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我国税收管辖权制度的现状
居民税收管辖权和收入来源地税收管辖权是分别依据属人原则和属地原则所确立的两类最为典型的税收管辖权。以上两节,我们为了更充分地展示这两类税收管辖权的理论内涵,更清楚地阐明这两者所包含的重要问题,而对它们分别进行了论述。然而事实上,这两者在适用中往往是紧密地结合在一起,互为补充,并体现在同一部法律之中的。当某一纳税人符合一国居民的认定标准,该国即可对其行使居民税收管辖权,对其来源于世界范围的所得进行课税;反之,对于不符合居民标准的非居民,该国则只能行使收入来源地税收管辖权,仅对其来源于该国的所得进行课税。因此,在具体地认识我国税收管辖的现状时,分别以不同的税收法律为框架,综合地认识居民税收管辖权和收入来源地税收管辖权的协调适用,较之拆散法律、割裂地看待两者,也许是一种更好的选择。
如前所述,税收管辖权是一国政府在其主权所及范围之内所拥有的不受干涉的征税权力。如果在这一意义上理解税收管辖权,那么可以说,我国目前的税收法律体系作为整体共同体现了我国税收管辖的现状。但同时税收管辖权又是国际税法的基本范畴,如果我们侧重于从国家间税收利益分配的角度理解税收管辖权,那么集中体现一国税收管辖现状的则主要是包含涉外因素的所得税法律制度。具体到我国,主要是体现在《个人所得税法》和《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之中。
(一)《个人所得税法》中体现的税收管辖权
我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对自然人居民纳税人和非居民纳税人及其纳税义务范围作出了规定,分别体现了我国行使的居民税收管辖权和收入来源地税收管辖权。
1.居民纳税人
在确认自然人居民身份的问题上,我国1993年修订后的《个人所得税法》采取的是住所标准和居住时间标准相结合的混合标准。《个人所得税法》第1条第1款规定“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1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所谓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是指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的个人。所谓习惯性居住,是判定纳税人是居民还是非居民的一个法律意义上的标准,而不是指实际居住或在某一特定时期内的居住。如因学习、工作、探亲、旅游等在中国境外居住,而在其原因消除之后,又必须回到中国境内居住的个人,中国即为其习惯性居住地。在境内居住满1年,是指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居住365日。我国的纳税年度自公历年度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如果临时离境,即在一个纳税年度中一次离境不超过30日或者多次离境累计不超过90日,亦视为在华居住,而不扣减天数。此外,在中国境内,是指在中国大陆地区,不包括香港、澳门、台湾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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