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设赌场罪赌资金额的认定条件有哪些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4-08-17 21:51:21 191 人看过

在对于开设赌场犯罪案件中的赌资金额进行确认时,通常需要综合考虑多个关键要素。

这些要素既包括但并不仅限于现场被查获的赌资数额、用于赌博用途的各类银行账户的资金流动情况以及通过账目记录所反映出来的投注金额,同时还包括了参与赌博活动的人员的陈述和证言等等。

一般而言,只要是与赌博行为直接相关的资金,都有可能被视为赌资予以认定。

《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三、关于网络赌博犯罪的参赌人数、赌资数额和网站代理的认定

赌博网站的会员账号数可以认定为参赌人数,如果查实一个账号多人使用或者多个账号一人使用的,应当按照实际使用的人数计算参赌人数。

赌资数额可以按照在网络上投注或者赢取的点数乘以每一点实际代表的金额认定。

对于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兑换为虚拟货币、游戏道具等虚拟物品,并用其作为筹码投注的,赌资数额按照购买该虚拟物品所需资金数额或者实际支付资金数额认定。

对于开设赌场犯罪中用于接收、流转赌资的银行账户内的资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说明合法来源的,可以认定为赌资。向该银行账户转入、转出资金的银行账户数量可以认定为参赌人数。如果查实一个账户多人使用或多个账户一人使用的,应当按照实际使用的人数计算参赌人数。

有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在赌博网站上的账号设置有下级账号的,应当认定其为赌博网站的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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