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精神损失费的赔偿范围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3-05 08:31:13 493 人看过

交通事故精神损失费的赔偿范围的法律依据是:《最高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第九条、精神损害抚慰金包括以下方式:(一)致人残疾的,为残疾赔偿金;(二)致人死亡的,为死亡赔偿金;(三)其他损害情形的精神抚慰金。

一、精神损害赔偿金标准是多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和第十条的规定,精神损害抚慰金包括以下方式:致人残疾的,为残疾赔偿金;致人死亡的,为死亡赔偿金;其他损害情形的精神抚慰金。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

(1)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

(3)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

(4)侵权人的获利情况;

(5)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

(6)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法律、行政法规对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有明确规定的,适用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二、人身损害赔偿的风险规避

1、完善立法,制定相关司法解释。

首先,在立法方面进行完善。如关于精神损害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规定死亡和伤残的损害后果为可救济的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该《解释》第三十一条规定将死亡赔偿金和伤残赔偿金认定为对财产损失的实际赔偿,不属于精神损害抚慰金。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明确规定精神损害抚慰金包括以下方式:(一)致人伤残的,为伤残赔偿金;(二)致人死亡的,为死亡赔偿金;(三)其他损害情形的精神抚慰金。很明显,两个司法解释在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是否属于精神抚慰金的性质认定上存在冲突,各地法院在处理精神赔偿金方面的做法不一致。其次,制定相关司法解释,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中的财产损失尽快作出明确的界定,统一做法,以维护司法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2、健全社会配套制度、完善配套措施。

如劳动雇佣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多数临时雇佣劳动力是雇主去劳动力市场雇佣,谈好价后便形成雇佣关系,在发生伤害事故后,雇员虽然为雇主付出了很少的劳动,雇主也要付出巨额的赔偿金,对雇主来说很不公平。所以各地要建立劳务公司,企业要为工人缴纳相应的保险,这样就降低了雇主雇佣劳动者的风险,同时也为法院顺利办理此类案件创造了条件。在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5条的规定,抢救费用超过责任限额的,未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或者肇事后逃逸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而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尚未建立,相关制度也未出台,应当尽快建立完善。

3、强化调解的作用。

发挥司法调解职能。加大对这类案件的司法调解力度,可以使案件得到及时有效的处理和执行,彻底化解当事人之间的矛盾,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交警部门要加大对交通事故案件的调解、处理力度。建议修订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充分发挥交警部门在处理交通事故案件中的职能作用,包括放宽调解条件、延长调解和发还被查扣检验的车辆时限,赋予交警部门责令当事人交纳事故保证金的权限,并有权扣押相关车辆作为担保,扣押、担保的时间以不超过一个月为宜,这样可以切实保障被害人的权利得以实现,也不会损害肇事车主的权益。推行四位一体、三调联动解决矛盾纠纷的工作新机制。四位一体是法院、公安、司法、信访等部门既各自独立行使职能又相互协调配合,共同预防、排查、调处、化解各类矛盾纠纷的工作机制。三调联动就是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三种调解手段相互衔接配合,更多地用和谐方式解决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当事人之间的矛盾和争议。这有利于各方当事人接受,有利于构建和谐社会。

4、切实解决法院送达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规定,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诉讼文书的,其送达与人民法院送达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邮递人员在送达法院专递时也可以采取留置送达的方式,这样就解决了当事人拒收法律文书的问题,也使法院专递的法律效力得到体现,从根本上提高法院的办案效率。

5、加强对车主强制投保的监管力度。

加大对车主投保的监管力度,强制性要求车主投保。《道路交通安全法》已明确对第三人实行强制保险,该法第十七条规定,国家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但在现实中,还有为数不少的人心存侥幸,不投保险,尤其在农村,而执行难往往发生在这些没有车辆投保的车主身上。这就要求公安交警、车辆管理等行政执法部门加大执法、监管力度,坚决刹住机动车不保险就上路行驶的情况,保障第三人的利益。有了保险,获得了理赔,受害者受害程度就可大大减轻,并且能有效缓解执行难问题。

三、交通肇事精神抚慰金怎么算

根据现有司法解释之精神,交通事故致人残疾(经伤残鉴定为十到一级)或者死亡的,赔偿权利人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法院都会酌情判决;对于交通事故致人伤害(尚不够残疾)的,法院原则上不支持精神损害抚慰金。但是,如果赔偿权利人为老年人、残疾人、婴幼儿或孕妇等特殊人群的,即使赔偿权利人所受伤害尚不构成残疾,基于人道主义,法院一般会酌情判决精神损害抚慰金;但是,不会超过对交通事故致人残疾、死亡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对于交通事故造成的财产损失,能否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到目前为止,法院尚未有支持精神损害抚慰金之判例。但是,没有这样的判例,不等于赔偿权利人就不能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如果赔偿权利人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因交通事故造成的财产损失,对其具有特定的纪念意义,则完全有理由要求精神损害抚慰金。

交通事故精神损害抚慰金包括以下方式:

(一)致人残疾的,为残疾赔偿金;

(二)致人死亡的,为死亡赔偿金;

(三)其他损害情形的精神抚慰金。

交通事故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

(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

(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

(四)侵权人的获利情况;

(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

(六)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法律、行政法规对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有明确规定的,适用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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