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东市公有住房出售办法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10 17:16:55 354 人看过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售房价格

第三章售房程序

第四章产权界定和房屋交易

第五章售房收入管理

第六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城镇住房制度,逐步实现住房商化,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和《辽宁省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总体方案》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从在我市城市区域内按房改政策出售、购买公有住房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我市城市区域内房产管理部门直管和单位自管的已出租、新建和腾空的公有住房,除下列不宜出售的外,均可出售:

(一)产权不清或有争议的;

(二)坐落在繁华街道两侧适合改作营业用房的;

(三)具有历史纪念意义或保留价值的;

(四)依法限制产权转移的;

(五)列入近期改造规划的;

(六)其他由市政府确定为不宜出售的。

第四条出售公有住房应坚持“新建住房只售不租、腾空的旧住房先售后租和优先出售给无房户、住房困难户”的原则。

第五条市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是全市公有住房出售工作的主管机构。市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房改办”)负责出售公有住房的具体管理工作。

第二章售房价格

第六条自高收入职工家庭出售公有住房,实行市场价格。确认高收入职工家庭的具体标准由市房改办、统计局、物价局等有关部门逐年测定,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向中低收入职工家庭出售公有住房,实行成本价。公有住房成本价由市房改办、物价局等部门测定,经市政府审核同意、报省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七条每个中、低收入职工家庭只能在规定的住房面积标准内,以成本价购买公有住房。职工购房面积超过标准的部分实行市场价。

第八条新建住房的成本价包括征地和拆迁补偿费、勘察设计和前期工程费、建安工程费、住宅小区基础设施(包括煤气、给排水、供电、供暖、道路、通讯)建设费、管理费、贷款利息和税金等7项因素。旧房的成本价按售房当年新房的成本价成新折扣(折旧年限为50年)计算。旧房使用年限超过30年的,按30年成新折扣;经过大修或设备更新的旧房,其成本价按有关规定评估确定;

第九条职工以成本价购买公有住房的,在价格上给予购头现住房折扣、工龄折扣和一次付清购房款折扣。折扣的具体标准,由市房改办会同有关部门逐年测定,经市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第十条职工以成本价购买公有住房的,在价格上还应根据房屋所处的地区类别、结构、楼层、朝向、设施和装修标准等因素进行恰当调节,具体标准由市房改办会同有关部门测定,经市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向中低收入职工家庭出售公有住房的实际售价按下列公式计算:

1、新建空房实际售价=[成本价×(1土各项调节系数)-工龄折扣额]×(1-一次付款折扣率);

2、现住新房实际售价=[成本价×(1土各项调节系数)-工龄折扣额-现住房折扣额]×(1-一次付款折扣率);

3、腾空旧房实际售价=[成本价×(1-年折旧率×已竣工使用年限)×(1土各项调节系数)-工龄折扣额]×(1-一次付款折扣率);

4、现住旧房实际售价=[成本价×(1-年折旧率×已竣工使用年限)×(1土各项调节系数)-工龄折扣额-现住房折扣领]×(1-一次付款折扣率);竣工后使用不满1年的住房为新房,使用1年以上的为旧房。

第十二条职工购买公有住房可以一次性付款,也可以分期付款。实行分期付欧的,付款期一般不超过10年,首期付款不得低于房屋实际售价的30%,分期交付的部分要按政策性抵押贷款利率计收利息。

第三章售房程序

第十三条单位出售公有住房应向市房改办提出申请,经市房改办批准方可出售公有住房。

第十四条单位申请出售公有住房时应自市房改办提供《公有住房出售申报表》、拟出售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和竣工时间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第十五条职工购房应持《住房租赁证》或有关证明文件、工龄证明表、《出售公有住房协议》和《购买公有住房审批表》,到市房汝办办理审批、交红手续。

第四章产权界定和房屋交易

第十六条公有住房出售后,购房入应在付款之日起30日内持购房批准文件、交款凭证和本人身份证到市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屋产权转移登记手续,领取房屋产权证书。

第十七条职工以市场价购买的住房,产权归个人所有,可依法进行文易,按规定交纳有关税费后,收入归个人所有。

第十八条职工以成本价购买的公有住房,产权归个人所有,可依法进行交易,按规定交纳有关税费后,收入归个人所有。

第十九条职工过去以标准价购买的住房,拥有部分产权,产权比例按售房当年标准价占成本价的比例确定。职工以标准价购买的住房,取得全部产权后可依法迸行交易,按规定交纳有关税费后,收入归个人所有。

