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的实施细则是什么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5-31 20:06:09 108 人看过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结合青海省的实际情况,现制定《青海省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我省各级医疗单位和各类医疗单位(含向当地驻军开放的医院)在诊疗护理工作中发生的医疗事故或者可能发生的医疗事故、事件的处理,个体执业医务人员和乡村医生。

第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医疗事故:

(一)对疑难、罕见病例,医务人员按照规定进行了检查和处理,但由于技术水平和设备状况难以预测和判断,故发生事故预防;

(2)药物过敏试验结果正常或未按规定进行药物过敏试验的药物引起的药物过敏反应;

(3)在新技术、新疗法、新药应用于诊疗前,实行报告制度,向患者家属说明情况,征得家属同意,做好充分的技术准备后,事故仍然发生;

(4)正常剂量药物(包括生物制品)治疗过程中出现的副作用;

(5)伤害手术中因手术部位严重粘连、解剖畸形、肿瘤侵袭等原因造成周围组织或器官损伤;

(6)患者及其家属不遵守医院规章制度,不执行医务人员指令或拒绝检查治疗,造成死亡的不利后果。第二章医疗事故的分类和分级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责任事故:(一)片面强调制度和程序,不负责任地转诊或者不采取危重病人急救措施,延误或失去抢救机会的;

(2)在诊疗过程中,不请示或听从上级医生指导,不知道病情难易的;接到下级医生报告后不及时处理的,造成严重后果的;(3)在手术治疗过程中,开错部位,取错器械,将器械、纱布等异物留在患者体内,或误伤重要器官,造成严重后果的;(4)在护理工作中,不严格执行医嘱、医疗制度和技术操作规程,不按规定换班,打错针、开错药、输错血,造成严重后果的;(五)助产工作中不认真观察产程,违反分娩原则或者技术操作规程,病情危重时不及时组织抢救,造成母婴死亡的;(六)消毒不落实的,隔离、无菌操作规程,所提供的器械、敷料、药品不符合消毒要求,造成感染,加重病人痛苦,造成严重后果的;(七)用药过程中违反药品禁忌症或者药品过敏试验等使用规定的;(八)药学工作中存在处方错误、药品分布错误、用法错误、剂量错误、标签错误、有毒、限量、戏剧性药品无明显标签、制剂内容错误等问题违反操作规程,造成严重后果的;

(九)检验科、放射科、病理科等非临床科室未报告或者错报检验结果,检验血型错误,送错血,取错片,造成严重后果的;(十)医疗、护理、药学、技术人员不掌握原则,利用工作便利,滥用麻醉、剧毒、限用药品,看不到病人乱开、错开,造成严重后果的。第五条在医疗护理工作中,因专业技术水平的限制和设备条件不足,履行职责,未违反制度和技术操作规程,在诊断、治疗、护理等方面有过错,造成死亡、残疾、功能障碍的所有的病人都是技术事故。第六条因责任和技术原因造成的事故,应当根据事故的主要原因确定事故性质。第七条医疗事故分类标准(一)一级医疗事故,是指行为人的过错直接导致患者死亡(患者因病情严重或者疾病晚期衰竭濒临死亡,行为人有过失,但属于巧合因素,不能认定为医疗事故)。(二)继发性医疗事故是指行为人的过失,直接导致患者严重残疾或者严重功能障碍。

1。二级甲等医疗事故是由下列情况之一造成的:

(1)植物人;

(2)昏迷,临床确诊无法恢复的人;

(3)痴呆症;

(4)重度智力迟钝;

(5)双眼失明;

(6)双眼视力小于一米指数,治疗后无法恢复者;

(7)失去一只眼球;

(8)胃、肠、膀胱等永久性造口;

(9)主要器官受损,需要依靠药物或器械维持功能,经临床证实无法恢复;

(10)截肢双手;

(11)双上肢完全功能障碍;

(12)单足单手截肢或完全功能障碍;

(13)双下肢完全功能障碍或严重功能障碍(包括双下肢高位截肢、双髋关节强直、双膝关节强直);

(14)双足截肢;

(15)大便失禁,经临床证实无法治愈;

(16)截瘫或偏瘫,肌力不足Ⅲ级;

(17)慢性再生障碍性贫血;

(18)2次以上ⅡB级事故;(19)其他类似案件。

2。下列情况之一为ⅡB级医疗事故:

(1)视力、视野严重损害,部分丧失工作生活能力;

(2)双耳全聋;

(3)误取一侧肾脏;

(4)肾损害,临床诊断为肾功能不全;

(5)偏瘫,肌力Ⅲ、Ⅳ级;

(6)脊柱侧凸30度以上;

(7)后凸角度30度以上;

(8)脊柱、躯干或四肢原有畸形,严重加重(除脊柱结核病灶切除畸形加重外);

(9)双下肢肌肉萎缩,肌力2级以下,依靠器械不能维持功能;

(10)截肢或完全功能衰竭;

(11)未婚、已婚、未生育的男女生育功能丧失(包括育龄妇女子宫切除术,其子女已死亡);

(12)有两件以上ⅢA级物品的;

(13)有上述类似情形的。(三)三级医疗事故是指行为人的过错,直接导致患者残疾或者功能障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三级甲等医疗事故:

(1)视力、视野损害,但不丧失工作和生活能力;

(2)双耳听力明显下降(60分贝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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