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歌手遭遇作品侵权烦恼维权却似“蜀道难”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8 17:43:55 301 人看过

在互联网发达的当下,很多歌手都是通过网络迅速走红的。不过,在成名路上,网络歌手也面临着自己的音乐作品被人侵权的烦恼。而更让他们无奈的是,取证难、成本高已成为维权路上的“拦路虎”。

日前,浙江省台州市的一名网络歌手就遇到了这样的烦恼:在开庭审理后,感觉自己花了好大精力调取的证据还是明显不足,无奈只好向法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这名网络歌手名叫蔡勇,今年29岁。早在2005年,蔡勇就开始自己创作歌曲,并且通过网络来推广。2008年初,正当蔡勇想联系唱片公司发行专辑时,却在市面上发现,自己的两首曲子已经被远在山东的一家音像出版社制作成CD出售了。

蔡勇多次电话联系这家音像出版社,对方也承认了侵权行为,不过,双方就赔偿事宜没有达成一致意见。今年初,蔡勇走上了维权路,先是在当地的一家音像店购买了涉案的CD,并要求店主开了一张注明是CD碟片的发票,又和律师一起调取了其他证据。然后,他将这家音像出版社和音像店老板告上法庭,称两个被告侵犯了他的歌曲著作权,要求对方赔礼道歉并且赔偿损失30万元。

7月20日,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开庭审理了这起案件。

庭审中,第一被告山东某音像出版社未到庭参加应诉,法院只能依法缺席审理;而第二被告临海市某音像店老板则表示,他的店中根本没有卖过涉案的CD碟片,原告提供的发票只能证明原告可能在其店内买过其他东西。

因原告仅提供一张购买过CD碟片的发票,而没有对购买过程进行公证和全程录像,故第二被告是否销售了涉案的CD,法庭也无法予以认定。

7月24日,原告蔡勇经权衡利弊后,选择了申请撤诉。

庭审结束后,记者就网络歌曲著作权官司为何难打的问题,采访了本案的主审法官葛欠喜。

“取证难、成本高是两大成因。”对知识产权法律颇有钻研的葛欠喜说。

据介绍,涉及知识产权案件的审判,对证据的要求相对较高,庭审中举证、质证、认证程序也较为复杂,具有较强的专业性。以网络歌曲著作权为例,其取证程序一般要求进行公证和全程录像,有时还需要权威部门出具的证明、鉴定等。如此复杂的取证程序,往往让一些缺少专业背景的当事人望而生畏。

同时,打此类官司成本高,也是令当事人望而却步的原因之一。许多原告花了一大堆的取证费、调档费、律师费,仍然败诉,而即使胜诉的钱也往往不够成本费用。因为,通常情况下,许多侵权人远在外地,基于成本、管辖权的考虑,大多数想维权的原告往往会在当地购买侵权产品,寻找一个第二被告,以取得当地管辖权,达到减小诉讼成本的目的。但当事人的这一“曲线救国”策略,又会造成当地法院对事实依据无法认定,原告胜诉无望的困境。

