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车祸精神鉴定八级鉴定标准
(一)颅脑或者脊髓周围神经损伤:
1,如果有轻度的智力残损,或者精神不振,障碍,关于自己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都不能去做;
2,脑损害所引起的书写功能的损失或者丧失;
3,半身或者大部分身体的感觉已经缺失;
4,性功能出现障碍;
(二)头面部受到损失,毁容:
1,单眼失明;
2,双眼失明或者双眼接近失明;
3,牙齿脱落12枚以上;
4,单耳失聪,或者双耳失聪;
5,耳朵变形不可恢复,畸形,或者损失;
6,鼻子残缺,畸形;
7,面部变形,面积18厘米;
8,头皮上头发缺50%以上;
(三)脊柱损伤的情况:
1,颈椎病或者腰颈椎愈合后,活动程度丧失50%以上;
2,胸椎或者腰椎二椎体以上造成了压缩性的骨折;
(四)胸部的损伤:
1,女性的一侧的乳房缺失,或者变形;
2,12条肋骨以上骨折包括12条;
(五)腹部的损伤:
1,器官:胃,肠,消化腺的切除,影响了消化系统;
2,脾器官的切除;
3,腰部一侧的肾切除或者肾功能很大程度上的障碍;
(六)盆骨部位的损伤:
1,骨盆部分被伤致倾斜,与下肢长度相差6cm以上(包括6cm);
2,骨盆两侧的输尿管严重狭隘,或者是骨盆一侧的输尿管缺失;
(七)肢体的损失:
1,双手残废,感知缺失75%;
2,双手已经截肢;
3,双脚残废,感知缺失75%;
4,双脚已经截肢;
(八)身体颈部损伤导致前三角瘢痕迹形成50%以上(包括50%)。
(九)会阴部收到损害:
1,阴茎龟头缺掉或者是畸形;
2,阴茎的损伤,影响到性功能;
(十)身体外阴部,阴道受到损失导致阴道狭隘,严重影响到功能;
(十一),身体皮肤损伤的面积达到总面积的20%以上(包括20%)。
二、交通事故致人死亡要追究刑责吗
(一)交通肇事后单纯逃逸致人死亡的情况
行为人交通肇事将他人撞伤后逃逸,因为过失致被害人死亡,包括行为人肇事后将他人致伤后逃逸,误以为被害人没有受伤或伤势不重而没有生命危险,或者误以为被害人已经死亡、被害人会被在场的群众或者过往的车辆(如事故发生在闹市区、过往行人和车辆很多的地区)救助。
在这类案件中,只要行为人明知自己交通肇事却仍然逃逸,应当均按“因逃逸致人死亡”的情节处罚。但是如果肇事者致被害人重伤的事故发生在偏僻公路的公路、野外或者是在寒冷的深夜,肇事者明知除了自己以外他人能给予救助的可能性极小,仍然驾车逃逸,最终导致被害人死亡,此时肇事者构成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
(二)交通肇事后逃逸,在逃逸过程中又发生交通事故,即二次肇事的情况,分两种情形:
1、肇事者交通肇事致被害人重伤或死亡后逃逸,并因后一逃逸行为再次发生交通事故致被害人重伤或死亡。前交通肇事行为和后肇事行为均构成交通肇事罪,但是此种情况下对之按交通肇事罪进行数罪并罚。而适用刑法第133条交通肇事罪的第三个量刑档次,在此刑罚幅度内从重处罚。
2、肇事者交通肇事后,驾车逃逸,在逃跑途中以驾车撞人的方法危害公共安全。这种情况多由于行为人因交通肇事紧张恐惧而失控,为逃避罪责而不顾一切,驾车飞驰撞车撞人,造成多人伤亡。
行为人主观上已有过失转化为间接故意,放任不特定的多数人的死伤结果的发生,客观上实际危害了或威胁到了不特定的多数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因此对后一行为应按刑法第115条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则行为人应当对交通肇事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两罪承担刑事责任。
(三)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
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按照《解释》第六条规定应当分别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因为肇事者先前的肇事行为和移动受害人的行为引起了其对受害人生命的救助义务,而行为人并没有履行自己的救助行为,致使受害人受害人死亡或者严重残疾,对受害人的生命和健康造成严重侵害。因此应当构成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如果前一肇事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则对肇事者以交通肇事罪和故意杀人罪进行数罪并罚。
(四)肇事逃逸过程中有加害行为的
行为人交通肇事后逃逸,在逃逸过程中介入肇事者的“加害”行为,如拖着伤者逃逸故意倒车轧人,将受害人抛入水中,致人重伤或死亡的,对此行为应当认定为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对肇事者应当以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和交通肇事罪进行数罪并罚。
交通肇事是指车辆行为人在行驶过程中,发生碰撞、碾轧、刮擦、翻车、坠车、爆炸、失火等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等交通事故,承担事故相应责任的情形。刑法133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三、车祸死亡赔偿标准
以定型化赔偿模式来确定死亡赔偿金的赔偿标准和赔偿年限,具体为:就是一次性赔偿20年,死亡赔偿是固定的,受害人是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死亡赔偿金赔偿的对象是余命,但又不完全是余命,如果年龄太小,赔偿20年就完了,年龄大一点的就是年龄每增加一岁就减少一年。死亡赔偿金采纳了系“继承丧失说”,并非精神抚慰金,其计算公式为:
(一)城镇居民为:死亡赔偿金=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年[60周岁以上的为(实际年龄-60);75周岁以上为5年]
(二)农村居民为:死亡赔偿金=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N[N:60周岁以下为20年(含);60周岁以上:N=(实际年龄-60);75周岁以上为5年]
(三)60周岁以下人员的死亡赔偿金=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20年。
(四)60周岁—75周岁人员的死亡赔偿金=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20-(实际年龄-60)]。
(五)75周岁以上人员的死亡赔偿金=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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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权丧失,是指在发生法定事由时,依法取消继承人继承权的制度。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 (三)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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