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企业破产法》规定,债权人或债务人在提出破产申请后,法院如受理破产清算案件,通常按下列程序进行:1、成立清算组,法院应当自宣告债务企业破产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接管破产企业;2、通知债权人申报债权;3、召开债权人会议;4、确认破产财产;5、确认破产债权;6、拨付破产费用;7、确定破产财产清偿顺序并进行清偿;8、破产清算的结束。
企业破产法适用讲座之十一--债务人申请破产清算的举证责任
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企业破产法第七条第一款规定:“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据此规定,债务人主动申请自己破产清算的,应当证明自己具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情形,或者应当证明自己具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情形。
对于债务人来说,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证明较为简单。债务人只要证明自己的现金流出现问题,其可支配的现金金额小于到期债务金额即可。例如,在债务人可支配现金是200万元、到期债务是600万元的情形下,债务人显然是“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至于债务人是否拥有其他非现金资产,不影响债务人是否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认定。
债务人“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中的资产,指的是债务人的账上资产;债务人“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中的债务,指的是债务人的所有到期债务和未到期债务,但不包括或有债务。当债务人资产负债表上显示的资产总额小于负债总额时,即可证明债务人的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事实上,由于资产核销的会计制度较为严格,以及债务人通常不愿意将已失去变现能力的资产作为损失,所以,债务人资产负债表上显示资产总额小于负债总额的情形并不多见。
在很多情形下,虽然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但由于债务人资产负债表显示的资产总额大于负债总额,债务人不能证明自己“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所以,债务人不能适用“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规定,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有鉴于此,企业破产法给予债务人一个替代选择,即在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形下,如果债务人不能证明或者难以证明自己“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则只要债务人证明自己“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债务人也可以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所谓债务人“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尤其是其中的“明显”二字,本身极具有弹性。笔者认为,债务人证明自己“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可以从四个方面进行:其一,债务人提供证据证明,债务人已丧失营利能力;其二,经中介机构审计确认,债务人资产负债表上列明的资产项目中有大量的待处理资产损失;其三,经中介机构评估确认,债务人资产负债表上列明的资产项目中部分资产的评估现值低于资产负债表上的记载价值;其四,债务人提供其他证据证明,债务人资产负债表上列明的资产项目中的部分资产已经无法变现,例如,债权无法收回,投资没有收益并且无法转让受益,资产实际价值低于账上价值等。
当债务人从上述四个方面提供了证据,既证明债务人已丧失营利能力,又证明在扣除待处理的资产损失,扣除实际资产低于账上资产的价值,以及扣除无法变现的资产后,债务人实际拥有的资产金额小于其债务金额的,应视为“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第一百八十五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第一百八十六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第一百八十七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条破产案件审理程序,本法没有规定的,适用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第五条依照本法开始的破产程序,对债务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财产发生效力。第七条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第十一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送达申请人。第二十二条管理人由人民法院指定。第六十二条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人民法院召集,自债权申报期限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召开。第七十条债务人或者债权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进行重整。第一百零七条人民法院依照本法规定宣告债务人破产的,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送达债务人和管理人,自裁定作出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第一百二十条破产人无财产可供分配的,管理人应当请求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第一百二十一条管理人应当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十日内,持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向破产人的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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