记者获悉,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和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正拟对此类问题进行研讨,以寻求解决问题的良方。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1月19日 05:30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侵权行为相关文章
  • 歌曲《白狐》遭遇侵权鸟人艺术走上维权路
    近日,拥有《白狐》等歌曲版权的北京鸟人艺术推广有限责任公司将非法复制、出版这些歌曲光盘的广州音像出版社、长春电影制片厂银声音像出版社等单位以及销售者北京市新华书店王府井书店一并告上了法庭,其中非法复制、出版侵权光盘的单位遍及深圳、广州、天津、长春、沈阳等多省市。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已立案受理了该起著作财产权纠纷案。原告诉称,近年来,原告与《让泪化作相思雨》、《白狐》、《其实我很在乎你》等多首音乐作品的作者签订了《歌曲作品著作权转让合同》,获得了歌曲作品的著作权,并授权他人出版发行了收录上述歌曲的唱片,同时在出版物上载有著作权保护声明。其后,原告发现有收录上述歌曲的侵权光盘在市场上销售,使原告授权他人出版的音像作品在市场上受到严重的冲击,给原告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经查,被告北京市新华书店王府井书店在市场上销售该等侵权光盘,而该等侵权光盘为多家外省市单位非法复制、出版。原告认为,上述被告未经原
    2023-06-08
    262人看过
  • 相片无辜丢失惹烦恼12315维权讨公道
    近日,家住沂水县李小姐利用假期出去旅游,回家后兴冲冲地到县城某相馆冲印所照相片。她将内存卡从相机内取出,交给一名工作人员读卡。工作人员在电脑上操作后,但打开图片时发现文件是已经损坏的。无奈,李小姐让工作人员将内存卡退出,重新装回相机试试看,开机后相机显示说内存卡“格式化错误”。工作人员找到店里的网管咨询原因,网管说是因为内存卡还没有格式化的缘故。看到相片资料取不出来,李小姐焦急得很。经她同意,网管将内存卡格式化后帮她恢复了104张相片,但其他的全部毁坏无法恢复。数码相片资料丢失,意味着曾经记录下来旅途的欢笑与温馨永远无法恢复,李小姐为此很恼火。她认为,拍照片时相机显示一切正常,内存卡没有问题,肯定是相馆工作人员操作不当,弄掉了她的相片,相馆应当为此负责任,并给予她合理赔偿。相馆则认为,他们多年来从事数码冲印的经验及咨询电脑专业人士得到的答复,都说明电脑读取照片时损坏或丢失的机率等于零,此次
    2023-04-24
    226人看过
  • 网络维权难不难
    举证责任
    应该说,网络购物丰富了我们的购物形式,提供了更多的选择,让人们不出家门,即可在网上方便的选择商品,速度快、效率高,而且商品信息量大,便于挑选比较。同时,网购商品的价格相对比较便宜,也满足了一些人喜欢物美价廉商品的需求。因此,网络购物适应时代和市场发展的需求,它的出现也是大势所趋。不过,在给人们购物提供方便的同时,网络购物也存在一些明显的缺陷。由于买卖双方是通过网络平台交易,互相不见面,商品也是通过邮寄的方式送到客户手中。因此,比起现场购物来,网络购物也就少了双方进一步了解的机会,商品是否有质量问题,也只能等收到商品之后才能知道。没问题还好,如果商品有问题,少不了又是一通麻烦,很容易引起纠纷。而且,因为实在虚拟的世界里进行交易,一些有心计的商家,也通过各种合法的或非法的手段,提高自己的诚信值和好评数,误导消费者,让消费者哑巴吃黄连,有苦说不出。现实生活中,消费者有委屈可以到消费者协会去申诉,
    2023-06-13
    152人看过
  • 征信公司遭遇“成长的烦恼”
    在刚刚过去的“3·15”国际消费者权益保障日中,目前国内惟一从事征信业务的专门机构、上海资信有限公司意外地成为投诉的对象———一名消费者指责由于资信公司提供的个人信用记录中含有并非是他造成的负面内容,致使自己无法获得银行贷款,而此前他并不知情。自从上海于2000年7月和2002年3月相继开通个人信用联合征信服务系统和企业信用联合征信服务系统以来,现已采集350多万市民的信用记录;60多万户企业的信用记录也已进入数据库系统,几乎涵盖了所有在沪经营的企业。但是由于征信公司在国内尚属新兴行业,相关的法律法规仍不健全,政府、企业和个人对征信公司的认识尚未完全到位,造成上海资信有限公司在业务量、权威性和影响力不断攀升的同时,开始遭遇“成长的烦恼”。如何把握隐私权与知情权如今在上海各家商业银行的个人信贷合同或信用卡申请表中,都增加了两项条款:“同意银行将本人填写的信息提供给征信机构。”“同意银行向征信
    2023-04-22
    169人看过
  • 消费者遭遇化妆品质量维权难
    市消委会近日提醒消费者,与其等到使用化妆品后感觉不适再投诉,不如在选购时谨慎小心,细心查看待购产品是否为合格产品,对于无标识或标识不齐全的产品不用、不买;使用前要做过敏测试,以防万一。深圳特区报讯(记者饶洁)今年以来市消委会接到有关化妆品行业的消费投诉15宗,其中一半是因消费者使用了质量不合格化妆品而导致皮肤过敏引发投诉,但这类投诉往往因消费者无法提供可靠证据,而难以维权。市消委会近日提醒消费者,与其等到使用化妆品后感觉不适再投诉,不如在选购时谨慎小心,细心查看待购产品是否为合格产品,对于无标识或标识不齐全的产品不用、不买;使用前要做过敏测试,以防万一。过敏却说是自然现象余小姐1月份在某店购买了一套248元的化妆品,当天使用后,次日面部出现轻微红肿等不适,店员称是正常反应,第三天情况加重,该店仍称是自然现象,此后症状越来越严重。在余小姐要求下,该店店长才带其到医院治疗,由于面部过敏,没法上
    2023-06-07
    164人看过
  • 影视作品网络侵权案件中的维权
