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德办理市规划区范围内公建建筑规划报建手续办理(流程、材料、地点、费用、条件)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5-08 20:30:25 204 人看过

一、办理条件

1)符合经批准的城市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2)符合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规范和技术标准要求;3)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并满足该许可证规定的建设用地项目规划设计要求;4)建筑设计方案已经规划部门及相关审批部门审定并与报送的材料一致;5)已获得正式的计划、国土批文;6)已按要求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7)各项申请文件、资料和图纸完备。

二、办理材料

申办以下项目需提交此表:

1、办理市规划区范围内私人新建建筑物规划报建手续;

2、办理市规划区范围内私人建筑物拆旧建新手续;

3、办理市规划区范围内私人建筑物续建手续;

4、办理市规划区范围内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转让手续;

5、办理市规划区范围内公建建筑规划报建手续

土地使用证原件或建设用地批准书(核对后退还)及复印件一份

建筑方案经规划委员会审议通过的批文原件(核对后退还)及复印件一份

计划立项批文原件及其投资项目备案证(核对后退还)及复印件一份

申请人身份证明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组织机构代码证

建筑施工图及管道燃气规划设计图一套(原件)

建筑红线图一份(原件)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对后退还)及复印件一份

公示刊登的《清远日报》

人防备案证明

其他特殊情况需要提供的资料(例如某些项目经规委会审批后,要求提供消防、导航、气象等部门的意见)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办单位登录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按要求提交资料;

2.工作人员验核资料,符合要求的给予办理公示,不符合要求的告知申办人并退还资料;

3.登报、现场及网站公示15天后,无投诉则报建股给予受理并提出初审意见,如遇投诉,申办单位需与投诉人协商一致并签订协议后我局方可受理;

4.呈局领导审批;

5.审批同意后由窗口工作人员通知申办单位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证》,审批不同意的告知申办单位并退还资料。

窗口办理流程

1.申办单位到报建窗口按要求提交资料;

2.工作人员验核资料,符合要求的给予办理公示,不符合要求的告知申办人并退还资料;

3.登报、现场及网站公示15天后,无投诉则报建股给予受理并提出初审意见,如遇投诉,申办单位需与投诉人协商一致并签订协议后我局方可受理;

4.呈局领导审批;

5.审批同意后由窗口工作人员通知申办单位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证》,审批不同意的告知申办单位并退还资料。

特殊环节

四、办理地点

英德市金子山大道北市科技楼行政服务中心2楼规划局报建窗口

五、办理时限

10(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英德市规划和城市综合管理局

七、办理费用

工程测量?测绘工程产品价格全文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标准?《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调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标准的通知》全文

城市绿化收费?《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城市绿化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

八、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8年)

第四十三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条件进行建设;确需变更的,必须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变更内容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依法变更后的规划条件通报同级土地主管部门并公示。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将依法变更后的规划条件报有关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8年)

第四十四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的,应当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建设影响近期建设规划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以及交通、市容、安全等的,不得批准。临时建设应当在批准的使用期限内自行拆除。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规划管理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2012年)

第二十七条建设用地和建设工程应当符合城乡规划,依法取得规划许可。在城市、镇规划区范围内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在村庄规划区范围内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按照国家规定需要进行规划选址审批的建设工程,还应当申请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8年)

第四十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材料。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对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2012年)

第四十条在城市、镇规划区范围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桥梁和管线等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指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款规定的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向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备案。

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2012年)

第四十一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持使用土地的证明文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指定的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规划条件要求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应当同时提交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属于原有建筑物改建、扩建的,应当同时提供房屋产权证明。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指定的镇人民政府依据经批准的城乡规划、规划条件、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对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符合条件的,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载明建设项目位置、建设规模和使用功能等内容,附经审定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建设项目施工现场或者其他显著地点设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公告牌,载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主要内容和图件。公告内容应当真实、有效,不得隐瞒、虚构。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一年后尚未开工的,应当向原许可机关办理延期手续,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未办理延期手续或者办理延期手续逾期仍未开工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

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2012年)

第四十三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内容进行建设,不得擅自变更;需要变更的,应当经原许可机关批准。涉及需变更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的,应当先申请变更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因变更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给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法予以补偿。

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2012年)

第四十四条分期建设的建设工程,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指定的镇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的申请,审查分期建设的内容、范围,分期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分期建设的建设工程,应当符合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同一建设期的建设内容应当包括相应的配套设施和绿地。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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