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劳动债权优先还是担保债权优先
担保的债权优先。
在破产法中叫别除权,除了在和解程序中受限制,在重整和破产清算程序中都有特别优先受偿权。当然,别除权范围只及于设立担保物权的财产
如果企业清偿了担保债权还有剩余财产或还有其他财产,可以清偿其他债务,法定清偿顺序如下:
1.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
2.职工工资和属于个人账户的社会保险费用
3.所欠税款和其他的社会保险费用
4.普通债权
如果没有财产的话,工资就没法给了。如果企业领导处理财产时,有违法无效或可撤销行为如《企业破产法》第31.32.33等,也是可以追回财产的。
二、质押担保的范围是什么
质押担保的范围,原则上应当由当事人自由约定。如果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时,应当适用法定质押担保的范围,如下:
1、主债权
主债权是指动产质押所担保的主债务合同中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这里不包括利息以及其他因主债权产生的孳息债权。
2、利息
利息指实行质权时主债权的已届清偿期的一切利息,利息可以按照法律规定确定,也可以由当事人约定,但不能违反法律的规定约定过高的利息,否则法律不予保护。
3、违约金
违约金是指债务人未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应当给付债权人的金额。
4、损害赔偿金
损害赔偿金是指债务人未履行合同,给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务人应当赔偿的金额。
5、质物保管费用
质物保管费用是指质权人占有质物,在保管质物期间所支出的费用。例如,对质物进行必要维护所需费用,对质物(如动物)进行饲养所支出的费用。
6、实现质权的费用
实现质权的费用是指实现质权时所需的一切费用。例如,质物估价的费用、质物拍卖费用等。
当事人约定质押担保范围的,可以小于法定担保范围,也可以不限于法定担保范围,只要当事人的约定不违反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就是有效的,受法律保护的。
三、财产担保债权申报的法理思考
其一,担保物权具有从属性,从属于受担保的债权,行使担保物权的目的也就是为了实现债权,债权消灭,担保物权也随之消灭。有财产担保债权是债权的一种,债权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报债权的,视为自动放弃对破产人的债权,那么,其对破产人的担保物权当然也不受法律保护,不得行使优先受偿权。如果仍然保护债权人对破产人担保物的优先受偿权,则与视为自动放弃债权相矛盾。
其二,依照《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破产宣告前成立的有财产担保的债权,债权人享有就该担保物不依破产程序而优先受偿的权利。该法同时规定:担保物的价款超过其所担保的债务数额的,超过部分属于破产财产(第二十八条第二款)、有财产担保的债权;其数额超过担保物的价款的,未受清偿的部分,作为破产债权,依照破产程序受偿(第三十二条第二款)。因此,有财产担保债权的行使与破产程序紧密相关。债权是否成立、债权数额的多寡、财产担保有效与否以及担保物范围的大小等直接关系到破产债权人的利益,这就要求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也应在法定期限内申报并接受债权人会议的审查。债权人在期限内未申报债权的,视为对债权的放弃。仅申报债权,未注明有财产担保的,或注明有财产担保,却不能提供相应证据的,则其所申报的债权作为一般债权处理。这样有利于公平保护有财产担保债权人的利益和无财产担保债权人的利益,可以防止破产欺诈,减少争议。
其三,根据破产法的一般理论,别除权人有无申报债权的义务,多与其是否享有破产申请权相互对应。立法规定别除权人享有破产申请权的,往往也规定其负有申报债权的义务。立法规定别除权人无破产申请权的,通常也无申报债权的义务。我国《企业破产法》第七条规定,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申请宣告债务人破产。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时,应当提供关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以及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有关证据。从该规定看,别除权人显然享有破产申请权,那么也应当负有申报债权的义务。
其四,根据我国现行《企业破产法》的规定,破产人已设定担保的财产不属于破产财产。这一规定在理论上是有不妥之处的。它必然导致即便是在破产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的情况下,也不得从担保财产中拨付,别除权人的权利不受影响。只有在担保财产清偿担保债权后尚有余额的情况下,才可用于拨付破产费用。为此,有的国家破产法规定,担保财产也属于破产财产,如美国。既然担保财产属于破产财产,那么在债务人以自己的财产为债权人担保的情况下,别除权也属于破产债权,只不过是一种性质特别的破产债权。因为别除权首先是对债务人设立的债权,而设有物权担保只是一种从属性权利,债权人享有的优先受偿权只是受偿方式上的区别,并没有改变其是对债务人设立的债权的基本性质。只有确认别除权也属于破产债权,才能解释为什么别除权人放弃优先受偿权后,或其担保物不足清偿的债权部分,可以作为破产债权受偿。既然别除权也属于破产债权,那么,享有别除权的债权人也应当在法定债权申报期限内进行申报。
其五,企业被宣告破产后,清算组接管整个破产企业。由于破产企业普遍管理混乱,很可能缺失担保资料,如果担保权人不及时申报,清算组在不知哓的情况下,很可能将担保财产和破产财产混同处置,并分配给破产债权人,导致清算工作出现差错。即使清算组明知哪些:财产是担保财产,在担保物未变现前,存在担保物价值超过担保债权和不足以清偿担保债权的两种情况,在担保物价值超过担保债权的情况下,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如不及时申报行使权利,有可能使破产财产有所遗漏,不能及时分配完毕,而在担保物的价值不足以清偿担保债权的情况下,如果担保权人不及时申报,则可能导致未能优先受偿的债权丧失通过破产程序受偿的机会。特别是别除权人自以为其债权担保是合法有效的,而清算组和法院经审查后却认定为无效时,则会出现别除权人因未申报债权而不能作为破产债权受偿的尴尬局面。因此,要求有财产担保债权人及时申报债权行使权利,既有利于法院和清算组全面了解破产企业资产状况和债务情况,审查财产担保是否合法有效,早日确定破产财产的范围,加快清算进程,提高工作效率,防止破产程序久拖不决,又能加强对担保权人未能优先受偿债权的保护,防止丧失通过破产程序进行受偿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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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债权是指债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可以要求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的债权。 担保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是债务人的亲属、朋友、公司等。 担保人可以为债务人提供物的担保,也可以提供人的担保,如保证、抵押、质押等。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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