    影视作品网络侵权案件中的维权依据我国现行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影视作品系指以电影方法或者类似电影方法创作的作品。随着我国文化产业的迅猛发展和人们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的提升,法院审理的侵犯影视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案件也呈逐年上升趋势,笔者提醒权利人在维权同时影视作品网络侵权案件中的维权依据我国现行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影视作品系指以电影方法或者类似电影方法创作的作品。随着我国文化产业的迅猛发展和人们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的提升,法院审理的侵犯影视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案件也呈逐年上升趋势,笔者提醒权利人在维权同时亦应注意以下问题:一、提起诉讼的当事人应为适格原告所谓适格原告是指在案件中能够以自己名义作为原告起诉的当事人,只有适格的原告才受法院判决的拘束,对于不适格的原告,法院将视不同情况裁定驳回起诉或依职权追加当事人作为共同原告。因此,原告是否适格是作出有效判决的前提。权利人在提起此项诉讼前,应注意审查自己是否
    2023-06-08
    396人看过
  • 网购遭遇“成长的烦恼”考验监管创新
    蓬勃发展的网购已经成为中国消费的重要新势力,今年双11网购狂欢节的买买买再次见证了网购消费的威力。然而媒体调查发现,与网购如影随行的假货品、假促销、假折扣、假信用、假销量、假维权种种假象频出,令消费者防不胜防。针对网购的种种成长的烦恼,亟需监管部门与时俱进强化协作、配合,采用互联网+、大数据等先进武器,从源头清障祛痼促进电商健康发展。——假象频现,电商遭遇发展之厄网购也已经是许多人须臾不离的生活方式。然而,在每年大幅增长的网购成交量、成交额背后,却隐藏着不少假象,这不但侵害了消费者的权益,而且成为电商发展的阻碍。假货多。以次充好、以假乱真一直是消费者抱怨网购的最大槽点,双11更是这一问题的集中爆发时点。去年双11期间,国家工商总局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对天猫、京东商城、1号店、亚马逊、苏宁易购等B2C类电商平台促销商品进行了抽检。抽检结果表明,在207批次的样品中发现了6个电商平台的15个批次
    2023-06-09
    233人看过
  • 遭遇版权被侵权,维护渠道有哪些吗
    我国主要有三种渠道:第一种,可以通过协商解决。被侵权对象可以直接去找到使用自己作品的机构或个人,首先要求把作品从平台上删除,然后再协调谈判赔偿问题;第二种就是找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投诉处理,但行政管理部门不能就损害赔偿做出决定;第三种,就是直接到法院提起诉讼,法院方面可以就停止侵权和损害赔偿做出最终裁决。一、百度找图片发微博是侵权行为吗图片如果是著作权人独有的,就是侵权,使用他人作品的,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由于作品使用方式的特性无法指明的除外。使用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的已经发表的作品的,不得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利益。使用他人作品应当同著作权人订立许可使用合同,许可使用的权利是专有使用权的,应当采取书面形式,但是报社、期刊社刊登作品除外。使用他人作品的,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由于作品使用方式的特性无法
    2023-03-24
    119人看过
  • 关注农民工维权大厨的烦恼
    老张来自河南农村,勤学苦练成了特二级厨师。他凭一手好手艺,以年薪20万元,在一家粤菜馆干得如鱼得水。能干的老张引起了另一家粤菜馆林老板的注意,林老板以年薪30万元外带分红想挖走老张。老张觉得老东家待自己不薄,一跳槽对老东家影响太大了,犹豫了几天下不了决心。无奈经不住林老板高薪的诱惑,老张带着两个徒弟,没条件和老东家打招呼便一并投奔林老板。老张和徒弟走后,老东家生意一落千丈,很多食客听说大厨跳槽也跟着到了林老板的粤菜馆。老东家一怒之下将老张告到了劳动争议仲裁部门,要求老张支付违约金10万元,赔偿经济损失30万元。老张没想到好日子没过几天便官司缠身,烦恼由此而生。[点评]《劳动法》第31条明确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大厨老张对老东家不辞而别,其违约行为是显而易见的。如果双方合同约定了违约金,老张应依约向老东家支付10万元违约金。与劳动者对等,《劳动法》第
    2023-06-09
    215人看过
  • 新闻作品屡遭网络侵权,法律当有作为
    在中国,自新世纪开始,包括门户网站在内的互联网的崛起,为中国的新闻事业带来了巨大的活力,它们不但提供海量信息,而且在尚未普遍享有时政新闻采访报道权的限制下,经与传统媒体签约等形式,对传统媒体刊发的报道进行二次传播,使传统媒体生产制作的优质新闻作品扩散到全国、全世界,帮助形成了多元互补的媒体新格局。另一方面,互联网夺走了越来越多的传统媒体的受众和广告,令传统媒体在经营上陷于困境。曾经有人半开玩笑地说,为什么在欧洲和日本见不到的门户网站在中国那么红火?除了适应了当下国人对信息的基本需要以外,还有一个原因,那就是无视他人著作权,大量侵权盗版,而这在欧洲和日本是做不到的。如果说在中国,完善法制需要一个过程,那么在互联网高歌猛进、传统媒体江河日下的今天,在法律上和商业上尊重知识产权的条件已经具备,因此再也不能坐视优质新闻作品被大肆盗版侵权的问题了。国家立法机关早在1990年就出台《著作权法》,这部法
    2023-06-07
    96人看过
  • 蜀道崎岖凯歌长笑
