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土地不是拆迁。征地是对土地的征收,拆迁是对土地上房屋及其他建筑物的拆迁。二者的区别主要在于对象不同。由于征收土地涉及到地上的房屋建筑物,但国家并不需要这些房屋和建筑物,所以称拆迁而不叫征收。土地征收是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权限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转化为国有土地,并依法给予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被征地农民合理补偿和妥善安置的法律行为。
被征收土地的补偿。
征收土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征地补偿费(含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两项费用之和)以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和青苗补偿费。
1、征地补偿。
征地补偿标准按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湖南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湘政发〔2012〕46号)、常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常德市征地补偿标准调整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常政发〔2013〕6号)和石门县人民政府《关于石门县征地补偿标准调整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石政发〔2013〕21号)的规定执行。征地补偿费的支付对象为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由征地拆迁实施机构一次性支付给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
征地补偿标准列表
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地类面积(亩)综合地价区域划分补偿标准(元亩)地类修正系数补偿单价(元亩)补偿金额(元)
石门县南镇等15个乡(镇)、4个街道办、1个园艺场、2个林场的44个村(居)耕地0.237408001408009670
林地2.933408000.52040059833
园地0.953408000.83264031106
未利用地0.168408000.5204003427
合计4.291104036
2、地上附着物补偿。
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常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常德市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常政发〔2015〕2号)和石门县发展改革物价局、石门县国土资源局《关于全县征地拆迁有关设施补偿标准的通知》(石发改物价〔2015〕2号)文件的规定执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的支付对象为地上附着物的所有者,由征地拆迁实施机构一次性支付给地上附着物的所有者。
地上附着物的具体补偿标准,由征地拆迁实施机构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村(居)民小组予以宣讲和复印张贴。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相关前期工作完成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请征收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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