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的拆迁安置房产权证写了儿子名字,现在女儿要求分割析产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4-07-17 09:31:51 497 人看过

一、父母的拆迁安置房产权证写了儿子名字,现在女儿要求分割析产

1、房屋搬迁补偿分配问题上涉及到的子女的权益,必须先明确房产所有权归属;

2、若发现在房产所有权证登记的是父亲的名字,那么该房产的搬迁事宜与父亲个人的权益密切相关,此时子女没有权利参与任何形式的分配,除非父亲明确意愿将部分或全部权益赠予给他们;

3、然而,如果房产属于父亲与子女共同持有,也就意味着搬迁事宜也理应由大家共同决定如何进行分配,子女享有相应的权益份额。

一旦父亲离世,子女享有法定的遗产继承权,可以参与对动迁房的处置。

在实施土地征收时,政府部门应当给予补偿措施公正、合理,以保证被征地农民原有的生活水平不受影响,并为他们谋求稳定且长久的生活保障。

同时,对于征收土地所需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涉及到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方面的补偿费用,都应该按法规要求按时足额地支付到位。

还需为被征地农民安排好社会保障费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需要根据实际情况通过颁布统一设定的区片综合地价来确定针对农用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具体标准。

制定或修订区片综合地价时,除了要综合考虑土地原来的用途、土地的自然资源环境、土地产出价值、土地所处地理位置、供求状况以及人口数量,还要全面考虑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整体水平,并且至少每隔三年就需要重新审视或者公布一次新的政策规定。

至于关于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则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行制定。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

二、结婚后老公家拆迁房子跟我有关系吗

关于在房产拆迁完成之后,媳妇能否获得相应份额,这主要取决于被拆迁的房产是否为夫妻双方的共有财产。

若该房产为夫妻共同所有,则在接下来的拆迁过程中,媳妇便拥有其应有的份额;

倘若此房产并非夫妻共有时,那么则需要参照相关的具体征收政策以及最后所签署的征收补偿协议,以确定补偿方案是否已充分考虑到媳妇的人口因素。

若是经审核确实包括媳妇在内的相关人口因素,那么媳妇自然有权享有对应的份额,反之亦然。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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