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当今社会,网络侵权现象十分普遍,许多人为了图一时方便,或者仅仅是不想付费,不经著作权人许可,擅自将他人作品上传或转载到自己的网站,而结果却是涉及侵犯著作权,一旦被著作权人发现,往往会引发赔偿纠纷。本文整理了转载侵权的相关案例,欢迎大家阅读了解。
案例一
网站转载他人作品被判赔3000元
几年前,宁波的杨先生根据自己的职场体会,创作了《办公室舆论的威力》这篇文章,并于2010年11月发表在报纸上。去年,他在浏览互联网时,无意中发现其作品被我省某知名招聘网站改头换面,以《别让职场中的“蝴蝶效应”伤了你》为题全文刊登。
杨先生很生气,认为负责该网站的福州某信息咨询公司未经他授权,擅自将其作品刊发于该公司所经营的商业网站,用于从事商业活动。对方的行为已侵犯了他对涉案作品所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署名权、修改权。
去年,他请公证处保存相关证据后,将这家信息咨询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对方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删除其网站上的涉案作品,并在指定报纸上公开道歉,同时赔偿他相应的经济损失。
信息咨询公司在法庭上辩称,该公司已对网站上的涉案作品在第一时间进行了删除处理,防止涉案作品被进一步转载扩散。该公司所转载的文章用于公益目的,没有用于任何商业活动。而且,其所转载的文章点击量极低只有59次,造成的影响力极小。因此,该公司不构成侵权,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鼓楼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公司系一商业机构,其网站系其宣传公司业务的平台。被告网站对涉案文章的使用不属于我国《著作权法》中规定的“合理使用”的情形。因而,被告关于其因系免费服务网站而可免责的抗辩理由,法院不予采纳。
根据《著作权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作品刊登后,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外,其他报刊可以转载,且应当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稿酬。转载应注明被转载作品的作者和最初登载的报刊出处。本案中,杨先生虽无“不得转载”的声明,但被告转载使用涉案作品未注明作者的行为构成了对他享有的署名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犯。被告在使用涉案作品时对该作品的题目、小标题进行了修改,该行为侵犯了杨先生对作品的修改权。被告应在造成影响的范围内,消除影响、赔礼道歉。
据此,法院判令被告公司应在其网站上连续7天刊登道歉声明(内容须经法院审核,如逾期不履行,法院将刊登判决的主要内容,费用由被告承担),以消除影响;被告公司赔偿杨先生经济损失3000元和为制止本案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费用1300元。
案例二
体检网擅用他人图片被判赔2000元
**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视公司”)是中国有名的图片生产商。去年,该公司发现自己享有著作权的图片被**中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擅自在“中康体检网”上使用。
**佳视公司很生气,请公证处进行证据保全后,将**公司告上法庭,索赔经济损失。
**公司在法庭上辩称,该公司因员工审查不严,使用了**佳视公司具有著作权的图片,但很快就主动将该图片撤下,使用时间短暂。该公司使用本案涉嫌侵犯著作权的图片,只是作为产品的网页装饰,图片在网页中的面积小,且其使用并未造成对图片的负面影响,不应承担过重的赔偿责任。
鼓楼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当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权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取得权利的合同等,可以作为证据。”因此,**佳视公司提交的《作品登记证书》显示其系涉案图片的著作权人,且已提交《作品登记证书》副本的原件及《作品登记证书》附件的原件供法庭核对,可以认定其享有涉案图片著作权。
**公司未经权利人许可也未支付报酬,在其经营的网站上使用涉案图片,侵犯了**佳视公司对该图片享有的著作权,应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法律责任。
据此,法院判令**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佳视公司经济损失2000元。
律师说法
尊重他人知识产权才能减少麻烦
福建理争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律师陈-捷认为,尊重他人知识产权,才能减少麻烦。为了保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我国《著作权法》规定,除了具有法定的合理使用、法定许可等例外情形,使用他人作品必须经过著作权人的许可。《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合理使用情形,包括因个人学习、时事报道、科学研究等12种情形,在这些情形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
