误工时间证明由受害者的用人单位开具,误工时间证明应当注明受害人的职务及收入状况,并且应当由用人单位的财务部加盖印章。误工时间的计算方式有三种,首先是非持续性误工的根据接受治疗的时间来确定,其次是持续性误工的,误工时间为治疗开始至定残日,最后是受害人死亡的,误工时间为事故发生至死亡之日。
一、误工时间证明怎么开
误工时间证明由单位开具,误工时间证明应写明当事人基本信息,职务以及月收入多少,在什么时间因为什么而误工,误工多长时间,扣除了工资多少,还需要把事故前三个月的工资表复印一份。误工时间证明务必由公司财务处盖章证明,不然不会被予以认可。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第二款,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二、误工时间的计算
误工时间的计算方式具体如下:
1.受害人非持续性误工的: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
2.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指伤残鉴定机构对残疾等级程度出具鉴定意见之日)前一天。
3.受害人因伤害死亡的:从侵权行为开始计算,至受害人死亡之时止。
三、误工时间的误工费如何计算
误工时间的误工费的计算方式需要根据是否有固定收入来具体确定:
1.有固定收入的计算公式为:误工费=误工收入(天/月/年)*误工时间
2.无固定收入的分为是否能证明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
(1)能证明的:误工费=误工时间(天)*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水平(天/元)
(2)不能证明的:误工费=误工时间(天)*相同、相近行业的上一年职工平均工资(天/元)
误工费还包括津贴、课酬,并且须以实际减少的收入赔偿依据(差额赔偿原则),受害人为企业经营者时不包括其所丧失的企业经营利益损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修正):第二十条 赔偿义务人请求以定期金方式给付残疾赔偿金、辅助器具费的,应当提供相应的担保。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赔偿义务人的给付能力和提供担保的情况,确定以定期金方式给付相关费用。但是,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已经发生的费用、死亡赔偿金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应当一次性给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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