    行政处罚行为
    2006年08月10日蜀道崎岖凯歌长笑——记代理谭××不服湖北省××县质量技术监督局产品质量行政处罚诉讼案重庆五桥律师事务所韩德禄尊敬的司法局领导,区法援中心,公证处,律师事务所主任及各位同仁:行政诉讼案件的背景原因往往比较复杂,处理起来比较棘手。作为代理人,要想达到较为理想的诉讼结果,诉前准备工作,往往很重要。这是笔者就2006年6月办理的一起行政诉讼案件向与会领导和同仁作一汇报,并请指正。一、案由概述当事人谭××是从事闲置设备经营的个体工商户,2005年年底,通过万州区××拍卖行,取得三台闲置蒸压釜的所有权,计270000元。同年12月25日湖北省××县××建材有限公司获知万州谭××通过竞买所得有三台闲置蒸压釜,通过考察了解后于2005年12月29日与谭××签订了“闲置灰砂砖设备转让协议”,约定:“三条蒸压釜以每条98000元的单价,计294000元的价格,由谭××转让给湖北××县××
    2023-06-07
    403人看过
  • 遭遇网络侵权如何处理,网络侵权具有什么特点?
    一、遭遇网络侵权如何处理遭遇网络侵权的处理方式有:1.确认侵权行为存在。确定是否为自己的作品,或者被侮辱诽谤的人是否是自己。2.联系承载该侵权行为的平台。如果是网站就联系网站的经营者,如果是公众号就联系公众号的使用者,告知其行为侵权,要求作出妥善处理。3.与网络服务提供者协商。4.向人民法院起诉。起诉对象可以是直接侵权人,也可以是网络服务提供者,例如某网站。可要求其立即停止侵权,恢复名誉,或是给予赔偿。二、网络侵权具有什么特点网络侵权的特点是:1.侵权行为难以认定;2.侵权主体复杂隐密;3.侵权后果域宽速快。《著作权法》第五十四条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因此受到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难以计算的,可以参照该权利使用费给予赔偿。对故意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
    2023-04-24
    206人看过
  • 遭受网络用户侵权,如何依法维权?
    权利人被网络用户侵权的维权方法有:根据规定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权利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商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通知应当包括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和权利人的真实身份信息。接到通知后,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及时将通知转移给相关网络用户,并根据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和服务类型采取必要措施,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应当对扩大损害的部分与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被网络用户侵权者通知的内容应包括哪些1、被网络用户侵权者通知应包括通知人的姓名(名称)和联系方式;要求采取必要措施的网络地址或者足以准确定位侵权内容的相关信息等。2、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条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权利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通知应当包括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及权利人的真实身份信息。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将该通知转送相关网络用户,并根
    2023-07-10
    66人看过
  • 没签劳动合同遭遇维权难
    老板不签合同怎么办?只发工资不买社保怎么办?老板拖欠工资跑路了怎么办?本期周二之约是劳动争议咨询专场,全市十大公正爱民好法官、市中级人民法院民四庭法官廖艳平为广大读者一一作答。李先生来电咨询,他在一家公司工作了十来年,去年元旦的时候公司关门了。如今,老板跑路,公司也没给员工买社保,李先生想问该怎么维权?廖法官解答说,公司不履行缴纳社保的法定义务和拖欠工资是违法的。交纳社保属于行政部门的主管范围,李先生可以向当地社保征缴机构反映,还可以就拖欠工资一并向劳动监察行政部门投诉。对于拖欠工资,属于劳动争议案件的范畴,需要先进行劳动争议仲裁,对裁决不服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如果持有用人单位的工资欠条,且诉讼请求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的,法院也可以直接受理。有一些私营小厂根本不跟员工签劳动合同,如何确认劳动关系,如何取证?不少网友通过微信公众号zhoerzhiye咨询。廖法官支招说,用人单位没有与劳
    2023-06-09
    341人看过
换一批
#侵权损害赔偿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侵权行为是指侵犯他人的人身财产或知识产权,依法应承担民事责任的违法行为。侵权行为发生后,在侵害人与受害人之间就产生了特定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即受害人有权要求侵权人赔偿损失。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 更多>