随着网络技术的飞速发展,网络著作权侵权问题正变得越来越严重。这主要是因为社会公众法律意识淡薄,很多人在网络上浏览、复制、下载作品时,并没有意识到自己的行为侵犯了著作权人的利益,或明知是侵权行为却贪图免费的资源而一意孤行。而作为著作权人一方也没有积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明知自己的作品被其他人使用,却因为举证困难、诉讼成本高等原因而放弃交涉或起诉,助长了这类侵权现象的滋长。
常见的网络著作权侵权问题有:未经作品权利人许可,擅自发表其作品;未经许可擅自以复制、展览、发行、放映等方式将作品用于网络传播;将他人作品用于网络传播,未按约定支付报酬;歪曲、篡改他人作品;剽窃他人作品。一旦著作权人诉诸法律,这些侵权行为人要承担停止侵权行为、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一系列后果,往往得不偿失。
为此,陈律师提醒在网上使用他人作品者:应该设法先取得作品权利人的许可,然后才能在网络上进行传播。如果实在无法联系上作品的权利人,那么首先不要使用对方有声明“不得转载”的内容。其次,遇到著作权人找上门来,应立即删除网上涉嫌侵权的作品,并支付合理的费用,争取与对方友好协商解决问题。另外,自主创新,使用自己创作的作品,自然就不会有麻烦。
-
暂时在网上转载是方便的,但侵权应该得到赔偿
307人看过
-
如何认定网络转载侵权,网络转载侵权如何处理
148人看过
-
在网络上转载属于侵权行为吗?
198人看过
-
转载侵权文章被判道歉赔偿
166人看过
-
转载文章侵权应该如何赔偿
409人看过
-
网上发帖下载侵权吗
376人看过
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利害关系人起诉前或者当事人起诉后,为保障将来的生效判决能够得到执行或者避免财产遭受损失,对当事人的财产或者争议的标的物,采取限制当事人处分的强制措施。保全的目的是为了防止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其他原因,使将来的判决难以执... 更多>
-
转载文x侵权如何赔偿?福建在线咨询 2022-07-11【法律依据】 《著作权法》第五十四条,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因此受到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难以计算的,可以参照该权利使用费给予赔偿。对故意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给予赔偿。 权利人的实际损失、侵权人的违法所得、权利使用费难以计算的,由人民法院根据
-
转载网络文章在杂志上侵权吗河南在线咨询 2023-02-17转载网络文章在杂志上有可能会侵权。 《著作权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转载,是指报纸、期刊登载其他报纸期刊已发表的作品的行为。 《著作权法》允许其他报纸、期刊转载已经发表的作品,但必须遵守以下三个要求: (1)著作权人未作不得转载声明的作品,才可以转载; (2)只适用于转载或作为文摘、资料刊登; (3)必须按规定支付著作权报酬。
-
网络图片转载被告侵权天津在线咨询 2022-07-08“捏造事实诽谤他人”: (一)捏造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 (二)将信息网络上涉及他人的原始信息内容篡改为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明知是捏造的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情节恶劣的,以“捏造事实诽谤他人”论。 第二条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
-
文章转载侵权赔偿标准有哪些山东在线咨询 2022-12-09我国著作权侵权赔偿有三种计算方法: 1、以被侵权人的实际损失为依据; 2、以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为依据; 3、法定赔偿。具体的情况如下: 一、以被侵权人的实际损失为依据 “权利人的实际损失”可以依据以下方法计算: (1)侵权使权利人利润减少的数额; (2)以报刊、图书出版或类似方式侵权的,可参照国家有关稿酬的规定; (3)权利人合理的许可使用费; (4)权利人复制品销量减少的数量乘以该复制品每件利润之
-
网上转载算侵权吗有哪些相关规定湖北在线咨询 2022-08-07要分情况的,文章禁止转载的肯定侵权,未禁止转载但未支付报酬的也算侵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已在报刊上刊登或者网络上传播的作品,除著作权人声明或者报刊、期刊社、网络服务提供者受著作权人委托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以外,在网络进行转载、摘编并按有关规定支付报酬、注明出处的,不构成侵权。但转载、摘编作品超过有关报刊转载作品范围的,应当认定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