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申(化名)的儿子五岁时,因右泪囊区肿块到某医院手术治疗,术后预后不良。为获得赔偿,王-申把医院告上法庭,此案历经五次鉴定,长达二年多的审理才有一审的判决结果。
手术预后不良起纷争
文检定家属同意手术
王-申五岁的小男孩活泼可爱的,只可惜右眼近鼻部有一小小的肿块。这小小的肿块影响容貌不说,肿块是什么性质更使王-申担心。为了搞清楚这肿块到底是什么东西,王-申带着小孩到处求医问药。经人推荐,小孩住进了上海某医院,入院诊断为“右眼泪囊区肿块(性质待查)”。入院两天后医院为王-申的儿子进行了手术治疗。随着手术的顺利完成,王*悬着的心就逐渐放下了,对儿子的将来充满了期待。王-申的喜悦没有维持多久,麻烦接着就来了。儿子的手术刀口迟迟不得愈合,而且肿块的性质仍然没有弄明白,说是炎症但不能排除结核的可能。儿子住院一个半月,小小的肿块切除了,但留下了疤痕而且还遗留下不停留眼泪的后遗症。出院后,王-申带着儿子又四处求医。王-申接受不了这样的现实,认为为其儿子进行手术的医院肯定存在医疗过失,于是到法院起诉某医院。
王-申到被告医院复印出儿子的住院病史。在这些病史中,有一份《同家属、单位术前患者操作前谈话记录》,在病人家属签名栏内有“王-申”的签字。王-申认为这字不是他自己签的,并且在他记忆中医院在手术前从来都没有提起在手术中必要时摘除泪囊,但在谈话记录的“对手术中及手术后操作后可能发生的问题加以说明”栏内第11条后加了括号,内写了“在手术中必要时摘除泪囊”。王-申认为这份谈话记录是医院伪造的,医院侵犯了患者及其家属的知情同意权。于是向法院提出笔迹检验鉴定申请。法院同意了王-申的申请。鉴定的结论出乎王-申的意料。鉴定结论为:检材上病人家属签名栏处的“王-申”签名是王-申所写。虽然有了鉴定结论,但王-申还是不相信自己在术前谈话上签过字,再看这份术前谈话记录,“手术中必要时摘除泪囊”明显是以后添加的。于是,王-申提出了重新文检鉴定的申请。法院委托另一家鉴定机构重新鉴定。重新鉴定再次确认了:检材上病人家属签名栏处的“王-申”签名是王-申所写。同时也认为检材上“对手术中及手术后操作后可能发生的问题加以说明”栏内的第11条括号内、外的书写字迹不是同一枝笔所写。经两次文检,法院确认王-申签字同意手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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