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的禁止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4-23 17:30:12 215 人看过

以保险金的给付性质为标准,可将保险合同分为损害补偿性合同与定额给付性合同,区分两者的实际意义主要在于损害填补原则的适用与否。所谓损害填补原则,是指在补偿性保险合同中,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所遭受的损失,应如数获得补偿,以使被保险人在经济上恢复至保险事故发生前的状态。财产保险大体属于损害补偿性保险,应适用损害填补原则,因此,《保险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了保险人的代位求偿权。对于人身保险,一般认为,因其以保护被保险人生命、身体之完整性不受损害为目的,而人身的无价性使其在本质上无法确定损失数额,故人身保险大多不属损害填补性保险,而是按保险合同约定所为的定额给付保险,也就不应适用损害补偿原则,自然无从产生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的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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