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光因涉嫌故意杀人于1997年10月28日被公安机关羁押审查,同年11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8日经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批准被逮捕。1998年7月20日,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以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为由,决定对张*光不起诉,并发出释放张*光的证明书。张*光共被羁押262天。
1998年8月26日,张*光以错误逮捕为由,申请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予以国家赔偿。第一分院认为,批准逮捕张*光是根据公安机关依法获取的张*光作案的有关证据及张本人作过的有罪供述,符合刑事诉讼法有关逮捕条件的法律规定,不属国家赔偿法第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故于1998年11月3日作出对张*光赔偿请求不予支持的决定。张不服,向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申请复议。上海市人民检察院于1999年1月15日作出复议决定认为,因张*光故意作虚伪供述,根据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第一分院对张*光的赔偿请求不承担赔偿责任,决定驳回张*光的复议申请。张-仍不服,于1999年1月29日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提出赔偿申请,请求其决定第一分院予以国家赔偿。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认为,张*光因涉嫌故意杀人被逮捕,又因被指控犯罪的证据不足而被检察机关决定不起诉和释放。根据刑诉法有关规定,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起诉即不能认定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检察机关批准逮捕应视为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错误逮捕。依照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批准逮捕的检察机关应当承担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错误逮捕的赔偿责任。张*光以检察机关对其无罪羁押要求赔偿的申请及理由成立,依法应予支持。第一分院对张*光不予赔偿的决定不当,应予撤销。张*光在涉嫌犯罪被立案预审讯问期间作过有罪供述,但没有证据证实张*光有作虚伪供述达到妨碍司法机关查明案件真相或导致司法机关对其错误羁押的故意,复议机关认定张*光故意作虚假供述的理由不能成立,不应当适用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不能免除被请求赔偿义务机关应承担的赔偿责任,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亦应撤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二条、第十五条第二项、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三条第三款之规定,该院赔偿委员会于1999年6月14日作出决定:撤销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和上海市人民检察院刑事赔偿决定书和复议决定书;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赔偿赔偿请求人张*光赔偿金人民币7716.99元。
点评
本案的焦点在于赔偿请求人张*光在侦查起诉阶段是否故意作了虚伪供述。如果故意作了虚伪供述,对其被司法机关羁押的情形,国家将不承担赔偿责任;反之,则应承担赔偿责任。我国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一)项规定,“因公民自己故意作虚伪供述,或者伪造其他有罪证据被羁押或者被判处刑罚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
依此规定,因公民自己的过错导致的刑事损害国家不予赔偿必须具备三个要件:一是被羁押或者被判处刑罚的人必须是作虚伪供述或者伪造有罪证据的公民本人。如果司法机关因某一公民提供伪证而错羁错判了另一公民,国家的赔偿责任则不能免除;二是公民的故意是导致司法机关错羁错判的全部原因,亦即公民自己作虚假供述的目的是出于某一不正常的动机而实施的一种自愿行为,他对自己被错羁错判的后果早已料到且自愿承受,是“自作自受”,“自讨苦吃”。如果公民被诱供或被刑讯逼供作了不符合事实的供认,则不属于他的过错;三是公民的过错达到了故意的程度。如果公民在有轻微过失的情况下作了虚伪供述,司法机关轻信此类供述导致错羁错判的,其损害赔偿责任不应由该公民承担,而应由国家承担。这是因为公民只是在无意中作出了误导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认为其有罪的行为,他主观上并没有愿意承受羁押或错判受罚的故意,此其一。其二,查清犯罪事实,准确打击犯罪,保护无辜之人不受法律追究,是司法机关义不容辞的职责,司法机关没有理由将其错羁错判的行为委过于公民的无意行为之上。
-
虚伪供述造成损害损失赔偿的义务
417人看过
-
自我虚伪供述被错捕错判不承担国家赔偿责任
402人看过
-
医疗机构造成患者损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
91人看过
-
有关特殊行业造成人身损害的责任承担
228人看过
-
造成劳动者损害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378人看过
-
实际侵权机关应承担赔偿责任吗
344人看过
刑事诉讼法是指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调整刑事诉讼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它调整的对象是公、检、法机关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揭露、证实、惩罚犯罪的活动。它的内容主要包括刑事诉讼的任务、基本原则与制度,公、检、法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职权和相... 更多>
-
盗窃机动车造成损失的由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谁应该承担损害赔偿责山西在线咨询 2022-01-23胡建中律师的观点,从法理上来说是错误的,当然不排除在实践中被如此认定.因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被盗机动车辆肇事后由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问题的批复》明确规定:“使用盗窃的机动车辆肇事,造成被害人物质损失的,肇事人应当依法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盗车辆的所有人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此处所说的"盗窃",并非以构成盗窃罪为要件,而是指"在不为所有权人所知的情况下使车辆脱离所有权的控制",由是观之,李先生欣不应该对
-
假冒伪劣产品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吗辽宁在线咨询 2022-04-26《产品质量法》规定:“售出的产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给购买产品的消费者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当赔偿损失:(1)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说明的;(2)不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的;(3)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三包”规定,消费者凭发票及三包凭证办理三包,三包有效期自开具发票之日起计算,扣除因修理占用和无零配件待
-
公安机关刑讯逼供的行为,造成人员损害或者伤害的,应当承担什么责宁夏在线咨询 2022-02-28根据法律规定,人民警察在执行职务时,要遵纪守法,文明执勤,不得有刑讯逼供或者体罚、虐待人犯的行为,否则当事人有权向人民警察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行政监察机关检举、控告。并根据具体情节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人民警察法》第二十二条人民警察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参加非法组织,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参加罢工;(二)泄露国家秘密、警务工作秘密;(三
-
医院病例造假造成损害,医院应承担什么赔偿责任天津在线咨询 2022-05-04医院病例造假造成损害不仅要承担民事损害赔偿责任,还可能构成行政违法,情节严重可能构成刑事犯罪。对此,你可向卫生局投诉,造成损失的,可向医疗主张损害赔偿,如果关键病例有证据显示医院明显造假,那么医院承担过错责任,赔偿款协商不成可以起诉处理,医院造假情节严重的可以报警处理。如果其涂改目的是隐匿患者诊治的真实情况或者掩盖其失误,就可涉嫌刑法上的伪证罪;如果其单位管理人涉嫌指使、帮助当事人涂改病历,就可以
-
劳动者造成他人损害的赔偿责任是谁应承担广西在线咨询 2023-06-05劳动者因执行工作对他人造成损害的赔偿责任由用人单位承担。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