第五章售房收入管理

第二十条出售公有住房的收入应及时存入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指定的专业银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和挪用。

第二十一条出售房产管理部门直管的公有住房、房地产开发单位已经售出使用权的公有住房和动迁安置用房的收入及其利息,纳入市政府设立的城市住房资金专户管理,出售单位自管的公有住房的收入及其利息,归产权单位所有,纳入本单位住房资金专户管理。

第二十二条城市住房资金专户管理的售房收入主要用于以下几个方面:

(一)建设我市安居工程住房;

(二)改造危旧房屋和建设解困住房;

(三)发放政策性住房专项贷款;

(四)市政府规定的与住房制度改革有关的其他支出。

第二十三条单位住房资金专户管理的售房收入全额纳入本单位住房基金,用于住房建设和住房制度改革。

第二十四条市房改办应根据我市住房建设、住房维修和住房制度改革等项工作的需要,于每年初编制出售公有住房收入的年度使用计划,报市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审核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二十五条市房改办应根据财务管理要求,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使用出售公有住房收入的审批制度和管理办法,规范资金的归集、管理、审批和使用行为,避免资金的损失和浪费。

第二十六条财政、审计和单位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出售公有住房收入的监督管理,保障售房收入合理使用,安全运转。

第二十七条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出售、购买公有住房或挤占、挪用、截留出售公有住房收入的单位和个人,有关部门要依法查处。在出售公有住房工作中,有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和玩忽职守的,由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产权单位以成本价出售公有住房和个人以成本价购买公有住房,按规定免征税费。

