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10月13日,国家税务总局正式下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房地产市场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44号),(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明确了不动产赠与的类别以及赠与办理流程,对于个人将受赠不动产对外销售时,将按赠与后新产权证时间作为计算起点,而个税将严格按照应纳税所得额的20%进行征收。
●对二手房市场将产生三大变化
首先,《通知》出台将利于规范二手房市场交易秩序。今年的房地产宏观调控相继出台了营业税、个税等严厉政策,使得涉税二手房出售收益明显减少,假赠与、做低合同价等逃税避税手段应运而生,而《通知》将无偿赠与行为区分为一般赠与行为(包括继承、遗嘱、离婚、赡养关系、直系亲属赠与)和其他无偿赠与行为两类,并对如何确定以这两类无偿赠与方式取得住房的购房时间问题加以区分,而且其他无偿赠与方式的风险进一步加大,因此,链家地产市场研发中心认为,这对于杜绝假赠与行为将起到积极的作用,从而有利于规范二手房交易秩序。
其次,《通知》对二手房市场不会形成明显波动。目前在二手房交易中,虽然赠与的方式会存在,但从其占交易的总量来看不会很大,应该在5%以下。因此,此次国税发[2006]144号文件的出台实施,在规范二手房市场的同时,对二手房市场的冲击不会很大。
第三,未来赠与交易将会逐渐缩小。在此次政策中规定,受赠人将无偿受赠的5年内二手房对外销售时,以财产转让收入减除受赠、转让住房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及有关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适用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这将大大降低其出售收益,为此,部分消费者在考虑未来收益的情况下,将会慎重选择赠与方式,从而会缩减赠与的交易量。
●赠与后再次出售个税税率按20%执行
在当前的二手房交易过程中,对于涉及到5年内出售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可以有两种缴纳方式,一种是对于纳税人未能提供完整、准确的有关凭证,不能正确计算应纳税额的,可以采取核定征税。核定征收率暂按1%执行。另一种方式是不采取核定征收的,按照差额的20%缴纳。而据链家地产统计资料分析,在目前个税缴纳当中九成以上均采取成交价的1%方式缴纳。但是,在此次政策规定中,对于赠与后出售的,将按20%的适用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而不能按照1%的核定方式缴纳。
●赠与后出售购房时间认定两种方式
在此次出台的政策中,对于赠与后再次出售的,其购房时间的认定将区分为两种。第一种是个人将通过无偿受赠方式取得的住房对外销售征收营业税时,对通过继承、遗嘱、离婚、赡养关系、直系亲属赠与方式取得的住房,其购房时间按发生受赠、继承、离婚财产分割行为前的购房时间确定;对通过其他无偿受赠方式取得的住房,该住房的购房时间按照发生受赠行为后新的房屋产权证或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确定。
例如,今年蒋先生准备出售一套位于望京的房产,总价为100万元,该套房产是蒋先生于2000年时通过受赠的方式取得,但是产权证下发日期是2002年,当时蒋先生的契税及印花税等各种税费及合理费用共计3万元。
在《通知》出台后,如果蒋先生是按照一般赠与行为的方式取得房产,那么在出售此套房产时,蒋先生不需交纳个税;因为其购房时间认定按2000年为标准,这样蒋先生的房产就已经满5年,个税免交。如果蒋先生是按照其他无偿赠与行为取得房产,购房时间认定按照产权证或者契税完税证明为准,那么蒋先生出售该套房产时,须缴纳个税,且个税只能按照转让所得扣除赠与时发生的税费及合理费用后的余额的20%计算,即19.4万元{(100-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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