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法是贯穿于民生、经济与法治三大主题的根本大法,事关亿万消费者的生命和健康以及食品行业的可持续发展。2009年食品安全法提高了食品安全标准,规范了商家经营行为,保护了消费者权益,推动了食品安全状况企稳向好。但重大食品安全隐患依然存在,公众消费信心依然低迷,食品业诚信株连现象依然普遍。
当前大多数食品安全标准片面反映了食品行业的利益诉求,而很少考虑消费者的利益与感受。要建立最严格的食品安全标准制度,必须确立开门立标、民主立标、透明立标的新机制,提升普通消费者在立标程序中的话语权,增强标准的安全性、科学性、合理性与公平性。有人荒谬地认为我国食品安全标准应当落后于发达国家。中国特色不是保护落后的代名词。相反,中国特色要求中国食品更安全。我国食品安全标准只有向世界上最严格的食品安全标准看齐,才能提升中国食品产业国际竞争力,根除跨国食品公司对中外消费者推行双重标准的歧视性做法。
为消弭监管空隙,铸造监管合力,增强监管效能,提升食品安全监管公信力,笔者建议构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为龙头、相关部门齐抓共管、商人严格自律、社会积极监督、消费者理性消费的社会协同共治体系;建立信息共享、快捷高效、覆盖各种食品生产加工、流通和消费环节的新型合作监管机制;建立统一的互联互通的全国食品安全监管信息网络。
在现实生活中,一些部门玩忽职守、怠于履行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和净化食品市场秩序的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导致唯利是图的食品生产经营者有恃无恐地制造食品安全问题,一些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屡屡发生。为清除地方保护主义的余毒,建议抛弃GDP万能的政绩考核观,把食品安全监管实绩纳入政绩考核权重,对推行地方保护主义的干部晋升建立一票否决制;强化监管者拒绝或怠于监管、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法律责任,包括行政处分与刑事责任。监管者给国家和消费者造成损害的,还要以全部个人财产为限承担民事责任。
重典治乱的基础是完善民事责任追究制度。由于商家失信收益高于失信成本,消费者维权成本高于维权收益,不少商家见利忘义,广大消费者陷入为了追回一只鸡、必须杀掉一头牛的困境。要确立双升双降的原则:提升经营者失信成本,降低失信收益,确保失信成本大幅高于失信收益;提升消费者维权收益,降低维权成本,确保维权收益大幅高于维权成本。
惩罚性赔偿取之于民,用之于民。对侵权者的惩罚就是对受害者的奖励。惩罚性赔偿是从侵权者角度而言的。从维权者角度看,惩罚性赔偿可称为奖励性赔偿或激励性赔偿。惩罚性赔偿制度既可提高维权者个人收入,又可铲除奸佞邪恶,还可增进社会公益,可谓一举三得。惩罚性赔偿制度有助于充分激活公民勇于维权、善于维权的钉子精神,充分调动维权者挺身而出、捍卫自益与公益的首创精神与内在驱动力。惩罚性赔偿请求人是法治社会中睿智理性的公民,是受害者维权的开路先锋,是侵权者的啄木鸟,是失信者的克星,是违法者的天敌,是执法机关的得力助手,要满腔热忱地予以鼓励与支持。
此外,笔者建议司法机关打通虚假广告与欺诈之间的法律联系,凡是实施虚假广告行为的,广告主、广告公司、广告发布者与广告代言人不仅要对消费者损失承担连带责任,而且要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要理顺惩罚性赔偿与填平性赔偿(包括现实损害与潜在损害)之间的关系,两者并行不悖。要扭转食品生产商只召回、不赔偿的错误做法,建立召回与赔偿并重的制度。为充分落实生命至上、安全至上的理念,建议立法者在食品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后,消费者的人身损害赔偿请求权优于有担保的金融机构债权获得清偿。
笔者认为,还应扩大民事责任主体范围,充分激活先行赔付制度与追偿制度。食品行业链条复杂,涉及生产者、加工者、销售者、仓储者、运输者与餐饮企业等多方主体。建议立法者在区分内外法律关系的基础上,授权消费者基于方便可行的原则,自由选择适格责任主体,追究先行赔付责任。先行赔付后的商家有权依法定或约定的内部责任划分原则,向有过错者追偿。
为充分体现双升双降的立法理念,建议将公益诉讼制度引入食品安全领域,授权相关监管机构和消费者组织对大规模食品侵权商家提起公益诉讼。受害消费者只需把身份证号码、银行账号信息与受损证据提交相关监管机构和消费者组织,就可正常工作与生活,实现零成本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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