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人身侵权与保险索赔能否同时发生,法律并不禁止人身侵权与保险索赔同时发生。
侵权人是本单位职工还是单位外的第三人,对受害职工能否获得工伤赔偿以外的人身损害赔偿具有决定性意义。根据最高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劳动者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人身损害的,除享受工伤保险外,第三人应当按照司法解释承担民事责任的主张,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赔偿时,他也可以向侵权人要求侵权损害赔偿。根据上述司法解释,工伤和侵权两种法律关系相互独立,可以同时获得工伤和侵权赔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人身损害赔偿一般包括以下内容,即:,第十八条被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的,权利人应当赔偿人民法院要求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定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论民事侵权中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2。医疗费用
第十九条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费用、住院费用等收据,结合病历、诊断证明等有关证据确定。义务人对处理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医疗费用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院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因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需的康复费用、适当的整形手术费用和其他后续治疗费用,赔偿权利人可以在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第二十条根据受害人的时间和收入确定。
延迟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继续旷工的,旷工时间可以计算到伤残认定日的前一天。
被害人有固定收入的,滞纳金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被害人没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被害人不能证明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的,参照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同行业或者类似行业从业人员的平均工资计算。第二十一条按护理人员收入、护理人员人数、护理周期计算。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按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无收入或聘用护理人员的,按当地从事同级护理人员的劳动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编制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参照确定。
护理期应计算到受害者恢复自理能力为止。被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自理期限,但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年。第二十二条交通费按照受害人及其必要的看护人因医疗或者转移所发生的实际费用计算。交通费以官方账单为准,相关证明与就医地点、时间、次数一致。第二十三条地方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差旅伙食补助标准参照执行。
被害人确实需要到其他地方治疗,并且由于客观原因不能住院。被害人及其照顾者实际发生的食宿费用的合理部分应当得到补偿。第二十五条根据被害人的残疾程度或者残疾程度,按照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标准,伤残赔偿金自伤残认定之日起20年计算。但60岁以上的,每增加一年减一年;75岁以上的,计五年。
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不减少,或者伤残程度较轻,但职业危害严重影响其就业的,可以相应调整伤残赔偿金。第二十八条被扶养人的生活费根据被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按照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消费性支出的标准计算。被扶养人是未成年人的,按18岁计算;没有劳动能力和其他生活来源的,按20岁计算。但60岁以上的,每增加一年减一年;75岁以上的,计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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