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高空坠物致人损害中存在着两方不同的价值取向,如果主张唯一的行为主体承担责任,那么就是倾向于正义价值,忽视了秩序价值与安全价值;如果主张凡是可能行为人都要承担责任,那么就是强调了安全价值与秩序价值,回避了正义价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规定: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一、高空坠物致人损害案件的归责原则
在高空坠物致人损害案件中,“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并不是对当事人主观上是否存在过错的推定,而是对于高空坠物的侵权行为本身和损害事实之间因果关系的推定,不能把因果关系与当事人的主观方面混同起来。高空坠物致人损害案件的归责原则应当是无过错原则。
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基于法律的特别规定,加害人对其行为造成的损害没有过错也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在高空坠物案件中采用无过错原则有利于保护受害者的权益,促进案件的顺利开展。虽然会牵涉到无辜的业主参与到诉讼中去,但是通过其他业主的行为能够更好更快地推动案件的进展,有助于及时发现加害人。
其他业主也并不是直接对受害人进行赔偿,而是在不能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时候才承担补偿责任。他们可以通过积极地寻找线索发现加害人,或者用证据证明自己当时不在现场或坠落物与自身无关而免予承担责任。无过错责任原则是以“乃是在于对不幸损害之合理分配”为基本思想的,这正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体现的精神内涵,同时也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规定提供了责任分配的依据。
二、高空坠物致人损害的责任主体有哪些
高空坠物致人损害的责任主体可能是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推定加害人)。具体如下:
(一)责任主体是建筑物的使用人:是指在侵权行为发生时建筑物的实际使用人(建筑物所有人、承租人、借用人、其他使用建筑物的人);
(二)责任主体是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
(三)责任主体是无法举证排除自己是侵权人的建筑物使用人。
-
高空坠物致人损害的损害行为怎么认定?
488人看过
-
高空坠物致人损害各方举证责任的分配及责任承担
237人看过
-
高空坠物致人损害案件的责任承担是怎样的
437人看过
-
民法上的高空坠物致人损害责任划分是什么?
157人看过
-
高空坠物致人损害该如何追责比较好?
64人看过
-
高空坠物损害侵权责任认定的相关规定是什么
63人看过
业主是指房屋所有权人,按其拥有的物业所有权状况,又可分为独立所有权人和区分所有权人。区分所有权人是指数人区分一幅土地上同一建筑物而各有其专有部分,并就其共用部分按其应有部分有所有权者;独立所有权人是指某土地上的建筑物仅属于某一业主。... 更多>
-
高空坠物引起人员损害算几级山东在线咨询 2023-05-131、高空坠物伤人并不是整栋楼都应当承担责任,按实际情况,单纯高空坠物,没有造成任何后果的,不存在责任问题。 2、但高空坠物造成侵权的,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3、另外,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
-
高空坠物导致车辆损失,责任归属何人?澳门在线咨询 2024-12-18如果高空坠物砸坏了车辆,责任应由坠落物的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承担。如果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则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如果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了他人损害,侵权人应依法承担侵权责任。如果经过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则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
-
《民事诉讼法》高空坠物致人亡责任的认定广西在线咨询 2021-12-12高空坠物致人死亡的,侵权人应当依法承担侵权的法律责任;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证明其不是侵权人外,可能造成伤害的建筑物使用者应当给予赔偿,大致每层都需要赔偿。
-
-
高空坠物造成的危害主要有哪几方面广西在线咨询 2023-10-16高空坠物造成的危害主要是危害公民的人身财产安全,轻则损伤财物安全,致人受伤,重则致人死亡。而高空坠物的责任主体往往无法明确到个人,又常引发大范围的连带责任。高空坠物的危害非常明显,常见的危害即致使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