第二十九条职工购买公有住房后继续享受住房补贴和住房公积金。供暖费和煤气气源费的缴纳仍按租住公有住房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本办法应用中的具体问题由市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1998年7月1日起施行。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2月21日 21:53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营业用房相关文章
  • 办理《天津市出售公有住房许可证》或《单位新购、建住房出售许可证》
    一、办事依据《天津市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方案实施细则(试行)(津政发[1992]4号);《关于严格出售单位新购、建住房管理工作的通知(津房改指[1999]52号)。二、办事须知产权单位出售公有现住房或单位新购、建住房,必须办理《天津市出售公有住房许可证或《单位新购、建住房出售许可证。直管产住房由市房管局统一办理《天津市出售公有住房许可证;单位产住房由产权单位到区、县房委办办理《天津市出售公有住房许可证或《单位新购、建住房出售许可证。1、产权单位出售公有住房(包括直管产、单位产住房)申办《天津市出售公有住房许可证需出示以下证件:(1)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及复印件。(2)产权单位出售公有现住房的请示(含上级主管区(县)、局同意售房的批复)。(3)所出售住房(1:500)注明四至范围的位置图。(4)所出售住房的地点、建造时间、建筑面积、计租面积、间数、套数、户数,住户明细,独立住房租赁合同
    2023-05-29
    107人看过
  • 合肥出售公有住房服务办理
    一、办理条件1、具有公有住房产权证;2、出售对象:本单位职工或其他符合购买公有住房条件的现住户人员。二、办理材料1、公有住房产权证2、五种售房表格及相关材料三、办理程序1、凭公有住房的产权证或个人部分产权证到市政务中心领取五种表格。2、单位和个人按规定填好五种表格并加盖单位公章送市房改办审核。3、单位根据审核结果向市房改办写申请售房报告。4、等待通知到市政务中心房产局窗口领取售房批复。5、单位持批复到指定银行交纳房款。6、凭银行进帐单、银行“资金到位证明”、单位给购房人出具的收款凭据到房改办加盖其它表格公章。7、持房改办批复、五种表格、银行“资金到位证明”和单位给购房人出具的收款凭据到房地产权管理部门办理产权转移登记手续。四、办理时限自收到单位报告之日起十日内下达批复。五、收费标准免费。六、窗口联系电话:3537059房改处联系电话:2610254
    2023-05-29
    214人看过
  • 丹东住房公积金贷款买房流程
    (一)借款人的书面贷款申请和提交有关资料,向贷款银行受理后,由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审批,或直接申请、审批;(二)审批通过的借款人,向贷款银行签订借款合同和担保合同,并办理抵押登记、保险、公证等相关手续;(三)贷款银行会按照借款合同约定,会将贷款一次或分次,或直接转入借款人在贷款银行开立的存款账户或贷款专用账户;(四)借款人应在贷款银行开还款账户,按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方式、计划,按期归还贷款本息;(五)贷款还清后,借款人从贷款银行领取“贷款结清证明”,取回抵押登记证明文件及保险单正本,到原来抵押登记处办理抵押登记注销相关手续。一、住房公积金怎么提取符合以下条件的可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的;(二)离休、退休的;(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四)到国外、港、澳、台地区定居的;(五)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六)被纳入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并
    2023-03-25
    220人看过
  • 中央在京单位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管理办法
    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各单位:为规范中央在京单位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工作,适应职工改善住房条件的需要,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建设部等单位关于的通知》(厅字[1999]10号)、《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暂行办法》(建设部令第69号)及其它相关规定,制定了《中央在京单位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管理办法》,已经房改小组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中央在京单位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是深化住房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这项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各部门、各单位要积极配合,抓紧做好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前房屋所有权证办理、职工住房档案建立和超标处理等工作。在执行过程中发现新问题、新情况,请及时报告国管局、中直管理局。附件:中央在京单位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管理办法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二○○三年八月十四日中央在京单位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管理办法第一
    2023-06-10
    204人看过
  • 丹东市办理居住证所需要房屋证明材料
    1.居住在出租屋的,提供房屋租赁合同、出租屋主(或出租人)出具的居住证明等材料。2.居住在单位宿舍的,提供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等。3.居住在居民家中(亲友房屋)的,提供屋主出具的居住证明材料(包括居住地址及拟居住的时限),以及屋主的身份证明材料(身份证明材料记载的地址要与居住证办证人居住地址相一致),或屋主房产证明材料等。4.居住在自购房屋的,提供房产证明材料等。5.居住在工地工棚的,提供用工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等。6.其他有效的居住地址证明材料。
    2023-05-10
    224人看过
  • 丹东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审批需要多久
    一、丹东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审批的时间需要多久丹东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审批的时间需要3个工作日。二、丹东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审批的办理条件(一)职工正常连续汇缴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正常连续汇缴是指缴存职工所在单位在职工申请公积金贷款之日起向前推算按时汇缴6次(含)以上。(二)具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和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个人信用良好。具有稳定的经济收入认定标准:以其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认定。(三)已签订合法有效的房屋买卖合同或协议。(四)未到法定退休年龄(国家另有规定可延长的,按其规定执行)。(五)已支付了不低于规定比例的首期房款。(六)购买的商品住房项目已与公积金中心签订了合作协议。(七)提供符合法律规定并经公积金中心审定的资产作为抵押或质押。(八)借款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没有影响贷款偿还的债务。(九)同意按照公积金中心认可的担保方式提供担保。(十)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三、丹东市住房公积
    2023-05-14
    220人看过
  • 上海出售公有住房的暂行办法有哪些内容?
    公有住房的出售是需要满足相关条件的。那么,上海出售公有住房的暂行办法有哪些内容?上海公有住房的暂行办法对出售公有住房有哪些条件的限制?上海出售公有住房的暂行办法是为了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促进住房商品化和住房建设的发展而制定的。(1994年5月18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根据2010年12月2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2号公布的《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农机事故处理暂行规定)等148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并重新发布)为了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促进住房商品化和住房建设的发展,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快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一条出售公有住房,应贯彻购房自愿、产权归己、维修自理的原则。第二条凡独用成套的公有住房,均可向承租的居民户和符合分配住房条件的职工出售。但列入旧城改造规划、产权归属未定和具有历史保护价值的房屋以及市政府认为不宜出售的房屋除外。向符合分配住房条件的职工出售新分
