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土地使用税分析中纳税人是怎样确定的?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5-22 20:13:45 461 人看过

一、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人及计税依据

(一)土地使用税

所谓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就是指在某个特定城市、建制镇以及某些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个人与单位,按照所占土地的实际面积与相关税法来来征收的税费。对城镇土地使用者征收税费,是为了强化土地管理,使城镇土地利用规范化,将土地级差控制在合理范围内,提高土地利用率。

(二)纳税人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通常包括以下几种:具有特定区域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尽管某些单位或个人拥有了土地使用权,但是不知土地所在地,此时土地的实际使用者或者代管人需要承担税费,即土地使用的纳税人;未能确定土地使用权或者使用权限存在纠纷的,则土地实际使用者为纳税人;如果土地使用权双方共有,共有方都是土地的纳税人,分别承担税费。

另外,还包括内资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外商投资企业年外国企业的在华机构、军队以及其他单位。

(三)计税依据

纳税人需要对实际占用的土地进行征税,

把测定面积作为计税依据,比较适用于由省、市、自治区及直辖市政府确定的单位组织测定土地面积的纳税人;尚未组织测量土地面积,但是拥有当地政府底部颁发的土地使用证书的纳税人则可以把证书上确认的土地面积作为计税依据;而对于那些没有核实颁发城市土地使用证书的纳税人,则是要以申报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关于税率的规定,采用地区幅度的差别税额,

每年每税额为:大城市1.5-30元/m3,中等城市1.2-24元/m3,小城市0.9-18元/m3,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则是0.6-12元

/m3。对于一些经济发展较为落后的地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调整税额,但是最低税额不能低于标准要求中最低税额的30%,而对于经济发展较快的地区,可以适当提高税额,但必须要经过当地财政部门的批准许可。

二、城市土地使用情况及意见分歧

现阶段,城镇土地使用出现了多种形式,例如有些城市、县城的政府会剥夺占用改制企业的土地,并以地方政府或者是资产管理办公室的名义再次把土地出租给改制后的大型企业,按照土地平米数来征收土地使用费用、土地租赁费用;在停产企业土地的处理过程中,一些地方政府会重新租赁给新兴发展起来的企业,这些企业在规定期限内拥有土地使用权,而政府则用这部门租金来解决原停产企业职工的生活费用问题;另外,还有一些企业把自己拥有的房屋后者土地向其他企业出租,并按照季度或者月份来收取租金。

针对当前城镇土地使用中存在的问题,各方存在意见分歧。根据我国城镇土地使用条例和相关规定,人们存在分歧的焦点是城镇土地使用纳税人是拥有土地使用权的使用者还是土地拥有者?在我国的税务领域,存在不同分歧,一方认为城镇土地出租者应该是土地使用纳税人,主要原因是出租者拥有土地的使用权,尽管把土地进行了出租,但实际上这也是使用土地的另一种形式;另一方则认为,土地的承租者应该是纳税人,因为承租者才是城镇土地的实际使用者,虽然没有办理土地使用凭证,但事实上拥有相应的使用权,尽管与相关部门签订了租赁合同,也缴纳一定数目的租金,但是土地的真正使用者,应该成为法定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而土地税的实际纳税人则认为,应该根据城镇土地的实际情况来确定与划分纳税人,而不能只是根据土地的使用权或者拥有者来确定。对于那些已经改制的企业,在对原有土地,需要由当地政府收回,并对土地进行出租或者生产经营等处理,使用方需要按照相关规定,在一定期限内缴纳相应租金,由此看来,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人实际上应是收取到租金的当地政府,也可以是隶属于政府的当地资产管理办公室。如果企业自行把闲置的土地、房屋等进行出租给,并收取相应的租金,此时,出租企业则要担任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要尽申报纳税的义务。

三、确定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人的建议

之所以会对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人产生不停休止的讨论,主要是对“土地使用”有不同的理解。简单分析,无论采用何种方式与方法使土地发挥出其应有的价值,使土地产生了增值和财富效应,都应该视为使用了土地。土地税的纳税人使土地直接用于生产,是一种使用行为,而把土地出租,获得了一定租金,这也是一种使用,主要原因是在出租的过程中,取得了收益。

在土地使用权限属性上,税务机关应该做出明确规定。当地税务机关需结合土地管理部门所提供出的相关资料,来对城镇土地的使用权限进行认真分析,结合土地税的相关规定,拥有或者是可以办理土地使用权证,并且拥有土使用权限者为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而没有土地使用权证或者土地使用权限不明的,则应该把土地的实际使用者视为土地税纳税人。

为了进一步明确使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需要完善相关规定,对城镇土地使用权限、纳税人及纳税标准进一步详细规划与确定。对于土地转让或者是对合同进行转让,双方当事人事先应该约定好土地的交付时间,防止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人不明或纳税义务滞后或提前现象的出现;若土地交付的实际时间要比合同约定的时间提前,则要以土地交付的实际时间来确定纳税人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若土地交付的实际时间要比合同约定的时间延迟,纳税人在应该向有关部门递交土地延迟交付的证明,地税部门则应该根据相关手续与程序来重新确定土地使用税纳税人发生纳税义务的时间。如果不能够提交有权部门的出具的相关证明,当地税务部门,则应该严格按相关财税文献规定来确定土地使用税纳税人的义务发生时间。

除此之外,为了加强对城镇土地使用税费的管理,相关部门需要强化立法工作,在税法上对城市土地使用者、土地使用权限、土地使用税及纳税人等方面做出详细、具体的规定。纳税单位如果无偿使用其他纳税单位土地,此时则应该由无偿使用人缴纳城镇土地的使用税费,与此同时要与房地产税纳税人的口径保持一致。总之,无论是单位还是个人,要对城镇土地使用税及纳税人的定位有足够重视,加强立法工作,从而准确确定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

土地利用多样化,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人的界定也产生了争议,最重要的解决措施还是需要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对纳税人做出更为明确的规定避免出现土地使用情况和纳税人不确定的分歧意见。城镇土地使用税分析之纳税人的确定对纳税人也具有重要的意义,希望能引起大家的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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