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讼时效从何时开始计算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4-08-04 05:2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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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请求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对公司债务负担连带清偿责任时,实际有效的诉讼时效期限从公司债权人得知或有理由得知公司无法运作清算之日算起。
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及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长与控股股东未能按照法规规定的时限成立清算小组展开清算,从而致使公司资产价值下滑、部分丢失、受到严重损害或全部消失的情况下,债权人有权提出要求他们在所产生损失的界限范畴内对公司债务负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十八条之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与控股股东如果未能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成立清算小组开展清算,从而使得公司的主要物资、账簿、重要文书等灭失,以至于无法进行清算作业,那么,债权人可以合理地要求其对公司债务负担连带清偿责任,对此,人民法院应当依据相关法律并依法予以支持。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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