    2023-06-02
    243人看过
  • 丹东市出生证明丢了怎么补办
    1、《出生医学证明因遗失、被盗等丧失原始凭证的情况要求补发的,取得原签发单位有关出生医学记录证明材料后,向所在地县(区)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申请补发。县(区)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接到申请后,经核实,情况属实的给予补发《出生医学证明并加盖出生医学证明补发专用章。2、具体办法:未报户口前遗失《出生医学证明者,补发《出生医学证明正副页;已办理户籍手续后遗失《出生医学证明者,只补发《出生医学证明正页。3、补发《出生医学证明须提供由儿童父母或监护人出具的亲子关系声明”;该儿童与其父母(监护人)亲子关系的旁证;接生人员出具的接生情况证明,儿童父母或监护人任何一方户籍所在地居民(村民)委员会或单位出具的证明;父母或监护人的身份证复印件。4、补发《出生医学证明只适用于1996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婴儿。1996年1月1日以前出生的公民,一律不予补发《出生医学证明。如出国等需要出生医学证明,以公证部门出具的出生公
    2023-05-10
    227人看过
  • 丹东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需要多长时间
    一、丹东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需要多长时间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需要3个工作日的时间。二、丹东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二)离休、退休的;(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四)出境定居的;(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第二十五条: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职工应当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
    2023-05-24
    324人看过
  • 丹东市流动人口办理居住证须知
    在丹东市办理居住证时,需要注意以下几点事项:(一)流动人口个人或者用工单位集体可以在辖区服务管理中心(站)办理居住登记及居住证。(二)个人办理居住登记及居住证应提交相片及《辽宁省居住证数字相片采集检测回执(指定照相馆照相)、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并提供详细的租住地址、房东相关信息,填写《丹东市出租屋情况登记表、《辽宁省居住证申请表/丹东市流动人口信息登记表。(三)用工单位集体办理居住登记及居住证应提交务工人员相片及《辽宁省居住证数字相片采集检测回执(指定照相馆照相)、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提供详细的工厂地址、负责人的相关资料,填写《辽宁省居住证申请表/丹东市流动人口信息登记表。(四)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乡镇、街道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机构办理流动人口育龄妇女的居住证时,应当核查其经现居住地乡镇、街道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查验过的计划生育证明,没有计划生育证明的,应当及时通报给现居住地乡镇
    2023-05-30
    188人看过
  • 上海公房出售买卖未经同住人同意法院被判公有住房出售合同无效
    2008年05月15日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8)浦民一(民)初字第4116号原告瞿某甲,男,19##年#月##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路###弄21号202室。委托代理人陈如浪,上海普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如波,上海普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章某,女,19##年#月##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德平路##弄##号203室。委托代理人孙某亮,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浦东新区##物业发展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镇##路50号。法定代表人陆某兴,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某宪,男,上海浦东新区##物业发展公司物业经理。原告瞿某甲诉被告章某、上海浦东新区##物业发展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高洁华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瞿某甲及委托代理人陈如浪、被告章某之委托代理人孙某亮、被告上海浦东新区##物业发展公司之委托代理人张某宪
    2023-05-05
    240人看过
  • 二○○二年公有住房出售方案
    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房改办、市房管局制订的关于出售公有住房的暂行办法的通知》(沪府发〔1994〕19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社会和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现就2002年公有住房出售的有关问题规定如下:一、建国后竣工的独用成套多层和高层公有住房的成本价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1295元。二、公有住房出售的市场价,独用成套钢筋混凝土结构公寓住房及独用成套混合结构、砖木结构公寓住房和新式里弄住房的成本价与最低限价的规定按《关于进一步推进本市公有住房出售的若干规定》(沪府发〔1999〕44号)执行。三、公有住房的出售年份为2002年四、2002年公有住房出售的其他事宜,按《1996年公有住房出售方案》(沪府〔1996〕46号)及有关规定执行。五、2002年公有住房出售方案的执行日期为2002年1月1日至2002年12月31日。
    2023-06-10
    102人看过
  • 关于公有住房出售的范围
    (一)由部队或其他系统单位职工免租使用的房管部门所有的独用成套公有住房,可以出售。(二)产权已移交地方的原部队的住房,可以出售。(三)同幢住房内有独用、有合用的,凡厨房间和卫生间由一户使用的公有住房,可以出售。(四)被拆迁安置的独用成套公有住房,该被拆迁户户口迁入后才能予以出售。(五)因规划、配套等原因未申领房地产权证的住房不予出售。一、关于出售公有住房的优惠政策和计算口径(一)经过批准加层的住宅,加层部分的成本价和竣工年份按原房屋类型的成本价和竣工年份确定。(二)已故离休干部的配偶购买公有住房,可享受离休干部的职级优惠。(三)职工家庭中承租人或其配偶因去国(境)外定居、探亲、留学而承租户内留有一人的,可在取得国(境)外一方同意购房的承诺后,按规定购房。但在国(境)外一方不得作为购房人,并在购房时不得使用其工龄、职级、职称。(四)承租户内,家庭成员中有现役军人的,购房时可享受其职级和职称的
    2023-04-07
    308人看过
  • 公有住房出售后有什么限制
    有限制。限制如下:1、公有房屋的买卖,买卖双方必须持有房屋所在地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证明文件,也即公房买卖首先必须获得国家的批准。2、公有房屋买卖时,应当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房地产价格评估。3、公有房屋必须经过交易审核后,方可办理所有权登记。一、房屋赠与办理需要多久一般赠与后只需要办理过户,需要时间一般是30天左右。赠与人必须把赠与房屋实际交付给受赠人,受赠人接受赠与房屋后,房屋赠与的民事法律行为才完成,合同才算生效。但在实物交付后,则不得再行撤回赠与。如果因赠与人撤回赠与而发生纠纷,受赠方可请求人民法院裁决。1、房产证办理流程是:买卖双方进行房产交易后一个月内持房屋买卖合同和其他证件到房地产交易所办理买卖过户登记。去办理登记需要携带身份证、户口本、《商品房销售合同》等证件和资料。买卖双方接到交易所办理过户手续的通知后,应携带身份证、户口本、图章等,在交纳了手续费、契税、印花税后就可以办理过户手
    2023-04-10
    88人看过
换一批
#房屋租赁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营业用房是指用于商业经营和服务的房屋,通常是指商业大厦、商场、店铺、门面等商业性用房。 营业用房主要用于从事商品交换和提供服务等活动,是商业经营活动的主要场所。在房地产市场中,营业用房通常用于出租和出售,是商业地产的重要组成部分。... 更多>

