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岁的福建省xx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董事黄某,43岁的北京xx强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杜某,冒充中央领导进行诈骗。本网今天获悉,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合同诈骗罪分别判处黄某无期徒刑,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处杜某13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006年9月,黄某、杜某虚构中央某部委领导身份,谎称引进国外资金投资为由,利用虚假银行对账单等资金证明,骗取山西红光科工贸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西红光公司)信任。当月4日,两人以福建xx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建xx公司)名义在杜某办公室与山西红光公司签订了投资合同书,杜某以见证人在该合同书的附件《不可撤消的承诺书》上签字。且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黄某、杜某以先支付保证金的名义,骗取山西红光公司60万元,期间,黄某向山西红光公司提供了金额为2.5亿元的空头转帐支票。同年11月两人又以外汇启动需要资金为由,再次骗取山西红光公司70万元。黄某将上述款项归还了20万元,其余用于归还债务及消费等。
2006年9月,杜某虚构扶贫开发主任身份,以同样的方式方法骗取天津源融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源融担保公司)信任。同年11月7日,两人以福建xx公司名义与天津源融担保公司签订了大额存单协议书,且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黄某、杜某以先支付保证金为名,骗取天津源融担保公司200万元。后杜某交给天津源融担保公司一张xx靖海分公司5亿元的支票。同年12月黄某、杜某成立了法人独资的xx强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强公司)。2007年3月12日,杜某与天津源融担保公司重新签订了大额存单协议书,该协议书甲方由福建xx公司改为xx强公司,杜某在协议书上签字。协议书签订后黄某、杜某仍谎称保证资金到位,后黄某、杜某关闭手机。黄某将上述款项用于归还债务、付房租、还山西红光公司款。
二中院经审理认为,黄某、杜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身份、编造谎言,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使用虚假的资金证明以给企业投资为诱饵,骗取对方当事人数额特别巨大的财物,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侵犯了经济合同管理秩序和公司财物的所有权,均已构成合同诈骗罪,依法应予以惩处。据此,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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