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十六条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5-03 18:32:53 72 人看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释义:第四十六条

第四十六条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可以直接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实行承包经营,也可以将土地承包经营权折股分给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后,再实行承包经营或者股份合作经营。

承包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的,应当遵守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防止水土流失,保护生态环境。

【释义】本条是关于对四荒等土地承包经营方式的规定。

对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土地的承包方式灵活多样,可以直接通过向社会公开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进行,也可以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将土地承包经营权折股分给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后,再实行承包经营或者股份合作经营。

由于耕地对我国农民有福利和社会保障的作用,而以“四荒”为代表的土地资源在这方面的功能要小得多,因此国家对耕地的经营体制比非耕地慎重得多,在“四荒”的开发治理上更倾向于社会效益,政策比较灵活。如1996年中央有关文件指出,土地承包期延长30年,开发“四荒”的承包期可以更长一些,这是稳定承包经营的重大政策。在治理和开发“四荒”的形式问题上,指出,治理和开发农村集体所有的“四荒”,应根据群众的意愿和当地的实际情况,实行家庭或联户承包、租赁、股份合作、拍卖使用权等多种方式。哪种方式有利于调动群众积极性,有利于保持水土,有利于发展壮大集体经济,就采用哪种方式,切忌“一刀切”。1998年中央有关文件明确,允许打破行政界限,允许不同经济成分主体购买“四荒”使用权;允许购买使用权的经济主体按照股份制、股份合作制等新的形式经营“四荒”土地。在政策的指导下,以公开招标、拍卖为主要形式的“四荒”承包在全国快速广泛的推开。比较家庭承包制,“四荒”地的公开招标拍卖将所有权与使用权划分得更为清楚,“四荒”承包者对土地享有更为完善的经营自主权、受益权和让渡权。具体体现为:

(1)购买“四荒”的期限由当事人双方议定,一般为50年,期限较长;

(2)购荒者一次性买断一定时期的对“四荒”的使用权,可以在有效期限内对“四荒”实行转让、出租、入股、抵押和继承;

(3)“四荒”作为非耕地资源,在很多方面享受优惠政策。

除去以直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形式实行“四荒”地的承包经营外,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也可以将“四荒”地承包经营权折股分给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后,再实行承包经营或者股份合作经营。目前,我国农村“四荒”资源的承包形式以及发展趋势,在经济发展水平不同的地区,在“四荒”资源丰歉程度不同的地区,呈现出较大的差异性。但从总体而言,是多种形式并存。承包形式有家庭承包、联户承包、租赁、股份合作、招标、拍卖等多种。各种形式各有其利,例如拍卖是对使用权的深度分割,更有利于调动投资者开发的积极性。但是股份合作制则有利于集体经济组织、农户的广泛参与,利益分享、风险共担,有利于降低生产经营费用和其他成本。实践中,在部分地方,实行以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人口为依据,将承包“四荒”地的经营权量化为股份进行股份合作经营。西北部分省份由于生态脆弱,“四荒”地的开发、治理难度较大,多采取先通过集体经济组织治理,再将“四荒”地承包给个人或进行股份合作经营的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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