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南昌车辆通行费征收依据节选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004年修订)
第六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利用贷款或者集资建成的收费公路的收费期限,按照收费偿还贷款、集资款的原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确定。有偿转让公路收费权的公路,收费权转让后,由受让方收费经营。收费权的转让期限由出让、受让双方约定并报转让收费权的审批机关审查批准,但最长不得超过国务院规定的年限。国内外经济组织投资建设公路,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公路建成后,由投资者收费经营。收费经营期限按照收回投资并有合理回报的原则,由有关交通主管部门与投资者约定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但最长不得超过国务院规定的年限。
第六十三条: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的收费标准,由公路收费单位提出方案,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物价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4年第417号)
第十四条:收费公路的收费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按照下列标准审查批准:
(一)政府还贷公路的收费期限,按照用收费偿还贷款、偿还有偿集资款的原则确定,最长不得超过15年。国家确定的中西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政府还贷公路收费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年。
(二)经营性公路的收费期限,按照收回投资并有合理回报的原则确定,最长不得超过25年。国家确定的中西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经营性公路收费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0年。
第十五条:车辆通行费的收费标准,应当依照价格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听证,并按照下列程序审查批准:
(一)政府还贷公路的收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查批准。
(二)经营性公路的收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查批准。
二、南昌车辆通行费征收流程怎么走
申请:本事项支持网上办理,窗口提交。
受理
1、办证大厅接收并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于2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符合受理条件的,办证大厅应当向申请人发放《行政许可受理决定书》,并将申请材料报评审中心;
2、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填写不完整的,办证大厅应当向申请人发放《补正告知书》;
3、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办证大厅应当向申请人发放《行政许可不予受理决定书》。
审查
1、建设收费公路,是否符合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路发展规划;
2、是否符合《收费公路管理条例》规定的收费公路的技术等级和规模;
3、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
审核:审查后对符合办理条件的进行核对确认
审批:根据审核结果,作出相应的批示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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