿责任。只有在以支配股东的身份滥用公司法人格时,才可能因符合适用要件而揭开公司面纱,直接追究公司背后支配股东—新兴的法律责任。
(二)新兴必须实施了滥用公司人格和股东有限责任的行为
公司人格利用者新兴实施了滥用公司人格和股东有限责任的行为,是适用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的行为要件。这是因为:新兴利用公司法人格规避了合同义务和法律义务的行为。其中,滥用公司法人格回避契约义务的行为主要表现为,负有对电机集团在交易上巨额债务的气压机,由于其支配股东通过抽逃其资产,再以原有的设备、董事会、公司职员等设立经营目的基本相同的新公司,以达到逃脱气压机巨额债务之不当目的。
新兴实施了气压机法人格形骸化的行为,公司法人格形骸化实质上是指公司资产与股东资产完全混同。也就是说,公司形骸化的重要主要表现是于支配股东的财产发生混同。当气压机的财产不能与该新兴及其他下属公司的财产作清楚的区分时,即发生财产混同。这已经完全背离了财产分离原则,极易导致气压机财产的隐匿、非法转移或被新兴私吞、挪作他用。无法保证气压机贯彻资本维持和资本不变的原则,进而影响到气压机对外承担清偿债务的物质基础,因此财产混同是人民法院审理本案时所要重点考察的内容。
在行为要件中,关于股东滥用公司法人格的行为是否需要具备主观故意或过失的标准问题。因为公司法人格否定制度的本质,是通过与公司相关各方之间的利益衡量的方法。对因公司法人格被滥用而失去公平的相关各方之间进行调整,以维护公司法人制度的公平、正义的价值目标,体现了司法权对公司自治的一种干预。鉴于修订后的公司法第二十条并未明确规定,公司法人格利用者必须在主观上具备恶意的不当目的或违法意图,因此,为真正体现公司法的精神本意,并减轻电机集团对法人格滥用目的的举证困难,法院在本案的诉讼中不会过分强调新兴的权利滥用在主观上是否具有恶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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