    #侵权行为
    相关咨询
    • 网络版权遭侵权如何维权, 网络版权侵权的取证途径是什么
      浙江在线咨询 2022-02-22
      网络版权遭侵权首先要取证版权侵权的取证方式在版权或称为著作权的纠纷案件中,对网络信息等电子数据组成的电子证据进行公证举证已经是目前著作权诉讼中的常见信息,尤其在关于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案件中,此种证据固定方法被广泛采用。但是需要指出的是公证仅仅是固定证据的一种方式。从证据固定方式的角度而言,其不能直接证明被告是否构成侵权,真正起决定作用的仍然是由某种公证方式所固定的证据本身。另外,如果公证程序有瑕疵也
    • 现在网络歌曲是否侵权
      山东在线咨询 2023-12-08
      1、翻唱别人的歌曲,如果为一般公益表演翻唱节目,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的,不构成侵权。 2、但是未取得授权而使用别人的歌曲参加商业比赛并进行电视直播、拍mv等用于商业用途就涉及侵权,包括在酒吧里演唱和歌手翻唱视频在网上传播等都可能涉及侵权。
    • 网络传播的规定,网络直播唱歌侵犯著作权吗
      陕西在线咨询 2022-08-20
      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音著协)表示,在直播类的网站和手机应用当中,有大量的在线音乐使用,其中一部分是表演者直接演唱歌曲、演奏音乐,有些是将歌曲作为背景音乐。根据《著作权法》的要求,这些音乐使用都需要事先获得词曲著作权人的许可并支付相应的使用费。
    • 翻唱网络歌曲算是侵权吗?
      澳门在线咨询 2023-03-10
      翻唱别人的歌曲,如果为一般益表演翻唱节目,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的,可以不经着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是未取得授权而使用别人的歌曲参加商业比赛并进行电视直播等用于商业用途就涉及侵权,包括在酒吧里演唱和歌手翻唱视频在网上传播等都可能涉及侵权。
    • 有哪位知道网络转载作品是否侵权吗?
      青海在线咨询 2022-08-05
      按照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著作权包括发表权、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等,《最高院解释》也规定“将作品通过网络向公众传播,属于著作权法规定的使用作品的方式,著作权人享有以该种方式使用或者许可他人使用作品,并由此获得报酬的权利。” 根据《最高院解释》的规定,已在报刊上刊登或者网络上传播的作品,除著作权人声明或者上载该作品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受著作权人的委托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以外,网站予以转载、摘编并按有关规定支