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遵循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进行调解
在开展人身损害赔偿纠纷调解工作时,必须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进行调解。
2、注重社会效果
注重社会效果就是要求:
(1)调解过程中应言行得当,避免当事人矛盾进一步激化。
(2)调解过程中应注意充分听取双方当事人的陈述,让当事人提出能够提供的证据,以了解纠纷发生的背景状况,允许当事人就争议问题陈述各自的意见,并根据需要对纠纷事实进行必要的调查,促使当事人互谅互让达成调解,以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
(3)调解过程中,对于能够对周围群众产生一定教育意义的案例,在调解过程中或者调解结束后,不妨结合实际对群众开展法制教育,以进一步扩大社会效果。
3、多方位借力促成调解
在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当事人都有调解意愿时,可动员多种社会力量协助,抓住主要矛盾,引导当事人换位思考,同时运用语言、心理和模糊处理的技巧和手段,力争促成当事人达成一致,调解解决纠纷。实践表明,能否促成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以及双方一致到什么程度,即便在同一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中,也会因参与调解的社会力量的不同、采用的调解技巧、调解手段的不同、运用场合的不同等因素,导致不同的结果。因此,对于人身损害赔偿纠纷的调解工作,必要时应多方借力来促成调解成功。
一、人身损害陪产的范围有哪些
(一)医疗费:按照医疗事故对患者造成的人身损害进行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计算,凭据支付,但不包括原发病医疗费用。结案后确实需要继续治疗的,按照基本医疗费用支付。
(二)误工费: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照3倍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三)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
(四)陪护费:患者住院期间需要专人陪护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五)残疾生活补助费:根据伤残等级,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自定残之月起最长赔偿3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
(六)残疾用具费:因残疾需要配置补偿功能器具的,凭医疗机构证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
(七)丧葬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规定的丧葬费补助标准计算。
(八)被扶养人生活费:以死者生前或者残疾者丧失劳动能力前实际扶养且没有劳动能力的人为限,按照其户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计算。对不满16周岁的,扶养到16周岁。对年满16周岁但无劳动能力的,扶养2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
(九)交通费:按照患者实际必需的交通费用计算,凭据支付。
(十)住宿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补助标准计算,凭据支付。
(十一)精神损害抚慰金: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造成患者死亡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6年;造成患者残疾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3年。
二、抚恤金的发放标准是怎样的
1、年龄在50周岁(含50周岁)以下的,按照按月发给的供养亲属抚恤金计算180个月;
2、年龄在50周岁以上至70周岁(含70周岁)之间的,按照按月发给的供养亲属抚恤金计算120个月;
3、年龄在70周岁以上的,按照按月发给的供养亲属抚恤金计算60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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