    #营业用房
    相关咨询
    • 青岛市出售公有住房的程序,如何办理青岛市出售公有住房的办理程序
      上海在线咨询 2022-04-28
      根据青岛市出售公有住房工作程序的规定,购买公有住房的办理程序 (一)购房人向产权单位了解欲购住房的情况和有关政策,按规定到公证部门办理承租人和同住人同意其购房的公证书,并按要求填写《青岛市个人购买公有住房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附表二),申请表一至二份,一份留存单位,一份用于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等。 (二)购房人持户口簿、身份证和经公证的承租人和同一户籍的同住人表示同意其购房的公证书及填好的申请表
    • 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时,出售人应如何保障已购公有住房的优先购买
      新疆在线咨询 2022-02-11
      日前,国土房管局出台补充规定,经济适用房上市要补交3%土地出让金。而某些特定已购公房上市出售要按当年房改成本价6%扣除价款。办理已购公有住房交易过户手续,出售人无法提交与原产权单位签订的公有住房买卖合同的,可将房改售房的档案材料或原产权单位出具的证明作为依据办理。上市出售房改标准价的已购公有住房,原产权单位的优先购买权是指在同等出售价格下的优先购买权。搜索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后,购房人应与该房屋的
    • 哪些情况购买的公有住房不得上市出售?
      广东在线咨询 2023-06-13
      下列几种情况的已购公有住房都不得上市出售:(1)以标准价购买的房屋未经单位同意或未由标准价改为成本价的房屋;(2)央产房未经央产权单位备案同意出售的;(3)处于户籍冻结地区,已经被列入拆迁公告范围的;(4)产权共有的房屋,其中一人不同意出售的;(5)房屋已经抵押且未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出售的;(6)依法被查封或者依法以其他形式限制权属转移的;(7)已购公有住房出售后购买人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8
    • 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暂行办法适用于什么情况?
      云南在线咨询 2022-03-08
      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暂行办法 (1999年4月19日建设部1999年第69号令公布,自1999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规范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的上市出售活动,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发展和存量住房的流通,满足居民改善居住条件的需要,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首次进入市场出售
    • 丹东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审批受理的条件是什么
      西藏在线咨询 2023-11-05
      (一)职工正常连续汇缴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正常连续汇缴是指缴存职工所在单位在职工申请公积金贷款之日起向前推算按时汇缴6次(含)以上。 (二)具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和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个人信用良好。具有稳定的经济收入认定标准:以其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认定。 (三)已签订合法有效的房屋买卖合同或协议。 (四)未到法定退休年龄(国家另有规定可延长的,按其规定执行)。 (五)已支付了不低于规定比例的首期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