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叫公司合并无效之诉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24 09:01:47 238 人看过

公司合并无效之诉的原因:

1、违反公司法第38条和103条规定,公司合并应经股东(大)会决议;

2、违反公司法第183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合并,必须经主管机关批准;

3、违反公司法第184条规定,债权人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担保,但公司不清偿债务或者不提供相应的担保。

一、公司合并是否需要股东会做出特别决议

公司合并需要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且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该决议。公司事务的表决程序是由公司章程规定的。《公司法》有特别规定的,则依公司法规定。关于公司合并的表决程序,见《公司法》第43条。除了“公司合并”,在《公司法》第43条、172条,还规定了(1)修改公司章程、(2)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3)公司分立、(4)公司解散、(5)变更公司形式,五个事项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二、公司法的表决权有何明确规定

公司法的表决权的规定:《公司法》第四十二条: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四十三条: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三、公司合并后企业债务如何分担

公司合并后债务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根据法律规定,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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